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益昇
- 選任辯護人
- 林忠宏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益昇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益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8月1日執行羈押,至106年10月3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經本院審理後,於106年9月21日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原審之判決,本院認為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6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