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27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2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施彥綸
- 選任辯護人
- 鄭謙瀚律師
邢建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2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之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前段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施彥綸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係上揭所列之情形,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