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35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用良 選任辯護人 陳秉榤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735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續字第3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理由補述如下,暨附表原記載為告訴人尚在清查中部分,因告訴人張明裕已於本院陳明,應予補充數量如本判決附表(僅就補充更正部分列表)外,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丁○○(下簡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174條第3項之罪,無非是以臺中市消防局鑑定書及相關臺中市消防局函覆內容,認為起火原因以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為由。惟可能性一詞仍有臆測之意思,並未能確定,而是否確指本件火災起火原因係因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電氣因素所造成,即非無疑。㈡本案火災發生原因是否因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電線短路引燃而釀成火災,尚未確定,已如前述;縱是,本案亦難認被告就其使用之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有無老化、破損、超載等情,有何注意、防範能力,實難率予推斷被告對失火之結果有過失。㈢本案電源配線短路之原因,亦極有可能是動物咬嚙毀壞電線,抑或是壁虎尾巴碰觸到電線而電死引發花火。若分離式冷氣室內機之電源配線短路之原因係因為動物破壞或環境因素等所導致,亦即無此過失行為仍生此火災結果,則該結果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並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明等語。 三、按刑法第15條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規定,因自己之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應負防止該結果發生之義務;違反該防止義務者,其消極不防止之不作為,固應課予與積極造成犯罪結果之作為相同之非難評價。然此所稱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並非課予杜絕所有可能發生一切犯罪結果之絕對責任,仍應以依日常生活經驗有預見可能,且於事實上具防止避免之可能性為前提,亦即須以該結果之發生,係可歸責於防止義務人故意或過失之不作為為其意思責任要件,方得分別論以故意犯或過失犯,否則不能令負刑事責任,始符合歸責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消極犯罪中之不純正不作為犯,須以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等法律行為或基於法律之精神觀察,負有積極之作為義務為前提,始能令負犯罪責任(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904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刑法上之過失犯,係指行為人依客觀情狀負有義務,而依其個人情況有能力且可期待其注意,竟疏於注意,以致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又對於犯罪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為其應為之防止行為,致發生與以作為之行為方式實現法定構成要件情況相當之不作為犯,亦屬過失犯。而查,電器用品於使用年份老舊、維修保養不足時,即具有一定之危險性,此乃民眾共知之生活經驗;而一般工廠用電量非微,而鐵皮工廠內部悶熱,更易使電器用品於使用時產生高熱,另工廠內部管理及清潔如未盡完善,亦足使鼠類、蟑螂橫竄,如有誤觸電器,亦極易滋生電器用品使用上之危險等情,此亦為吾人之日常生活經驗,且為一般工業經營者所熟知。故工業經營者,在客觀上即負有注意避免廠房因電器用品老舊、散熱不足或高熱,抑或因廠區內部管理不善、不潔等而導致火災危險發生之注意義務;若因而對鄰里居住者之財產、生命及身體法益造成危險者,更即負有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若有此等違背義務之危險前行為,即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復因疏於注意,消極不為防止作為,以致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結果者,即屬不純正不作為過失犯。經查: ㈠被告對其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00○ 00○00號之鋼架、烤漆浪板外牆、屋頂為結構之建築物及土地,經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同沅公司),作為廠房使用,從事布料裁斷、縫製、手工具製造、包裝及進出口貿易等業務,上開建築物廠區內設置有分離式空調冷氣使用之事實,並不爭執,且有卷附租賃契約、同沅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等可憑。是被告為本案同沅公司廠區之負責人,對於同沅公司廠區內任何有足致火災發生危險之可能,即負有防免義務無訛。 ㈡本案火災之起火點為同沅公司之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0○00號廠區,會議室東北側高處附近,起火原因以 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等節,除有卷附臺中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相關勘查暨函覆資料等在卷可憑外,復經證人王○驊於原審審理證述在案,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至被告雖質疑鑑定意見,僅稱「可能性較大」,而認本件火災起火原因是否係因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電氣因素所造成,即非無疑;惟查,上開鑑定報告業已詳細說明,本案起火點判定理由及其依據,並排除其他可能發生火災之因素,雖其鑑定結論係以「可能性較大」等文句作為結論,然此乃自然科學並無法完全複製已發生之歷史事件,所不得不然之用詞,然既已除其他因素(包含台電輸電行為,此業據原判決詳予說明在案,茲不贅述),自不能以此即率予否認鑑定報告內有關起火點判定之意見。被告上揭辯詞,尚難為本院所採。 ㈢被告雖再辯以,若分離式冷氣室內機之電源配線短路之原因係因為動物破壞或環境因素等所導致,亦即無此過失行為仍生此火災結果,則該結果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並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明等語。惟查,被告既為同沅公司負責人,對公司營業廠區本即負有防免危險發生義務,且對於廠內設備是否完善,有無火災危險發生可能更應提高其注意程度。而查,起火點之分離式冷氣機,係證人廖○修於94年間安裝,之後被告即未曾委請廖○修進行保養或檢測,而另一證人洪○石雖曾為被告保養廠區內之其他冷氣機,惟起火點之系爭分離式冷氣機,因較少使用,未曾進行保養或清潔,本件火災事故發生前,該起火點之分離式冷氣,曾因被告清潔不慎造成扇葉損壞,而委請證人洪○石進行更換扇葉,而冷氣機一般均應定期保養、清潔等情,業據證人廖○修、洪○石於原審證述甚詳;據上足見,該起火點之冷氣機不僅機型老舊,且已有損壞紀錄,甚且長年未曾進行保養或清潔,本即極易滋生危險,被告經營同沅公司之上開廠區復係鐵皮搭建,難防有鼠類、壁虎、蟑螂流竄,再機器運時內部極易悶熱,更應定期保養、清潔,甚或汰舊更新,被告未思妥善為之,或因鼠類、壁虎、蟑螂流竄接觸機具電源,致令起火,其此等違背義務之危險前行為,即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並應積極檢查,以防免危險發生,惟竟疏於注意,消極不為保養、清潔及安全防護作為,致令起火燃燒,延燒及於鄰居廠房及廠內物品;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就此就危險結果之發生,自應負過失責任。被告上開辯詞,要難為本院所採用。 ㈣至被告其餘於本院審理時之辯詞,業經原審判決詳予論述其不可採之理由,被告並未再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徒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亦難認有據。 四、被告選任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如仍認被告該當失火罪,請改判處拘役刑等語;惟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及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審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被告長期租用上開廠房作為同沅公司生產上開產品使用,長達13年期間疏未定期維護保養、檢修或更換分裝式冷氣機室內機之電源配線,以致釀成本次火災,導致該鄰居廠房4棟及其內存放之 貨品等,因而燒燬殆盡或部分損壞、醺黑,造成告訴人等受有財物損失甚為鉅大,連帶彼等因而失火無法生產營業之損失非小,及事後僅與被害人甲○○○達成和解,迄未與其餘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賠償渠等所受鉅額之損失、被害人等請求對被告從重量刑,暨被告否認過失犯行之態度及其本人亦因此受有損失,並考量被告學經歷及其過失之程度、失火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況,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核其就被告所量定之刑,既未逾越法定刑之範圍,本院審酌上情,認其量刑亦屬相當,並無違比例原則,是原審之量刑應予尊重,自難指為違法或不當。