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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02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胡忠文趙春碧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1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PHAM VAN NGUYEN(中文名范文原)
選任辯護人
侯珮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PHAM VAN NGUYEN(即范文原)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范文原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 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 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02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