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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姚勳昌林靜芬陳玉聰

原告
顯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錦淑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被告
林素貞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素貞被訴偽證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玉 聰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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