是辯護人上揭辯護意旨,亦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執上情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附表(僅列經告訴人當庭補充者;編號同原判決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 ├──┼────────┼────────┤ │ 1 │15CM鐵扇 │20支 │ ├──┼────────┼────────┤ │ 2 │10HP離心扇 │10支 │ ├──┼────────┼────────┤ │ 3 │20HP離心扇 │10支 │ ├──┼────────┼────────┤ │ 4 │辦公室裝潢 │實際施作約需新臺│ │ │ │幣14萬元 │ ├──┼────────┼────────┤ │ 5 │辦公室椅子 │12張 │ ├──┼────────┼────────┤ │ 15 │檢測儀器:量尺、│精度台1台、量尺 │ │ │量歸、精度台 │3支、量歸1支 │ ├──┼────────┼────────┤ │ 18 │鐵網箱 │1個 │ ├──┼────────┼────────┤ │ 19 │貨物架 │9個 │ ├──┼────────┼────────┤ │ 20 │塑膠箱 │50個 │ ├──┼────────┼────────┤ │ 54 │180定子半成品 │20萬片 │ ├──┼────────┼────────┤ │ 70 │240定子成品 │5個 │ ├──┼────────┼────────┤ │ 71 │240定子半成品 │5個 │ ├──┼────────┼────────┤ │ 72 │240定轉子夾治貝 │3組 │ ├──┼────────┼────────┤ │ 73 │240定子轉子片 │2萬片 │ ├──┼────────┼────────┤ │ 74 │240轉子成品 │10組 │ ├──┼────────┼────────┤ │ 77 │5HP普通馬達 │15台 │ ├──┼────────┼────────┤ │ 81 │7.5HP 主軸馬達成│6台 │ │ │品 │ │ ├──┼────────┼────────┤ │ 82 │10HP主軸馬達(彥│3台 │ │ │根) │ │ ├──┼────────┼────────┤ │ 83 │15HP主軸馬達(彥│3台 │ │ │根) │ │ ├──┼────────┼────────┤ │ 84 │20HP主軸馬達(彥│2台 │ │ │根) │ │ ├──┼────────┼────────┤ │ 85 │連軸器 │50個 │ ├──┼────────┼────────┤ │ 90 │編碼器 │300組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73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男 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選任辯護人 張育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續字第3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丁○○先後於民國90年間、102 年10月間,分別向戊○○租賃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 巷00○00號,及向陳文迪承租賃坐落相鄰門牌號碼即同巷00之00號(所有權人陳雋澔)之均以鋼架、烤漆浪板外牆、屋頂為結構之建築物及土地,經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同沅公司),作為廠房使用,從事布料裁斷、縫製、手工具製造、包裝及進出口貿易等業務。丁○○租用上開建築物及土地時即在廠區設置有分離式空調冷氣使用,原應注意以上述材料所搭建之廠房,每遇氣候炎熱時,廠房溫度變化而昇降,長期將加速電源配線之老化,應對分離式空調冷氣進行定期保養、維護或更換室內外機之電源配線,以避免因電源配線短路等電氣因素而引起火災,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定期保養、維護或更換分裝式冷氣機室內機之電源配線,致於103 年10月5 日凌晨4 時13分許,同沅公司上述00之00號廠房之會議室東北側之分裝式冷氣機室內機之電源配線發生電線短路引燃而發生火災,因而燒燬當時未有人所在之戊○○、陳文迪所出租予丁○○之前揭2 廠房、同沅公司廠房內之桌椅、辦公設備、機械設備、生產設備、成品、半成品、紙箱、木棧板、織袋、卷布、塑膠輪殼、吊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等廠房內財物,並延燒燒燬毗鄰由經營彥根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彥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吳孟茹(實際負責人張明裕),向戊○○租用之門牌號碼即同巷00之00號當時未有人所在之廠房及廠區內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及詳如附表所示等財物;再延燒燒燬相鄰由鑫成企業社之負責人丙○○向陳雋澔租用之門牌號碼即同巷00之11號當時未有人所在之廠房、廠房內之天車2 架、排風機4 台、車床3 台、鑽床1 台、電腦3 台、螢幕3 台、點陣式印表機、傳真機、雷射彩色印表機各1 台、電扇6 台、鐵屑機、磅秤各2 台、車床維修12台、車刀工具、鍛品材料半成品、發電機等物,及上開廠房內擺放物品則部分受燒及些微煙燻。另延燒燒燬至甲○○○所有停放在彥根公司附近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嗣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據報前往現場滅火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彥根公司委由王叡齡律師、戊○○、丙○○等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丁○○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未提出其他可供證明被告下列經本院所引用被告在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陳述,有何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陳述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並參酌上開所述證據部分證據,足以認被告下列經本院所引用陳述,與事實相符,依法自得為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然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同法第206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是鑑定人以書面為鑑定報告提出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立法理由及同法第206 條第1 項規定,即具有證據能力。又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 條至第206 條之1 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08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依此,檢察官對於偵查中之案件認須實施鑑定者,固應就具體個案,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為之;但對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或有量大或急迫之情形,為因應實務之現實需求,如檢察官針對該類案件之性質(例如:查扣之毒品必須檢驗其成份、對於施用毒品之犯罪嫌疑人必須檢驗其體內有無毒品代謝反應、對於查扣之槍砲彈藥必須檢驗有無殺傷力、對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必須鑑定是否屬於保育類動物案件等),認為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經參考法務部92年5 月20日法檢字第000000000 號函送之法務部「因應刑事訴訟法修正工作小組」研討之刑事訴訟法修正相關議題第21則之共識結論,以及臺灣高等法院在92年8 月1 日舉行之刑事訴訟法新制法律問題研討會第3 則法律問題研討結果之多數說(載於司法院92年8 月印行「刑事訴訟法新制法律問題彙編」第15頁至第18頁),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事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該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亦應視同受承辦檢察官所選任或囑託而執行鑑定業務,其等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應屬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所定之傳聞例外,當具有證據能力(法務部92年9 月1 日法檢字第0920000000號函參照)。查,卷附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3 年10月31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是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所加以製作而移送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之文書,因係針對具體個案為之,尚非在其例行性之公務過程中所製作,不具備例行性之要件,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所稱之特信性文書要件不符,惟依上開說明,應屬傳聞之例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立法理由及同法第206 條規定,復審酌該調查報告書係由專業機關人員本於其專業知識及儀器所作成,自具有證據能力。 三、證人即臺中市政府消防火災調查課員警王○驊係擔任本案火災現場鑑識人員,其受有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畢業,並經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鑑定訓練合格,每年均經火災原因調查複訓合格,從事火災鑑定有6 年經驗,鑑定火災現場達百件以上,其中針對分裝式冷氣機之室內機引起火災之鑑定經驗約有10件左右,而本案火災調查時其曾參與現場勘查5 次、參與現場勘查紀錄、原因研判、火災原因鑑定書製作工作等節,業據其證稱在卷(見本院卷第142 頁至第146 頁),是證人王○驊係學有專精並取得消防局任用資格,長期從事火災現場勘查、火災原因研判及鑑定,具有火災鑑定專業一節甚明,其所證述本案火災發生之原因,自具證據能力甚明,辯護人與此相反之見解,自難採信。 四、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除上開說明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以下列本案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資料,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甚且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95頁反面至第96頁、第181 頁反面至第183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五、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均同意作為證據,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該等供述證據,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固坦承先後於上開時間,分別向被害人戊○○、陳文迪承租前揭建築物經營同沅公司,並自戊○○所租用上述建築物之同時安裝引發火災之分裝式冷氣機,且該冷氣機自安裝起從未定期維修、保養、更換電源配線,及本案火災發生除燒燬其所經營同沅公司所租賃廠房及廠房所示上揭財物外,尚延燒至彥根公司、鑫成企業社所租用之廠房及廠房內上揭所述之物品,及甲○○○之上述自用小客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犯行,辯稱:電線短路原因未明確,責任歸屬至目前均無結論。因我非專業人士無法去檢視,但已盡到保養的責任及維護的義務,103 年4 月我也有請洪○石去更換扇葉,我親眼見到他有檢測電壓,洪○石告訴我一切正常,依據目前消防法規未規定我公司必須在定期檢視及保養的法律上義務,請為無罪判決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之決議,認定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但確實原因究竟為何並不明確。惟電線熔痕乃因電線絕緣表皮劣化或其他因素導致電線短路起火燃燒所致,而短路的原因可能是電線老舊、外力碰撞或動物破壞絕緣被覆(如老咬嚙)、又或因環境因素,如溫度太高、溫差變化大,甚至因電力公司外部饋線不明原因所產高電壓,均有可能。