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6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5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世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芑桉
- 選任辯護人
- 林婉昀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世雲、賴芑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柒月拾参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世雲、賴芑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王世雲、賴芑桉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