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169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俊榮 洪松賢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律師 賴鴻鳴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丁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王正喜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0號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550號、105年度偵字第519、1713號,及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5年度偵字第22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此部分之定應執行刑,暨甲○○、己○○有罪及其二人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乙○○犯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附表四之一、附表四之二、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附表六之一、附表六之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犯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附表四之一編號至、附表四之二編號至、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附表七之一、附表七之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己○○犯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之二、附表四之二編號至、附表五之二、附表六之二、附表七之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他上訴(即乙○○故買贓物)部分駁回。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其2人為兄弟)及己○○均知悉「食蛇 龜(學名Cuora Flavomarginata;俗稱山龜、箱龜、黃緣閉殼龜)、「柴棺龜(學名Mauremys mutica)」,為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珍貴稀有保育類(即第二保育類)野生動物,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乙○○、甲○○竟為販賣食蛇龜、柴棺龜以牟利,合夥經營食蛇龜及柴棺龜買賣,己○○因在大陸地區經營生意,得知養殖、販賣食蛇龜利潤不錯,欲購買食蛇龜走私至大陸地區養殖販賣以牟利,其3 人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乙○○與甲○○共同基於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間以不詳方式取得食蛇龜後,暫時飼養於其2人各位於臺南市○○區○○里○○00號住處、75之 10號居所。累積至一定數量後,載運至己○○位於雲林縣○○鄉○○村○○000號住處,以每台斤收購價加新臺幣 (下同)300元之價格,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日期之前後 數日內某日,先後賣出食蛇龜與己○○。己○○並以預付貨款或取貨後再付款之方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或以現金支付之方式給付價金,乙○○、甲○○再以現金存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乙○○與甲○○即以此方式先後賣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之食蛇龜,合計為67次,總價金為1,906 萬5,975元,販賣所得由其2人平均分得。己○○則基於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金額、付款方式,先後非法買入食蛇龜,合計為67次,總價金1,906萬5,975元。 (二)乙○○與甲○○共同基於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聯絡,於100年間以不詳方式取得食蛇龜後,暫時飼養於 其2人之上開住、居所。累積至一定數量後,載運至己○ ○之前揭號住處,以每台斤收購價加300元之價格,於附 表二各編號所示日期之前後數日內某日,先後賣出食蛇龜與己○○。己○○以預付貨款或取貨後再付款之方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或以現金給付價金,乙○○、甲○○再以現金存入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乙○○與甲○○即以此方式先後賣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之食蛇龜,合計為23次,總價金為689萬7,250元,販賣所得由其2人平均分得。己○ ○則基於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分別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金額、付款方式,先後非法買入食蛇龜,合計為23次,總價金689萬7,250元。 (三)乙○○與甲○○共同基於非法買入、賣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聯絡,由甲○○於附表三之一所示之時、地、價格,向林添成買入附表三之一所示之食蛇龜1次,及其2人於101年間以不詳方式取得食蛇龜後,一同暫時飼養於其2人上開住、居所,累積至一定數量後,再載運至己○○前揭住處,以每台斤收購價加300元之價格,於附表三之二各 編號所示日期之前後數日內某日,先後賣出食蛇龜與己○○。己○○以預付貨款或取貨後再付款之方式,分別於附表三之二所示之時間,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匯款至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之帳戶,或以現金支付給付價金,乙○○、甲○○再以現金存入附表三之二所示之帳戶,乙○○與甲○○即以此方式先後賣出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之金額之食蛇龜,合計為3次,總價金為43萬元,販賣所得由其2人平均分得。己○○則基於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分別以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之時地、金額、付款方式,先後非法買入食蛇龜,合計為3次,總價金43萬元。 (四)有關102年間之部分: 1、乙○○與甲○○(甲○○此部分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犯行,業經原審判決免訴確定)共同基於非法買入、賣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聯絡,2人分別於附表四之一編號1至15所示之時、地、價格,向附表四之一所示之劉裕益等人,買入如附表四之一編號1至15所示之食蛇龜、柴棺龜 ,合計15次,及以不詳方式取得食蛇龜、柴棺龜後,一同暫時飼養於其2人上開住、居所。累積至一定數量後,載 運至己○○前揭住處,以每台斤收購價加300元之價格, 於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39所示日期之前後數日內某日,賣 出食蛇龜、柴棺龜與己○○。