起訴書未就造成短路之原因載明、即遽認被告未就電源配線派人定期維護保養以致造成電線短路,推論跳躍,顯屬速斷。蓋若因動物破壞或環境因素導致電源配線短路,縱被告定期維護保養仍無礙於火災結果之發生,亦即縱無此行為仍生此結果,則該結果與被告之行為間並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明。火災發生前半年即103 年4 月,被告有請洪○石維修本案分離式冷氣室內機,當時該冷氣運作正常無異樣,且洪○石於2 、3 年前亦有至同沅公司保養清洗該冷氣,足證被告已盡注意義務並無過失。本案冷氣室內機因燒燬嚴重無法辨識,致短路原因不明,此有證人王○驊之證述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之回函在卷可稽,則於短路原因不明情況下,基於無罪推定及罪疑惟輕之原則,不得將短路之發生歸責於被告,且短路可能原因不一,並非為人力所能防止,定期保養亦未能避免短路之發生。證人王○驊僅具火災鑑定專業,不具電氣專業及法律專業背景,就法律上被告過失責任之有無,和本案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是否容易因工廠高溫老化部分所為證言僅能算是其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丁○○為同沅公司之負責人,而同沅公司自90年8 月1 日核准設立,並同時向被害人戊○○租用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 巷00○00號,及請證人即國富電器行負責人廖○修在該處之會議室東北側裝設分裝式冷氣機;另於102 年10月間,向陳文迪承租賃坐落相鄰門牌號碼即同巷59之12號之均以鋼架烤漆浪板外牆、屋頂為結構之建築物及土地作為廠房,從事布料裁斷、縫製、手工具製造、包裝及進出口貿易等業務。而前揭委由廖○修所安裝之分裝式冷氣機,自裝設起即未曾定期維修、保養或曾更換電源配線,而本案火災發生燒燬其所經營同沅公司所租賃廠房及廠房內上述財物,尚延燒至彥根公司、鑫成企業社所租用廠房及廠房內前述物品,甲○○○所有上述自用小客車,及上開廠房內所擺放物品則部分受燒及些微煙燻等事實,為被告所是認在卷(見警卷第3 頁至第4 頁、第5 頁至第8 頁、偵續卷第頁第24頁反面至第25頁反面、本院卷第69頁正反面、第96頁反面至第97頁反面),並經告訴人即出租人戊○○(見偵卷第28頁、偵續卷第24頁反面)、證人即告訴人丙○○(見警卷第13頁至第15頁、偵卷第26頁反面、偵續卷第24頁反面、第44頁)、被害人甲○○○(見警卷第19頁至第20頁、偵卷第27頁)、證人林○宏(見警卷第9 頁至第10頁)、倪○強(見警卷第11頁至第12頁)、張○裕(見警卷第16頁至第18頁、偵卷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林○慧(見警卷第21頁至第23頁、偵卷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洪○石(見偵卷第16頁正反面、本院卷第132 頁至第137 頁)、廖○修(見本院卷第138 頁至第141 頁反面)、王○驊(見本院卷第142 頁至第148 頁反面)分別於消防局、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復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3 年10月31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暨所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見警卷第24頁至第46頁)、內政部消防署103 年10月17日消署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及現場照片5 張(見警卷第47頁至第50頁)、內政部消防署103 年10月22日消署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火案現場位置圖及物品配置圖、現場照片80張、火災鑑定委員會照片4 張(見警卷第51頁至第99頁)、告訴人戊○○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 年期房屋稅信用卡繳納證明、同沅企業有限公司之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臺中市政府103 年7 月1 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併檢附同沅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警卷第100 頁至第105 頁)、陳雋澔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 年房屋稅繳款書(見警卷第 109 頁)、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103 年10月15日保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臺中市○○區○○路000 巷00000 號查詢保險總歸戶資料、臺中市○○區○○路000 巷00○00號保全系統設計圖、保全系統發報資料、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維修分析報告書(見警卷第118 頁至第124 頁)、同沅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見偵續卷第14頁)、鑫成企業社即丙○○105 年12月1 日所提受損照片11張及損失表及被告與甲○○○之賠償協議書(見本院卷第163 頁至第169 頁、第187 頁正反面)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㈡、本件火災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經臺中市○○○○○○○○○○○○○○○○○○○○○ ○○○○○○○○ ○○○○○○區○○里○○路000 巷00○00 號「鑫成企業社」: 烤漆浪板屋頂及東、西兩側烤漆浪板外牆受燒燻黑、變色均以西北側較嚴重;工廠內低處物品擺設僅輕微燻黑,無嚴重燒損跡象,故研判係受高處火流延燒,且火流來自西側永○路000 巷59-12 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 ②、勘查太平區太平里永○路000 巷59-12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 東、西兩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以西側較嚴重,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亦以西側高處較嚴重;堆放於東北側之紙箱(裝成品)局部受燒碳化、燒失,低處尚有紙箱、木棧板殘留,故研判係受高處火流延燒,且火流來自西側○○路000 巷00-00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③、勘查停放於太平區太平里○○路000 巷00-00號「彥根實業有限公司」南側之自用小客車(車號:0000-00),前方引擎蓋及車頂外觀輕微受燒變色,前保險桿、車前大燈、方向燈輕微受熱燒熔,車體低處及後側大致完好,且車輛北側緊鄰之永○路000 巷00-00號「彥根實業有限公司」烤漆浪板牆面無嚴重燒損跡象,故研判係受高處火流延燒,且火流來自北側永○路000 巷00-00 號「彥根實業有限公司」。 ④、勘查太平區太平里永○路000 巷00-00號「彥根實業有限公司」: ⑴、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以東側較嚴重。 ⑵、烤漆浪板屋頂及支撐屋頂C 型鋼樑受燒變色、變形以東北側較嚴重,惟東北側烤漆浪板屋頂內層尚有隔熱棉殘留,且沿東北側烤漆浪板牆面配置之電源配線絕緣被覆輕微受燒碳化,尚有局部殘留。 ⑶、自用小貨車(車號:0000-00)車身鈑金受燒變色以右前側較嚴重。 ⑷、清理勘查東北側地面擺放之分離式冷氣室外機1 、2 ,外觀均受燒變色,且室外機1 外殼及內部冷凝器銅管均受燒變形東側較西側嚴重,地面擺放之木棧板、紙箱堆等受燒碳化、燒失,尚有殘留。 由上述⑴至⑷,研判太平區太平里永○路000 巷00-00號「彥根實業有限公司」係受高處火流延燒,且火流來自東側永○路000 巷59-13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 ⑤、勘查太平區太平里永○路000 巷00-00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北側鐵捲門上方烤漆浪板外牆、烤漆浪板屋頂及南側烤漆浪板外牆均受燒變色、變形較其他3 戶嚴重;且內部物品擺設受燒碳化、燒失嚴重,研判應有受較長時間之燃燒。⑥、由「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太平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之『到達時狀況㈡』內容:「到達現場,發現永○路000 巷00-00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西北側鐵捲門高處縫隙有灰黑色濃煙及橘紅色火舌竄出,西北側辦公室內部亦有火光,東北側鐵捲門高處縫隙僅有灰黑色濃煙竄出,火勢燃燒猛烈,並往緊鄰東、西兩側永○路000 巷00-00號『彥根實業有限公司』、00-00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及00-11號『鑫成企業社』延燒…」。 ⑦、查訪捷揚保全公司保全員倪○強先生及談話筆錄供述:「…我站在永○路000 巷59-11號北側向永○路000 巷00-00號方向望去,看到永○路000 巷59-13號西北側鐵捲門上方與屋頂相接之空隙有橘紅色火光,該鐵捲門幾乎已燒成橘紅色,且永○路000 巷59-12號及59-13號屋頂處縫隙冒出灰黑色濃煙…」。 ⑧、查訪報案人林○宏先生及談話筆錄供述: 「我看到太平區太平里永○路000 巷59-13號東北側及西北側鐵捲門高處與屋頂相接的縫隙附近竄出橘紅色火舌,永○路000 巷00-00號、59-12號、00-00號都沒有火…」。 ⑨、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跡象與關條人訪談筆錄供述分析及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各出席委員共同決議,研判臺中市○○區○○里○○路000 巷00○00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為起火戶。 3、起火處研判: ①、勘查起火戶,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變形、塌陷北側(辦公室、會議室及成品、半成品倉庫)較南側(裁斷區及手工具包裝區)嚴重;南側支撐屋頂鐵架橫樑及裁斷機受燒變色,裁斷機臺低處尚有底漆殘留;南側烤漆浪板外牆受燒變色、變形以中間高處較嚴重,故研判南側係受高處火流延燒,且火流來自北側(辦公室、會議室及成品、半成品倉庫)。②、勘查起火戶北側(辦公室、會議室及成品、半成品倉庫):⑴、東北側鐵架(擺放卷布)輕微受燒變色,附近地面擺放之木棧板僅表面燻黑,無嚴重燒損跡象:自用小貨車(車號:0000-00),右側橡膠輪胎受燒碳化、燒失,左側僅輕微碳化,且自用小貨車(車號:0000-00)車身鈑金受燒變色以右前側較嚴重,故研判火流來自自用小貨車(車號:0000-00)右前側(成品、半成品倉庫西南側)。 ⑵、西北側鐵捲門及鐵捲門上方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較東北側嚴重。 ⑶、辦公室、會議室支撐屋頂鐵架橫樑及鋼架支鉒扭曲、變形、塌陷,以辦公室東南側及會議室東北側附近最嚴重,且辦公室南側及中間辦公桌木質桌板受燒碳化、燒失,北側辦公桌木質桌板尚有殘留,辦公桌受燒變色、變形以南側辦公桌最嚴重。 ⑷、成品、半成品倉庫西側鐵籃及內部擺放之織袋、塑膠輪殼等受燒燒損以南側(靠近會議室東北側)附近最嚴重。 ⑸、辦公室、會議室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內嵌式方型日光燈罩受燒變色掉落地面,僅會議室東北側內嵌式方型日光燈罩有局部受燒破損跡象。 ⑹、會議室東北側木質裝潢隔間牆面上方裝設之分離式冷氣室內機受燒燒損較辦公室東南側木質裝潢隔間牆面上方裝設之分離式冷氣室內機嚴重。 ⑺、會議室木質會議桌及坐椅泡棉坐墊、靠背均受燒碳化、燒失,僅剩金屬骨架殘存,且辦公室南側及會議室塑膠地磚地板僅會議室會議桌、椅範圍有燒損跡象,故研判會議室會議桌、椅附近塑膠地磚地板係因會議桌、椅燃燒熱輻射燒損所致。 ⑻、清理勘查會議室東北側附近,辦公室與會議室間及會議室與成品、半成品倉庫間之木質裝潢隔間牆均受燒碳化、燒失,低處木質骨架均尚有殘存;輕鋼架裝潢天花板石膏板受燒掉落於底層(碳化物下方),分離式冷氣室內機亦受燒掉落於底層,故研判會議室東北側附近輕鋼架裝潢天花板石膏板及分離式冷氣室內機應於第一時間受燒後掉落。 由上述⑴至⑻燃燒後狀況,研判火流來自會議室東北側高處附近。 ③、由「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太平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之『搶救時狀況㈠』內容:「搶救時使用圓盤切割器破壞永○路000 巷00-00號東北側鐵捲門,部署水線入內搶救,進入後發現辦公室南側及會議室東北側附近火勢特別大…」。 ④、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跡象與關係人訪談筆錄供述分析及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各出席委員共同決議,研判臺中市○○區○○里○○路000 巷00○00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會議室東北側高處附近為起火處。 4、起火原因研判: ①、清理勘查起火處附近,未發現供奉神像、祭祀法器及炊煮器具等物品,故研判敬神祭祖、祭祀不慎及爐火烹調不慎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②、查訪永○路000 巷00-00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丁○○先生及談話筆錄供述:「…會議室內只有我跟客戶會在裡面抽菸,我們菸蒂都丟在會議桌上盛水的菸灰缸內,案發前一天我們沒有使用會議室,我也沒有在會議室抽菸…」;清理勘查現場,於會議室會議桌附近發現遺留菸灰缸,惟該位置(低處)與研判之起火處(會議室東北側高處附近)不符,且起火處附近未發現菸蒂遺留之殘跡,現場燃燒後所呈現之燒損碳化跡象,與菸蒂遺留火種燃燒之低處點狀碳化殘跡不同,故研判菸蒂遺留火種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③、查訪報案人陳○宏先生及捷揚保全公司保全員倪○強先生均表示:「案發當時,起火戶北側的鐵捲門均為關閉狀態」,另查訪永○路000 巷00-00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丁○○先生表示:「…我沒有與人結怨,不過公司之前有1 位已於今年5 至6 月左右離職員工(業務林彥良先生),他之前從公司協力廠商取走我們公司印刷版子,我有去法院告他侵占、詐欺,目前尚在審理階段…惟該離職員工離職時有將工廠鑰匙繳回,這半年來,我也不曾見他來到公司附近…」,且起火處位於起火戶中間位置,距離南、北兩側出入口分別約17公尺、10公尺左右,尚難從出入口、窗戶丟擲火源入內;火災調查人員蒐證採樣會議室會議桌附近水泥地板塊與燒損殘餘物送內政部清防署鑑析,未檢出易燃液體,故研判人為侵入縱火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④、火災調查人員清理復原起火處附近,地面遺留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絕緣被覆燒失、裸露銅線(花線)熔斷燒損嚴重,蒐證採樣疑似短路熔斷燒損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花線)【標示牌l 】送內政部消防署鑑析,鑑定結果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跡象與關係人訪談筆錄供述分析及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各出席委員共同決議,研判起火原因以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 5、結論: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跡象與關係人訪談筆錄供述分析及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各出席委員共同決議,研判臺中市○○區○○里○○路000 巷00○00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為起火戶,會議室東北側高處附近為起火處,起火原因以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等節,有卷附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3 年10月31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暨所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見警卷第24頁至第46頁)、內政部消防署103 年10月17日消署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及現場照片5 張(見警卷第47頁至第50頁)、內政部消防署103 年10月22日消署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火案現場位置圖及物品配置圖、現場照片80張、火災鑑定委員會照片4 張在卷(見警卷第51頁至第99頁)可參。 ㈢、再者經本院函詢請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就前揭火災原因鑑定書結論記載「起火原因以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其所謂「電源配線電氣因素」所指為何?造成「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可能原因為何?除了「可能性較大之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外,有無其他可能造成失火之因素?等問題結果。該局函覆本院:…火警案研判之起火處附近地面遺留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絕緣被覆燒失、裸露銅線(花線)熔斷燒損嚴重,經採樣送內政部消防署鑑析,鑑定結果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係起火處附近尋獲最明確客觀之火源跡證,且經本局火災調查小組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跡象與關係人訪談筆錄供述分析及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各出席委員共同決議,研判起火原因以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亦即研判有可能因分離式冷氣室內機之電源配線短路引燃火災。有關「電源配線電氣因素(短路)」之可能原因為導線絕緣損傷(例如:機械設備…等運轉時之振動摩擦、配線器具之金屬盒等與導線摩擦、高溫或化學藥劑致絕緣劣化等),爰本案研判之起火處附近燒損嚴重,尚已無法就該分離式冷氣室內機之電源配線燒損情形據以推斷或研判造成短路熔斷之確切原因。有關本案起火原因研判,係分析起火處可能起火的發火因素,依序由可排除到可能性較大之順序研判撰寫,故經綜合分析研判,應可排除敬神祭祖、祭祀不慎、爐火烹調不慎、菸蒂遺留火種及人為侵入縱火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研判本案起火原因以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一節,該局105 年7 月11日中市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見本院卷第69頁正反面);另經本院再度函詢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關於本案研判起火原因為分離式冷氣室內機之電源配線,是否可以判斷是冷氣機內部或外部之電源配線?貴局104 年7 月11日回函三、「電源配線電氣因素(短路)」之可能原因為導線絕緣體損傷(例如:機械設備等運轉時之振動摩擦、配線器具之金屬盒等與導線摩擦、高溫或化學藥劑致絕緣劣化等」。試問:電源配線電氣因素(短路)之可能原因除上開外,有無可能因動物破壞(如老鼠咬嚙等)?就上開電源配線電器因素(短路)之可能原因,是否可以肉眼自外觀察知?是否可透過定期維修保養排除?與電線老舊與否有無相關?經該局函覆稱:火警案勘查現場時,查訪太平區太平里永○路000 巷00-00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丁○○先生表示:「…會議室東側僅有1 台分離式冷氣室內機…」故研判起火處附近地面採樣之電源配線(花線)應係分離式冷氣室內機內部之電源配線。有關造成導線短路可能之原因,本局105 年7 月11日以中市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僅臚列其中幾項,所詢若因動物勳咬嚙亦有可能造成導線短路現象。本案研判之起火處附近燒損嚴重,尚已無法就該分離式冷氣室內機之電源配線燒損情形據以推斷或研判造成短路熔斷之確切原因。另導線如有定期保養或重新配線應可降低火災發生之風險一節,亦有該局105 年7 月21日中市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見本院卷第72頁)可參。是以,本案火災發生之原因,業經上述鑑定及函覆本院補充說明其判斷之理由、依據;且本案火災鑑識人員係綜合火災發生當時及事後履勘現場之各種情狀、跡證、現場所有相關人士之證述等主客觀因素,就本案起火災戶、起火處、起火原因及現場跡證等情節,經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各出席委員本於專業知能與長久實務經驗,作一整合性之判斷後,方得出本案鑑定報告之上述結論,復與下列即證人洪○石、廖○修、王○驊所證述及被告所供述之情節相吻合,足認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就本案之鑑定報告及函覆本院上述補充說明等內容,信而有徵,此部分鑑定結果應為可採。 ㈢、參以證人即鑫昌電器有公司負責人洪○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依你從事電器業30幾年的經驗,像冷氣室內機的配線,這些線路約需多久固定檢修一次,以你的經驗你會建議一般使用者?)一般使用者正常你有在使用的時候,應該是5 年左右要保養一次,但是這台冷氣一般人來講的話,會看它的骯髒程度,因為骯髒程度有髒的時候,它風會比較少而且散熱不良會不冷,這台冷氣是屬於辦公室、會議室還有展示間,我記得好像裡面有放一些給客人看的樣品,所以它這台冷氣用的機率不多,所以這台冷氣也沒有感覺說有髒,因為我換扇葉的時候,也沒有感覺說很髒而且要保養那種狀態。(請就問題回答,你們會不會去建議消費者,但是你都去回答說一般的客人會不會找你們檢修的問題,可不可以回答我的問題,你們要建議消費者,會不會去建議消費者,多久請你們去保養或檢修?因為你都回答是一般的時況,人家有沒有主動找你們去維修,我只是在問你說你會不會建議?)如果有看到冷氣有灰塵很多髒的時候,散熱不良的時候,我們一定會建議說,一定要保養還有維修,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沒有建議。(你剛剛有提到室內機有可能是電線遭到動物嚙咬的時候,會有產生短路的現象,那這樣子的情況是要怎麼樣去做一個預防?)其實這種老鼠咬破電線,引起電線走火的,在火災裡面遇到的機率是非常的高,說實在話每一次有火災的時候,都是有這種現象,竄出的是確實是沒有錯,但是要預防這東西的話,除非你在線路每一台每一個線路都要加裝硬管,然後把它套起來,但是在冷氣安裝裡面說實在話也沒有人這樣子做,除非是我們在造房子的時候,線路外面都配一個PC管做保護,那個是建房子的時候才有,但是確實來講安裝冷氣,也沒有人在做這個事情,從來沒有做過。