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連峯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最重本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