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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6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梁堯銘王鏗普許文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5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世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訴人
即被告
賴芑桉
選任辯護人
林婉昀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世雲、賴芑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柒月拾参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世雲、賴芑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王世雲、賴芑桉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許 文 碩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69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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