因為老鼠咬破電線,依我經驗來講,牠咬破電線要當場短路的機率不高,因為除非是咬到的時候,那個兩條線路剛好短路,剛好旁邊有易燃物,然後才有可能,要不然的話那種老鼠咬破電線的話,是長久累月下來然後咬的愈多,要短路的機率愈高才會造成。(依照丁○○的說法,你維修的該台冷氣,他從90年工廠設立時,就已開始使用這台分離式冷氣室內機及室內電源配線於當時即已安裝,按其說法從90年至火災發生總共經過13年,這麼久的時間冷氣配線需要去檢查或定期更換?)因為那台冷氣不是向我買的。(請針對問題回答,現在是問你依照你的專業知識,這台冷氣電線還有室內機器,從90年就安裝了,到火災發生的時候歷經13年,按照這樣的規定,電線是否要去檢查及定期更換?)冷氣的部分我們確實是有。(你是說冷氣的哪個部分?)冷氣內外機。(內外機要去檢查?)對。(電線呢?)電線的部分我的意思是說,客人有要求我們才有,客人沒有要求我們絕對沒有。(如果按照你專業的知識,你念的電匠考試裡面,有無這樣的要求,要求室內電線要去檢查?我現在不是說客戶要求的,你的立場是說客戶有要求我去維修,但是我現在問你的是專業的,你電匠考試的時候,是不是要告訴你說,電線配線隔多少年以後你要去檢查要去更換,因為電線可能是用120 伏特的電、高壓電,它會老舊、它會有動物去咬?就專業來講,有無這樣的規定?)如果是我們一般電器的線路,確實是要去檢查是沒有錯,但說實在話,到目前為止,我們沒有遇到過。(不要講現在實務的做法。按照法規及專業,是否需要定期去檢查?這個電線是否要定期去檢修、定期去更換?)電線是一定要定期檢修的。(多久要更換一次?)不一定,這方面我不確定。(本案發生火災的室內機及室外機使用的電壓伏特為何?)220 。(你剛才講這台冷氣有包括室內機跟室外機,發生火災是在室內機,室內機在使用電源在關閉的時候,如果有破損或老舊的時候會發生火災,你可否解釋一下?)室外機的使用。(室內機在沒有使用的情況下,會因為電源線老舊或是動物嚙咬外皮有破損的時候,為何發生火災,你講一下?)因為它本身有預備的電壓在那邊,所以如果你把它短路的時候,它220 的線路短路一定會發生火災,那是沒有錯等語(見本院卷第133 頁反面至第137 頁反面);及證人即國富電器行負責人廖○修於本院審理結稱:(被告丁○○是經營位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00○00號的同沅企業有限公司,你有無曾經到過該地安裝冷氣?)有。(因本案有發生火災,經鑑定之後,發現會議室東北側的冷氣研判是起火點,這台冷氣當初是你去安裝的嗎?)是。這台冷氣的配線也是一併是我當時安裝的時候所配置。安裝到今年12年了,如果是94年的話到現在是11年多,就我的印象差不多是那時候,約10年左右。我安裝完成交機給被告,從來就沒有再去動過那台冷氣,也12年了,被告也從來沒有找過我,我也覺得很奇怪。(依你從事這個行業40幾年的經驗,從冷氣安裝一直就是經過了10幾年,你會建議客戶要定期針對配線部分做檢查或維修嗎?)那是一定要的。(那你建議是多久要一次這樣子?)看他的使用情用況,一般在家用的話是3 年,工廠一定要1 年至2 年。(為何工廠一定要1 年至2 年?)因工廠使用率高且它是在鐵皮屋的狀態下,會有高溫的情形。(依被告所述或剛剛證人洪○石所稱,其冷氣是安裝在會議室比較少用,所以看不出來有什麼灰塵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你還會建議那台冷氣至少要在3 年去做一次檢修嗎?)我剛剛說過在工廠或辦公室一定1 年到2 年,一定要做保養,這是必然的,因為它的使用時間比我們家用的使用時間長。(可是會議室是他們開會時才有使用,並不像家用冷氣一直開著,為何還是需要這麼短的時間就去保養?)你保養的話你會察覺問題之所在,比如說有老鼠去咬電線,高溫的狀態下破皮,或者是說銅管冷媒漏、灰塵、汙垢造成我們冷氣減少壽命,或者是產生危險,這是必然的,所以說在所有的工廠裡面,我們一定要求要做保養的動作。)對於電源配線是老舊,一般不具你電器專業背景的人是否可以知道,有辦法從外觀上去認定配線是老舊?)拆機就看得到。(為什麼要拆機?)你在保養一定要拆機。(我講的是配線老舊?)所謂保養的目的就是在檢查我們的線路,我們有測試表去測試看它是否符合我們當初新的標準。(所以你剛才說的1 到2 年的保養,是指室內機機殼裡面的線路,還是說外面牽的這些配線?)所謂保養就是室內機裡面還有室外機的保養,當然是包含裡面的配線。(一般不具這種電器專業的人,如何去判斷冷氣機外部的電源配線是老舊,一般人有辦法這樣看嗎?)一般人只能從外觀,要爬上天花板去看線路那個都很好看。(像本案裝在會議室的分離式冷氣,如果說當初電源已關機未再使用,是否還有可能造成整個電線短路?下班關機沒有再使用了,是否還有可能造成整個電線短路?)你所謂的關機有兩種情況,一個是把搖控關掉,就像這個樣子,像法庭上的冷氣一樣,這個是屬於關機,但是它的電源還是存在,電源存在就會有危險。(所以還是有可能造成電線短路,你的意思是這樣?)我們最怕的一個問題就是異物侵入,這是我們從事家電行業40年以來,最容易而且碰的最多的一個外物侵入,最怕的就是壁虎,壁虎會侵蝕到我們室內機裡面的電源系統,它的尾巴長長的剛好電死,電死在電視還小事是110V,電死在冷氣,我們是220V的電一定是花火,壁虎裡面有血液有油體,它必然會發火,這個是從事家電40年來時常碰到的問題,因為消防是在第二線,就是說它水沖了以後,但是我們家電人員是在第一線,小火客人不會找消防,第一個一定是找我們,我們會看到實體。因為我們所謂分離式冷氣,電腦是在右側,右側提供溫暖的地方,有電腦它會溫暖,壁虎喜好溫暖的地方,冷的時候就會跑到電源系統來,會跑到室內機的電源系統會被電死,電死必然產生,輕則燒燬內機,燒燬內機我們第一線人員比較看得到,燒了整棟房子那個消防就去了。(所以一般的使用者即消費者,他們的義務就是定期來請你們來查看檢修就算是有做到義務了是嗎?)當然,你使用上有什麼問題,我們可以從定期的維修保養來察覺問題的所在。(依你所述,你的客戶一般是多久找你保養電源配線一次?)保養的時候一定是一起看的。辦公室我們是1 年一定會去,使用頻率更高的話,有時候3 個月、6 個月那不一定,要看冷氣性質還有使用的狀況。一般家庭剛買的話,大概是2 年到3 年,要看當地空氣的品質。(你會主動通知客戶說要去保養或檢修嗎?還是客戶向你們反應,你們才去做保養和檢修?)一般都是客戶主動聯絡。(依照丁○○在本院開庭時表示,案發現場的冷氣包括室內機、室外機及配線,是他在90年租用鐵皮屋時請人去安裝的,你可否確認此台冷氣是你去安裝的嗎?)時間我不記得了,我可以確認我有去安裝冷氣。(像工廠因為是使用鐵皮屋來興建,雖然它有加裝天花板,這電線的老舊情形也會比一般住家來的快嗎?)電線本來就比較怕高溫,而且鐵皮屋真的上面很熱,會影響到電線的品質等語(見本院卷第138 頁至第141 頁反面);及證人即本案火災現場鑑識人員王○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本案火災發生的時候我就有到現場,本案總共歷經5 次的勘察,在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內從第13到第17頁都有簽到表,這幾次我都有參與到。(針對本件鑑定報告的結果是判斷同沅企業有限公司為起火戶,那起火戶裡面會議東北側的冷氣室內機的電氣因素,你們判斷是起火原因,請妳說明針對起火點的部分是如何做研判的?)我們調查的過程是從現場的所有災戶去研判起火戶,那起火戶我們研判之後,再來討論說可能的起火處位置,那再從起火處的位置,起火處當然要含現場的燒損的火流狀況及關係人的筆錄等等,此部分在我火災原因鑑定書內都有敘述,詳細的火流,包括一些研判的依據,我們都有敘述。那從起火處再來去分析說可能導致起火的原因是什麼這樣。現場的部分,因為我們鎖定起火處後在現場清理,清理的狀況相片都有檢附,清理的過程中,包括也有詢問在場人丁○○他們該位置可能擺放使用的電器是什麼,丁○○那時候是說那邊上面只有掛一台冷氣的室內機,我們在冷氣室內機那邊附近,找到一條花線,就是我們採證的花線,那兩個花線,那這個是有短路熔痕的跡象,眼睛看是有那個跡象,所以我們覺得那是可疑的火源跡證,經過我們送內政部消防署做鑑定,鑑定報告也顯示說是短路熔斷的跡象。(你們最終是研判是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短路電氣因素引燃火警,具體來說是否就是短路的意思?)對。(像這種排除法,是你們針對本案才用的排除法,還是說一般的火災鑑定報告都是使用這樣子的方式?)應該是說火災原因的鑑定書製作有排除法,當然是說其他可能的火源我排除掉了,但因現場我有找到明確的火源跡證,那我就是以那個可能性較大這樣子。就是以那個可能性較大,當然如果我們的報告製作有一定的sop 標準作業程序,其他可能火源我們都已排除了,剩下那個是包括現場有找到那個短路跡證,所以我們就是以那個可能性較大這樣子。(依照你們火災原因鑑定書記載,依出席委員一致共同決議來研判,這個研判結果是用委員制的方式嗎?)其實這個調查的過程,第一個就是消防局的火災調查人員我們先去調查,像剛才提示的第26頁那個是台中市政府的火災鑑定委員會,我們有一個規定就是說,如果說案件比較特殊,或者是說調查困難,或者是覺得算是比較特殊的案件,我們可以請市政府的委員召開這個委員會,那大家再針對這個案件去調查討論。所以我們是綜合消防局火災調查人員的討論意見,還有包括市政府的火災鑑定委員的意見,綜合研判做成這一份鑑定書這樣。(結局是全部一致共同認定這個結論嗎?)對。其中並沒有有人有不一樣的意見。(『請庭上提示本院卷第69頁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5 年7 月11日中市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第72頁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5 年7 月21日中市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現在是要釐清本案分離式室內機短路的原因有可能是哪些?請妳說明妳於105 年7 月11日所提到機械設備等運轉時之振動摩擦、配線器具之金屬盒等與導線摩擦、高溫或化學藥劑致絕緣劣化等,這些因素通常它是累積相當時日才會造成短路的現象?還是它是在瞬間就會變成這樣的情形?在一般的使用情況下,它是長久時日的一個摩擦、振動、劣化才會這樣子的情形還是瞬間?)本案來講燒的這麼嚴重,其實我們看不出真正是什麼原因,就我們學理上是要一段時間,妳說一段時間要多久,這個其實跟環境有關係,我們學理上來講這個是需要一段時間,比如高溫的話,新的電線不可能馬上就斷,有可能就是長時間的高溫然後導致它細部絕緣劣化。(以本案現有事證來看,它是一個鐵皮屋,依被告自己所述他從安裝一直到案發的時候,有超過10年的時間都沒有去針對電線做更換、汰換的動作,那在這樣的條件下,是不是極有可能是因為這些因素才導致短路的?)是有可能,如果被告平常沒有保養的話,火災發生的機率就會滿高的。(依妳的經驗,有無遇過在火場鑑定的時候,發現是老鼠或動物嚙咬電線導致的短路引起的火災?妳自己承辦過的,或是妳看過的資料?)看過的資料是有,我們的教科書是有照片,但是我自己的經驗是沒有承辦過。(本案火災現場你們有無發現死掉的老鼠屍體?)沒有看到。(依妳的專業背景,關於正確安全用電的一個知識,你們會建議說一般在電器的使用者要去定期的請人家去汰換或維修冷氣的配線嗎?)其實電線不管是不是冷氣,家裡的室內配線,當然消防局在宣導時都會說要注意用火用電安全、老舊配線要注意檢查要更換之類,我們做宣導會去。(『請庭上提示本院卷第71頁鈞院發函詢問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之函文』說明二部分法院是詢問這是冷氣機內部或外部的電源配線?你們在本院卷第72頁的回函是說「應係分離式冷氣室內機內部之電源配線」,這個意思是指說裝在機殼裡面那個花線嗎?還是在機殼外面那種裸露的?)一般電器產品來講,我們說的是電器配線就是指內部的。如果說外部裸露的那一條我們會叫電源線,機體裡面的我們都稱為電源配線,包覆在機殼裡面的電源配線就所謂花線。(那這種狀況之下,因為它是機殼包覆的,怎麼會有老鼠啃咬的可能?)其實我沒有講說一定是老鼠。(妳是說有動物咬嚙?)對,這個動物的部分,如果說你的機體有一些洞、縫隙,不一定是老鼠,你動物有可能爬進去,其實很難講,所以我並沒有寫說一定是老鼠咬嚙,一般我們裸露的電源線是開放的,那老鼠當然很容易,那你說冷氣裡面無法完全排除說動物無法進入,還是有那個可能性在。(『請庭上提示本院卷第69頁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5 年7 月11日中市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二倒數第4 行記載「研判起火原因以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是否代表除了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外,還有別的可能只是這個可能性較大,所以你們列為可能的原因是嗎?)