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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姚勳昌胡宜如許冰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益昇
選任辯護人
林忠宏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益昇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益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8月1日執行羈押,至106年10月3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經本院審理後,於106年9月21日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原審之判決,本院認為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6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許 冰 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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