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0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1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PHAM VAN NGUYEN(中文名范文原)
- 選任辯護人
- 侯珮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PHAM VAN NGUYEN(即范文原)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范文原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 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 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