對,因為火災現場它其實燒損的算非常嚴重,我們經過現場勘查可能的原因我們排除掉了,因為在現場我們找到就是火源跡證,就是冷氣的電源配線,經過送驗是短路痕,那我們覺得研判以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那這個火場我們不是說因為有監視器拍到或有人看到說百分之百確認,所以我們鑑定書的製作過程,我們寫法有一個排除法,一個加強法。那我們現場就是有排除了一些可能,比如說敬神祭祖,或爐火烹調這些,那我們覺得冷氣的電源配線,算是比較明確客觀的火源跡證這樣子。(妳剛才回答檢察官說本案的冷氣機電源配線若定期保養或重新配線可降低本案火災發生的風險,就算妳去換了一個新的線難道就不會有動物啃咬這種狀況嗎?)這個當然是有可能,但是這個就是要看場所的環境了,不是說完全無法。(也就是說所以並不是說整個去換了整個內部的電源配線,就有辦法完全去降低本案的火災控制?)這是個人環境場所的問題,自己要去注意的。(『提示警卷第93頁東北側附近地面遺留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絕緣被覆燒失、裸露銅線(花線)【標示牌1 】鎔斷燒損嚴重,我們先看上面那一張照片71』室內機花線是指這裡嗎?)對。我有把它採下來。我所指的電源配線就是如照片74所示之處。(室內機的電源配線如果按照你們的鑑定結果就是要定期去保養及更換是嗎?)是定期保養可以降低火災發生的機率。(本案現場是鐵皮屋,被告是從事工業的產品製造,左右相鄰的工廠也是如此,在這種工作環境下,鐵皮屋工廠是否高溫對於機器壽命會有影響?)一般來講是會。(室內機會不會經常有一些昆蟲,比如蟑螂、壁虎或一些小蟲,等等這些東西到室內機去躲藏,冬天時去取暖、築巢、產卵、躲藏,而容易引起火災的情形?)這其實要看室內機它對外的開口情形。因為現場他裝的這台冷氣已燒得很嚴重,我也不曉得它原來的室內機長的是怎麼樣,其實室內機如果說它平常關的時候,風葉整個是關起來,那可可能就沒有開口,如果說平常關了之後是開著的,那當然就有可能蟲會跑進去。(這個火災如妳剛剛講是電源配線引起的,所以根本就可以排除室內機的外部進來的電線有破皮、動物咬嚙而引起的短路是嗎?)它的電源線我們是沒有找到短路的跡象。(本案辯護人一直主張有關本案消防鑑定,他們認為你們只是用推估的方式,並沒有辦法完全來確定到底本案發生火災的原因確切為何,所以不能夠認定說被告有失火上的責任,妳的看法為何?)應該是說火災的調查鑑定我們有一定的標準作業程序在,我們如何鑑定我剛剛已有稍微敘述,我們現場的程序就是照著火災調查鑑定的標準作業程序在走,這個部分還有市政府的火災鑑定委員會同樣共同決議,所以我認為我們的鑑定是沒有問題的。(通常你們火災的鑑定都是以這種推估的方式嗎?)這不是推估的方式,這是以加強法及排除法的,除非說監視器拍到,當然我們就是起火原因可以很明確,那其他部分就是有加強法及排除法的寫法這樣。(所以你們火災的鑑定方式都是以這種方式來做成認定?)對。(本案妳有無可能你們用確定的方式來認定確切的原因?)百分之百嗎?(他們認為說你們只是推估而已?)這不是推估,因為現場也有找到相關的火源跡證,所以這不是推估。(本案火災引起短路的原因是什麼,可否說明?)本案燒損的實在太嚴重了,若要講原因,很多種原因都有可能,在我105 年7 月21日的回函說明四後段即有提到本案研判之起火處附近燒損嚴重,尚已無法就該分離式冷氣室內機之電源配線燒損情形據以推斷或研判造成短路熔斷之確切原因等語(見本院卷第142 頁至第148 頁)甚詳;核與被告於偵查時所供承:(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鑑定認為59-13號建物內,會議室東北側分裝式冷氣機電源配線電器因素引燃火警之可能性大,有無意見?)當下我在休息當中,我也無從了解起火的原因,我尊重消防局鑑定報告。該冷氣機公司成立時就裝設了,是在90年。(有無定期保養維修?)都是有狀況或是一些不冷時才會請人來維修。(冷氣機之前有無發生過問題?)我們租這個地方14年了,從來沒有出現過問題。(你之前的筆錄是說這個冷氣並沒有定期保養維修?)後面冷氣都有一些來維修,定期保養沒有。(那一次來維修也是冷氣的葉扇有問題?)是。有換過。(但是對於線路跟配線的電器並沒有定期保養跟維修?)沒有異常狀況。(這個引發火災的電線短路的問題,這個冷氣裝設之後就沒有去保養維修動作?)是。冷氣機有維修,但線路沒有等語(見偵卷第11頁反面、偵續卷第24頁反面至第25頁反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認:同沅公司是90年8 月1 日核准設立,並向戊○○租用00之00號廠房,並同時在會議室東側安裝分裝式冷氣機,這分裝式冷氣機只有故障或不冷時,才叫人來維修,並未定期檢查這台冷氣機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正反面、第96頁至第97頁)相符,綜上證人洪○石、廖○修、王○驊前揭所證述各節及被告上開供承之情節,足證被告分別向戊○○、陳文迪租用以鋼架、烤漆浪板外牆、屋頂為結構之上述建築物及土地充當廠房作為製造產品使用,而被告同時請證人廖○修於90年間即在59之13號廠房之會議室東北側裝設分裝式冷氣機;而上述建築物每遇氣候炎熱時,廠房溫度隨之高低程度不同而昇降,長期將對分裝式冷氣機之電源配線老化有不良響,被告自應定期對之進行保養、維護或更換,否則即易發生電源配線,因壁虎、蟑螂等昆虫進住藏匿、進而築巢、產卵,甚或因老鼠等小動物侵入噬咬電源配線等所造成短路引起之火災,惟被告自90年間裝該冷氣機後,除於103 年4 月底左右,曾因該室內機扇葉損壞委請證人洪○石請來更換扇葉後,進行試運轉正常即完事,迄至本案於103 年10月5 日凌晨4 時13分許發生前,被告長達約13年期間,均未親自或委請洪○石或僱請相關電器專業人員,就該室內機之電源配線進行定期保養、維護或更換室內外機之電源配線,以盡其避免因電源配線短路等電氣因素而引起火災之注意義務甚明。縱令依現行法規未明定被告在多久期間須定期檢視、保養分裝式冷氣機或更換電源配線之義務屬實。惟查,使用分裝式冷氣機者,因個別用戶對安裝冷氣機之所在環境,清潔或骯髒程度不同,安裝建築物之氣溫高低變化有別、乾溼度亦相異、使用頻率、電器使用年限及耐用程度差異不一,安裝環境條件佳者,可較久時間為之,而條件差者,則須於短時間為之,凡此種種相異之處,不一而足,無法盡數,自難一概而論,而形諸明文規定,否則反而作法自縛,難以適用具體個案之要求,然萬變不離本宗,使用者應負依其裝設之環境、使用頻率、年限、冷氣機之耗損程度等情形,視其個案之使用狀況,對分裝式冷氣機之電源配線進行定期保養、維護或更換室內外機之電源配線,以維護自身及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而依上揭所述,被告在上開高溫鐵皮屋廠房安裝上述冷氣機起,長達約13年期間,竟未盡任何定期保養、維護或更換室內外機之電源配線之注意義務,自不得以現行法規未明定須多久定期檢視及保養分裝式冷氣機為由,而卸免其失火之罪責。㈣、雖辯護人主張證人洪○石於偵查時證稱:洪○石於2 、3 年前亦有至同沅公司保養清洗該冷氣,足證被告已盡注意義務並無過失云云。惟參酌證人即鑫○電器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洪○石於偵查時證述:(59之13號建物會議室東北側分離式冷氣最近一次保養時間為何?有無異狀?),詳細日期我不太記得,應該是103 年4 月底左右,因為室內機扇葉有破,叫我去換扇葉。(有無發現異常的事情?)沒有,純粹是風扇的扇葉的事。當時有開機,有正常運作,沒有異常的情形。(現場電源配線有無異常情形?)沒有辦法看到,因為我只是去換扇葉,配線是在天花板上面,我沒有看到,因為需要掀開天花板,我沒有去看,冷氣機不是跟我買的,當初的配線不清楚。之前該公司的號冷氣機沒有因電源配線導致故障的事情等語(見偵卷第16頁正反面);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去同沅企業有限公司保養冷氣保養,他目前燒的地方的別的地方,但是燒的地方的時候,那一台我是只有去修理。(『請庭上提示103 年度偵字第29526 號卷第16頁正面』,你於104 年3 月11日於地檢署之偵訊筆錄,檢察官那時候問你『59之13號同沅企業有限公司會議室東北側分離式冷氣最近一次保養時間為何,有無異狀?』,這部分到底是檢修,還是你在偵查中所謂的保養?)是只有去換一個一樣的風扇而已,因為冷氣那個風扇有髒了,丁○○自己用東西去把它,好像是要清的樣子,不小心弄破了,丁○○有叫我去換一個扇葉。(你之前就本案會議室東北側分離式冷氣,你在更換扇葉之前,你有去維修或保養過嗎?)這一台沒有,因為這台冷氣他很少在用,所以該台冷氣本身沒有所謂的髒或保養的問題。(那你當初去維修的時候,就是單純更換扇葉,還是有再打開整個機體去查看?)因為它的扇葉破了,丁○○叫我來看的時候,我看它的機型完以後就去申請,過幾天以後就直接把扇葉裝上去而已。)那你在之前就整個系爭分離式冷氣,你沒有再去做過保養或維修過,就只有更換扇葉這一次?)這台是這樣沒錯。(那你當初看到這台冷氣,你有再去檢測過它是否正常運作,或其他功能有無異常嗎,有無發現?)因為它的扇葉破了,我是直接跟公司申請一個新的扇葉裝上去,然後裝完以後當然試機,試機的時候也正常,它也會涼,然後我們就走了。這台冷氣是屬於室外機供電的。(103 年最近你去幫這台冷氣更換扇葉的時候,被告有無請你順便查看線路跟配線的狀況是否正常?)因為它是扇葉破,我就直接把扇葉換上去,然後開機就可以了,當然我們不可能再去檢查它,整台冷氣的外機、內機或線路,沒有這個義務,也不可能去檢測到這個地方。被告沒有請我去做檢查線路有無被動物嚙咬等語(見本院卷第132 頁至第135 頁)甚詳,核與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所供述之情節相符,已詳如前述(見上述二㈢後段所載)。是以,證人洪○石於偵查固證稱:「好像」是在2 、3 年前,因為裡面很髒有去清洗保養云云,不僅證人洪○石於該次偵查時並未確定究竟有無清洗保養之冷氣機?亦未言明其所保養清洗之冷氣機是否係本案發生火災之分裝式冷氣機之室內機?其上開證述之真實性,已令人生疑。況依證人洪○石於本院所為前開證詞得知,證人洪○石僅就本案發生火災前之分裝式冷氣機之室內機更換扇葉、再進行試運轉確認可使用即完事,被告並未無請其檢查該分裝式冷氣機之室內機電源配線狀況是否正常,亦未請其該室內機進行定期保養、維護或更換室內外機之電源配線一節甚明,從而,辯護人首揭為被告所辯護之詞,即與事實相悖,自難採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依據。 ㈤、雖被告於偵查中辯稱:在59之14號正後方有臺灣電力公司所有1 支電線桿上之變電筒,在本案火災前有燃燒爆裂的情況,有可能導致本案火災云云(見偵續卷第25頁)。惟查,依卷附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售電事業部台中區營業處105 年1 月22日台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示:本處位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00○00號或00之00號附近,於103 年10月1 日至4 日,本公司供應正常,同年10月5 日凌晨4 時5 分接獲1911火警電話通報,現場勘查結果,本處交連PE#2電纜60M 、桿上變壓器4 具及電桿裝置等設備遭火災波及損壞。本處因火災損壞之設備,於103 年10月6 日10時30分進行修復至14時10分完成一節,有前揭函文在卷(見偵續卷第33頁)可憑,足認被告此部分之辯解,並無實據,無法採信。㈥、雖辯護人主張:本案冷氣室內機因燒燬嚴重無法辨識,而經鑑定認定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但確實原因不明確,若因動物破壞或環境因素導致電源配線短路,縱被告定期維護保養仍無礙於火災結果之發生,於短路原因不明情況下,基於無罪推定及罪疑惟輕原則,不得將短路之發生歸責於被告云云。惟查: 1、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02 號判例參照)。而一般火災案件,因事發突然,如未能在起火第一時間及時撲滅或控制火勢,倉促之下,為求最迅速逃離或救援人命或財物,火場設備、物品及環境在長久受燒、人員四處逃生、消防水柱灌救、破壞後,起火原因跡證本難求完整保全,鑑識人員勢必只能從事後現場遺留之其他客觀事證綜合判斷起火原因,自無從苛求須有明顯直接之積極證據始得斷定起火原因,此毋寧為火災鑑識之常態,只要其鑑定過程正當,鑑定方法有所本據,無違一般經驗與論理法則,並依其專業知能、經驗而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即不能逕以無直接積極事證,而謂該鑑定意見為不可採。 