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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5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清鈞郭瑞祥柯志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詔慶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良佐
即被告
王韋翔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陳秋靜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訴人
即被告
NGUYEN VAN PHUC(阮文福)
選任辯護人
梁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HOANG VAN HOANG(黃文黃)
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NGUYEN VAN CHIEN(阮文戰)
選任辯護人
蔡逸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NGUYEN XUAN TUYEN(阮春宣)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詔慶、王良佐、王韋翔、NGUYEN VAN PHUC(阮文福)、HOANGVAN HOANG(黃文黃)、NGUYEN VAN CHIEN(阮文戰)、NGUYEN XUANTUYEN(阮春宣)等人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詔慶、王良佐、王韋翔、NGUYEN VAN PHUC(阮文福)、HOANGVAN HOANG(黃文黃)、NGUYEN VAN CHIEN(阮文戰)、NGUYEN XUANTUYEN(阮春宣)等人前經本院認為分別涉嫌違反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6款、修正後森林法第3項、第1項第4、6款、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6款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5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執行羈押,至106年4月1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自106年4月1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6年6月1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6月1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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