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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胡忠文趙春碧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連峯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最重本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7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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