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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507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鄭永玉李進清卓進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5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政樺
選任辯護人
楊志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政樺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江政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6年9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6年12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2月2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卓 進 仕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507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