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再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1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奕豪
- 選任辯護人
- 林克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案由欄關於「105年度上易字第122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22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關於案由欄「105年度上易字第1220號」之記載,顯係「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220號」之誤寫,惟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依上開說明,應予更正。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