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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姚勳昌王邁揚胡宜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國誠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國誠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國誠前經本院認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月19日執行羈押,於同年 4月19日起延長羈押 2月,至106年6月1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謝國誠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胡 宜 如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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