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附民上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黃仁松、唐中興、林宜民
- 當事人陳富聰、施昇佑企業有限公司、陳淑珍、施德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9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富聰 訴訟代理人 賴麗卿 送達代收人 何志揚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施昇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淑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施德旺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98號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唐 中 興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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