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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2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劉登俊林欽章賴妙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2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施彥綸
選任辯護人
鄭謙瀚律師

      邢建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2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之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前段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施彥綸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係上揭所列之情形,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274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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