2、本案火災鑑定報告依前述,其鑑定方法、過程並無顯然錯誤,且非僅僅單單從負面排除其他關連因素方式作為判定起火原因之基礎,而係同時依具體客觀事證積極認定起火處之起火原因,係與分裝式冷氣機室內機之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及經函詢臺中市消防局後,該局函覆本院進一步研判本案有可能因分離式冷氣室內機之電源配線短路引燃火災,因而得出上開結論。被告及辯護人對鑑定報告係綜合現場內外一切情況、相關人士談話等客觀跡證,再經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各出席委員之專業知能、經驗而為鑑定之整體過程視而不見、略而不談,徒以引起火災之冷氣室內機因燒燬嚴重無法辨識,火災之原因不明,若因動物破壞或環境因素導致電源配線短路,縱被告定期維護保養仍無礙於火災結果之發生云云,即認前揭鑑定意見及上開臺中市消防局函覆本院之意見,為不可信,顯屬以偏概全、推委脫罪之詞,無從動搖臺中市消防局鑑定書及上開臺中市消防局函覆本院結論之可信度。 3、按刑法第174 條第3 項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其所謂燒燬,係指火力燃燒,喪失物之效用而言,必須其物喪失主要效用,始得謂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823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害人戊○○、陳文迪、陳雋澔所出租予被告、吳孟茹、丙○○之建築物作為同沅公司、彥根公司、鑫成企業社之廠房使用,其中59之12號建築物,東、西兩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以西側較嚴重;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亦以西側高處較嚴重。而59之13號建築物,北側鐵捲門上方烤漆浪板外牆、烤漆浪板屋頂及南側烤漆浪板外牆均受燒變色、變形較其他3 戶嚴重。而59之11號建築物,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西側輕微變色;東側烤漆浪板牆面高處焦黑,西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且以西北側較嚴重。另59之14號建築物,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以東側較嚴重;烤漆浪板屋頂、支撐屋頂C 型鋼樑受燒變色、變形以東北側較嚴重,沿東北側烤漆浪板屋頂內層尚有隔熱棉殘留,沿東側烤漆浪板牆面配置之電源配線絕緣被覆輕微受燒碳化等情,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現場照片可稽(見警卷第24頁至第99頁)。因上開建築物之屋頂、牆面、鋼架等主體結構部分,在受燒遇熱因而變色、變形、彎曲、剝落或塌陷,其作為建築物之牆面、屋頂、或支撐建物結構等主要功能皆已受影響,非經拆換,顯無法使該建築物發揮原來之效用,堪認前揭4 棟建築物,因本次火災而喪失其主要效用,已達燒燬程度。 4、次按刑法上之過失犯,係指行為人依客觀情狀負有義務,而依其個人情況有能力且可期待其注意,竟疏於注意,以致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被告身為同沅公司負責人,長期利用上址廠區作為該公司從事布料裁斷、縫製、手工具製造、包裝及進出口貿易等業務,對於其廠房之分裝式冷氣機之電源配線使用安全性於客觀上本負有相當之注意義務,應隨時並定期檢修、維護或更換分裝式冷氣機之電源配線,以避免因分離式冷氣室內機之電源配線短路引燃而釀成火災,並確保用電安全。是被告疏於注意,經營公司長達約13年期間,未定期維護、檢修或未更換安裝在上開廠房會議室東北側之分裝式冷氣機室內機之電源配線,因發生電源配線短路引燃而發生火災,因而延燒至周邊可燃物,波及其他棟廠房,本案火災之發生,若被告能善盡其注意義務,當不致如此,而依一般客觀情事觀之,身為該公司經營者及廠房實際負責人之被告亦無何不能注意之情事存在。基此,足認被告對本案火災之發生,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且本案火災之發生與其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屬的論。 ㈦、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前揭辯詞均難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㈧、至告訴人代理人王叡齡律師主張本案起訴法條應變更為刑法第173 條第2 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云云。惟按刑法第173 條第1 項所稱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並不以放火當時果有人在內為必要,而應以案發時段該建築物於平時有人在內使用為已足(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411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按刑法第173 條所謂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係指行為人於放火行為當時,現有人在內而言,名流西餐廳係2 層樓房連同地下室經營餐廳為建築物,每日均凌晨2 時打烊,打烊後工作人員將門窗關好即離開,餐廳內無人留守,被告於餐廳打烊員工離去後,上午2 時30分投擲汽油瓶時顯非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9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依證人即彥根公司實際負責人張明裕於消防局證述:昨日(4 日)本公司營業時間為早上8 時30分至下午5 時,昨日工作內容為電機外表擦拭,員工們皆為下午5 時下班,最後離開的人是我本人,因為當時在與客戶通電話,故約為晚上7 時左右離開工廠等語(見警卷第17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3 年10月5 日凌晨4 時許發生火災時,我與員工均未在臺中市○○市○○路000 巷00○00號彥根公司裡面。我的太太、小孩及員工均未在彥根公司過夜住過。當我喝酒、與友人聚會喝酒或尾牙時,偶爾才會在彥根公司的廠房休息過夜。另外當我想冷靜或看資料時就在公司待至凌晨1 、2 點或3 、4 點才離開。這樣的頻率大概1 個有1 次,尾牙就比較多次,年底時大約1 月有2 至4 次。案發當時我沒有在公司過夜。案發前1 個月我忘記有無在公司過夜等語(見本院卷第152 頁至第154 頁反面);及證人即鑫成企業社負責人丙○○於偵查時證述:廠房沒有設宿舍住工人。失火時沒有人在建築物裡面等語(見偵續卷第24頁反面、第43頁正反面);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發生火災時廠房裡面都沒有人。如果趕貨的話晚上我會在工廠的辦公室過夜,睡在辦公室的小床,1 個月大約1 次,發生火災的當月,我沒有在辦公室過夜。發生火災的前1 個月我有在辦公室過夜。平常我不會住在廠房等語(見本院卷第149 頁反面至第150 頁、第151 頁正反面),可知本案火災發生時上開公司所經營廠房時並未有人住宿或過夜之情形。縱使證人張明裕、丙○○偶爾有在上開廠房內過夜或休息之情形,但不僅其數次不多、頻率不高,且距離本案火災發生有住宿或過夜之時間甚久,尚難認定被告所為之犯行,係犯失火所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甚明,故告訴代理人前揭所言,尚與事實相悖,自難採為不利於被告認罪科刑之依據,併此敘明。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73 條第1 項所稱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並不以放火當時果有人在內為必要,而應以案發時段該建築物於平時有人在內使用為已足(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41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案發遭失火燒燬之上開4 棟建築物分別作為同沅公司、彥根公司、鑫成企業社之廠房,而上述公司及企業社下班後,該廠房於夜間並未有人住宿及留守等節,分據被告、戊○○、張明裕、丙○○等人於消防局、偵查、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是以,前揭4 棟建築物於失火時均非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而係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先予敘明。 ㈡、另按刑法上之失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係列入公共危險章內,自以社會公安之法益為重,此觀於燒燬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時並應論罪之點,亦可得肯定之見解,故以一個失火行為燒燬多家房屋,仍祇成立一罪,不得以所焚家數,定其罪數(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91 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係指供使用建築物之整體而言,應包括建築物內所有設備及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一個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建築物及該建築物內所有之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罪(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上訴人等上開放火行為因延燒而燒燬戴明文夫婦住處家具,住戶馮○泉、張○鈴、陳○珠等人各自住處之鋁門、木門、鞋櫃、桌椅、腳踏車,嬰兒車等部分,固原各該當刑法第175 條第1 項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他人所有物罪之要件,惟按刑法上之放火罪,其所直接侵害之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既列入公共危險罪章內,自以社會公安之法益為重,此觀燃燒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時,並應論罪之點,可以概見,故計算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為標準,此種情形,自屬單純一罪,應論以社會公安危險較重之第173 條1 罪處斷。是本件上訴人等所為上開之放火行為,應僅成立刑法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之單純一罪,而不另成立刑法第175 條第1 項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他人所有物罪(最高法院95度台上字第481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174 條第3 項前段之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 ㈢、被告一過失行為,同時導致告訴人戊○○、陳○迪、陳○澔所出租上述4 棟建築物,及彥根公司、鑫成企業社前揭所述廠房內及附表所示等物品,皆因失火燒燬,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其等所直接侵害之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既列入公共危險罪章內,仍以社會公共之法益為重,而應以行為之個數為標準,仍只成立刑法第174 條第3 項前段之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之一罪,而不另成立刑法第175 條第1 項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他人所有物罪。 ㈣、雖起訴書未敘及被告失火燒燬告訴人戊○○所出租59之12號建築物之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且有同一犯罪事實之單純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長期租用上開廠房作為同沅公司生產上開產品使用,長達13年期間疏未定期維護保養、檢修或更換分裝式冷氣機室內機之電源配線,以致釀成本次火災,導致該上述4 棟廠房及其內存放之貨品、設備及附表所示等物品,因而燒燬殆盡或部分損壞、醺黑,造成告訴人戊○○、丙○○、彥根公司及被害人甲○○○等受有前揭財物損失甚為鉅大,連帶彼等因而失火無法生產營業之損失非小,及被告事後僅與被害人甲○○○達成和解,取得其原諒,有協議書1 紙在卷(見本院卷第187 頁正反面)可稽,被告迄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尚未與其餘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賠償渠等所受鉅額之損失、被害人等請求本院對被告從重量刑,被告始終否認過失犯行之態度,而本案災害亦為被告所不願見有此失火發生,其不幸發生形同燒燬被告個人畢生事業心血,不僅財物損失慘重,對其家庭及生活亦打擊甚深,影響遠大,暨考量被告受有高中畢業教育程度,曾從事業務及本案公司經營管理等工作經驗、其過失之程度、失火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至於扣案之火災鑑定證物1 包,係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鑑識人員於火災現場內採集而得,係供鑑識人員分析本件火災原因所用,且業於本案火災時燒燬而失其效用,核無沒收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74 條第3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珮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恩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4條 (放火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 1 項之物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 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 ├──┼────────┼────────┤ │ 1 │15CM鐵扇 │數量告訴人尚在清│ │ │ │查中 │ ├──┼────────┼────────┤ │ 2 │10HP離心扇 │數量告訴人尚在清│ │ │ │查中 │ ├──┼────────┼────────┤ │ 3 │20HP離心扇 │數量告訴人尚在清│ │ │ │查中 │ ├──┼────────┼────────┤ │ 4 │辦公室裝潢 │數量告訴人尚在清│ │ │ │查中 │ ├──┼────────┼────────┤ │ 5 │辦公室椅子 │數量告訴人尚在清│ │ │ │查中 │ ├──┼────────┼────────┤ │ 6 │冰箱 │3台 │ ├──┼────────┼────────┤ │ 7 │油壓床 │1台 │ ├──┼────────┼────────┤ │ 8 │空壓機 │1台 │ ├──┼────────┼────────┤ │ 9 │烤箱 │1台 │ ├──┼────────┼────────┤ │ 10 │真空幫浦 │1台 │ ├──┼────────┼────────┤ │ 11 │貨車 │1台 │ ├──┼────────┼────────┤ │ 12 │天車 │1台 │ ├──┼────────┼────────┤ │ 13 │工廠用屋頂風車 │2台 │ ├──┼────────┼────────┤ │ 14 │廠內大風扇 │3台 │ ├──┼────────┼────────┤ │ 15 │檢測儀器:量尺、│數量告訴人尚在清│ │ │量歸、精度台 │查中 │ ├──┼────────┼────────┤ │ 16 │CNC工具機 │1台 │ ├──┼────────┼────────┤ │ 17 │電腦 │3台 │ ├──┼────────┼────────┤ │ 18 │鐵網箱 │數量告訴人尚在清│ │ │ │查中 │ ├──┼────────┼────────┤ │ 19 │貨物架 │數量告訴人尚在清│ │ │ │查中 │ ├──┼────────┼────────┤ │ 20 │塑膠箱 │數量告訴人尚在清│ │ │ │查中 │ ├──┼────────┼────────┤ │ 21 │48定子成品 │200顆 │ ├──┼────────┼────────┤ │ 22 │48定子半成品 │180顆 │ ├──┼────────┼────────┤ │ 23 │48定子片轉子片 │10萬片 │ ├──┼────────┼────────┤ │ 24 │48定轉子夾治貝 │100組 │ ├──┼────────┼────────┤ │ 25 │48轉子成品 │200顆 │ ├──┼────────┼────────┤ │ 26 │41定子成品 │250顆 │ ├──┼────────┼────────┤ │ 27 │41定子半成品 │120顆 │ ├──┼────────┼────────┤ │ 28 │41夾治貝(塑膠)│200顆 │ ├──┼────────┼────────┤ │ 29 │41銅棒銅條 │10公斤 │ ├──┼────────┼────────┤ │ 30 │60定子成品 │100顆 │ ├──┼────────┼────────┤ │ 31 │60定子半成品 │50顆 │ ├──┼────────┼────────┤ │ 32 │60定子片、轉子片│10萬片 │ ├──┼────────┼────────┤ │ 33 │60定轉子夾治貝 │10組 │ ├──┼────────┼────────┤ │ 34 │60轉子成品 │50顆 │ ├──┼────────┼────────┤ │ 35 │83定子成品 │50顆 │ ├──┼────────┼────────┤ │ 36 │83定子半成品 │20顆 │ ├──┼────────┼────────┤ │ 37 │83定轉子夾治貝 │10組 │ ├──┼────────┼────────┤ │ 38 │83轉子成品 │50顆 │ ├──┼────────┼────────┤ │ 39 │90定子成品 │20顆 │ ├──┼────────┼────────┤ │ 40 │90定子半成品 │10顆 │ ├──┼────────┼────────┤ │ 41 │90定字轉子片 │10萬片 │ ├──┼────────┼────────┤ │ 42 │90轉子成品 │20顆 │ ├──┼────────┼────────┤ │ 43 │110定子成品 │5顆 │ ├──┼────────┼────────┤ │ 44 │110定子轉子片 │5萬片 │ ├──┼────────┼────────┤ │ 45 │110定子半成品 │5顆 │ ├──┼────────┼────────┤ │ 46 │110定轉子夾治貝 │5組 │ ├──┼────────┼────────┤ │ 47 │110轉子成品 │5顆 │ ├──┼────────┼────────┤ │ 48 │140定子成品 │100組 │ ├──┼────────┼────────┤ │ 49 │140定子半成品 │100組 │ ├──┼────────┼────────┤ │ 50 │140轉子成品 │100組 │ ├──┼────────┼────────┤ │ 51 │160定子成品 │5組 │ ├──┼────────┼────────┤ │ 52 │160轉子成品 │5組 │ ├──┼────────┼────────┤ │ 53 │180定子成品 │5只 │ ├──┼────────┼────────┤ │ 54 │180定子半成品 │數量告訴人尚在清│ │ │ │查中 │ ├──┼────────┼────────┤ │ 55 │180定子轉子片 │5萬片 │ ├──┼────────┼────────┤ │ 56 │180定轉子夾治貝 │5組 │ ├──┼────────┼────────┤ │ 57 │180轉子成品 │5組 │ ├──┼────────┼────────┤ │ 58 │178定子成品 │20組 │ ├──┼────────┼────────┤ │ 59 │178定子半成品 │20組 │ ├──┼────────┼────────┤ │ 60 │178定轉子夾治貝 │5組 │ ├──┼────────┼────────┤ │ 61 │178轉子成品 │20組 │ ├──┼────────┼────────┤ │ 62 │178轉子半成品 │20組 │ ├──┼────────┼────────┤ │ 63 │198定子成品 │30組 │ ├──┼────────┼────────┤ │ 64 │198定子半成品 │30組 │ ├──┼────────┼────────┤ │ 65 │198定子轉子片 │5萬片 │ ├──┼────────┼────────┤ │ 66 │198定轉子夾治貝 │10組 │ ├──┼────────┼────────┤ │ 67 │198轉子成品 │20只 │ ├──┼────────┼────────┤ │ 68 │198轉子半成品 │20只 │ ├──┼────────┼────────┤ │ 69 │198馬達成品 │10台 │ ├──┼────────┼────────┤ │ 70 │240定子成品 │數量告訴人尚在清│ │ │ │查中 │ ├──┼────────┼────────┤ │ 71 │240定子半成品 │數量告訴人尚在清│ │ │ │查中 │ ├──┼────────┼────────┤ │ 72 │240定轉子夾治貝 │數量告訴人尚在清│ │ │ │查中 │ ├──┼────────┼────────┤ │ 73 │240定子轉子片 │數量告訴人尚在清│ │ │ │查中 │ ├──┼────────┼────────┤ │ 74 │240轉子成品 │數量告訴人尚在清│ │ │ │查中 │ ├──┼────────┼────────┤ │ 75 │240馬達成品 │5台 │ ├──┼────────┼────────┤ │ 76 │3HP成品普通馬達 │5台 │ ├──┼────────┼────────┤ │ 77 │5HP普通馬達 │數量告訴人尚在清│ │ │ │查中 │ ├──┼────────┼────────┤ │ 78 │7.5HP普通馬達 │10台 │ ├──┼────────┼────────┤ │ 79 │10HP普通馬達 │5台 │ ├──┼────────┼────────┤ │ 80 │20HP普通馬達 │1台 │ ├──┼────────┼────────┤ │ 81 │7.5HP 主軸馬達成│數量告訴人尚在清│ │ │品 │查中 │ ├──┼────────┼────────┤ │ 82 │10HP主軸馬達(彥│數量告訴人尚在清│ │ │根) │查中 │ ├──┼────────┼────────┤ │ 83 │15HP主軸馬達(彥│數量告訴人尚在清│ │ │根) │查中 │ ├──┼────────┼────────┤ │ 84 │20HP主軸馬達(彥│數量告訴人尚在清│ │ │根) │查中 │ ├──┼────────┼────────┤ │ 85 │連軸器 │數量告訴人尚在清│ │ │ │查中 │ ├──┼────────┼────────┤ │ 86 │7.5 主軸馬達(野│1台 │ │ │力) │ │ ├──┼────────┼────────┤ │ 87 │10HP主軸馬達(野│1台 │ │ │力) │ │ ├──┼────────┼────────┤ │ 88 │20HP主軸馬達(友│1台 │ │ │達) │ │ ├──┼────────┼────────┤ │ 89 │60HP主軸馬達(信│1台 │ │ │紅) │ │ ├──┼────────┼────────┤ │ 90 │編碼器 │數量告訴人尚在清│ │ │ │查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