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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再字第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靜芬周瑞芬劉麗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1號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奕豪
選任辯護人
林克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案由欄關於「105年度上易字第122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22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關於案由欄「105年度上易字第1220號」之記載,顯係「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220號」之誤寫,惟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依上開說明,應予更正。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劉 麗 瑛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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