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50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5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政樺
- 選任辯護人
- 楊志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政樺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江政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6年9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6年12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2月2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