己○○(己○○此部分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犯行,業經原審判決免訴確定)以預付貨款或取貨後再付款之方式,分別於附表四之二編號1 至39所示之時間,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匯款至如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39所示之帳戶,或以現金支付給付價金,乙○○ 、甲○○再以現金存入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39所示之帳戶 ,乙○○、甲○○即以此方式先後賣出如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39所示金額之食蛇龜、柴棺龜,合計為39次,總價金 為1,594萬5,300元,販賣所得由其2人平均分得。 2、乙○○與甲○○共同基於非法買入、賣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聯絡,2人分別於附表四之一編號16至23所示之時 、地、價格,向附表四之一編號16至23之林建山等人,購入如附表四之一編號16至23所示之食蛇龜、柴棺龜,合計8次,及以不詳方式取得食蛇龜、柴棺龜後,一同暫時飼 養於其2人上開住、居所。累積至一定數量後,載運至己 ○○前揭住處,再以每台斤收購價加300元之價格,於附 表四之二編號40至48所示日期之前後數日內某日,分別賣出食蛇龜、柴棺龜與己○○。己○○於102年8月24日為警方查獲違反動物保育法犯行後,另基於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為掩人耳目,以載運1趟5,000元之代價委由與其有犯意聯絡之吳明福出面向乙○○買入、載運食蛇龜、柴棺龜,再交與己○○,己○○以預付貨款或取貨後再付款之方式,委由與其有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民「福哥」、林宏偉「阿偉」,由後者出面指示在大陸經商之臺灣地區人民藍仁宏(已改名藍人泓,下均稱藍仁宏)、鄭雅婷等人及其他人分別於附表四之二編號40至48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如附表四之二編號40至48所示之帳戶,或由吳明福出面以現金交付乙○○之方式給付價金,乙○○、甲○○再以現金存入附表四之二編號40至48所示之帳戶,乙○○、甲○○即以此方式先後賣出如附表四之二編號40至48所示金額之食蛇龜、柴棺龜,合計為9次,總價金為208萬元,販賣所得由其2人平均分得。 己○○則基於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分別以如附表四之二編號40至48所示之時地、金額、付款方式,先後非法買入食蛇龜、柴棺龜,合計為9次,總價金208萬元。乙○○於102年間總計賣出總價金1,802萬5,300元之食 蛇龜、柴棺龜。 (五)乙○○與甲○○共同基於非法買入、賣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聯絡,2人分別於附表五之一所示之時、地、價格 ,向附表五之一所示之劉裕益等人,買入如附表五之一所示之食蛇龜,合計28次,及於103年間以不詳方式取得食 蛇龜,一同暫時飼養於其2人上開住、居所。累積至一定 數量後,以每台斤收購價加300元之價格,分別在上開住 、居所,於附表五之二各編號所示日期之前後數日內某日,賣出食蛇龜與己○○。己○○則與吳明福、「福哥」、林宏偉「阿偉」共同基於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聯絡,委由吳明福出面載運食蛇龜,再交與己○○,己○○以預付貨款或取貨後再付款之方式,委由「福哥」出面指示在大陸經商之臺灣地區人民藍仁宏、鄭雅婷等人及其他人分別於五之二所示之時間,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匯款至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帳戶,或由吳明福出面以現金交付乙○○、甲○○之方式給付價金,乙○○、甲○○再以現金存入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帳戶,乙○○與甲○○即以此方式先後賣出如附表五之二所示金額之食蛇龜,合計為93次,總價金為4,179萬3,750元,販賣所得由其2人平均分得。 己○○則基於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分別以附表五之二所示之時地、金額、付款方式,先後非法買入食蛇龜,合計為93次,總價金為4,179萬3,750元。 (六)乙○○與甲○○於104年起即各自經營食蛇龜買賣業務: 1、乙○○基於非法買入、賣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六之一所示之時、地、價格,向附表六之一所示之蘇甲仙等人,買入如附表六之一所示之食蛇龜,合計9次 ,及於104年以不詳方式取得食蛇龜後,一同暫時飼養於 其位於臺南市○○區○○里○○00號住處,累積至一定數量後,再以每台斤收購價加300元之價格,分別在上揭住 處,於附表六之二各編號所示日期之前後數日內某日,賣出食蛇龜與己○○。己○○則與吳明福、「福哥」共同基於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聯絡,委由吳明福出面載運食蛇龜,再交與己○○,己○○以預付貨款或取貨後再付款之方式,委由「福哥」出面指示在大陸經商之臺灣地區人民藍仁宏、鄭雅婷等人及其他人分別於六之二所示之時間,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匯款至如附表六之二所示之帳戶,或由吳明福出面以現金交付乙○○之方式給付價金,乙○○再以現金存入附表六之二所示之帳戶,乙○○即以此方式先後賣出如附表六之二所示金額之食蛇龜,合計為51次,總價金為2,476萬7,900元(2,481萬7,900元-5萬元=2,476萬7,900元)。己○○則基於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 動物之犯意,分別於上揭如附表六之二所示之時地、金額、付款方式,先後非法買入食蛇龜,合計為51次,總價金為2,476萬7,900元。 2、甲○○非法買入、賣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七之一所示之時、地、價格,向附表七之一所示之人,買入如附表七之一所示之食蛇龜,合計35次,及於104年 間以不詳方式取得食蛇龜後,暫時飼養於其位於臺南市○○區○○里○○00○00號居所,累積至一定數量後,再於附表七之二所示之時間及價格,在上揭居所,賣出食蛇龜與己○○。己○○則與吳明福共同基於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聯絡,委由吳明福出面載運食蛇龜,再交與己○○,己○○以預付貨款或取貨後再付款之方式,分別於附表七之二所示之時間,委由吳明福將如附表七之二所示之現金交付甲○○給付價金,甲○○即以此方式先後賣出如附表七之二所示金額之食蛇龜,合計為36次,出賣總價金3,258萬8,700元(3,263萬200元扣除未出貨之41,500元= 3,258萬8,700元)食蛇龜。己○○則基於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分別於上揭如附表七之二所示之時地、金額、付款方式,先後非法買入食蛇龜,合計為36次,買入總價金3,258萬8,700元 (七)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警方,得乙○○、甲○○同意,分別於104年11月11日11時20分許、同日13時 20分,在乙○○、甲○○上開住所、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八之一、二所示之物。 二、乙○○基於故買贓物之故意,分別於下列時、地為下列行為: (一)其明知不詳姓名之友人仲介,綽號「良的(臺語)」之林良益所欲出售之國有牛樟木頭61塊屬來源不明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102年6月15日某時,在嘉義縣水上鄉某處,以17萬元之價格,向林良益收購之,得手後,載回臺南市新營區嘉芳里茄苳腳50之30號旁,植菌放在恆溫室內培養牛樟芝。 (二)其於103年4月中旬某日,林良益載運切割完整且外觀無瑕疵之紅檜樹瘤3塊,至乙○○上開住處兜售,乙○○明知 均屬來源不明之贓物,竟分別以16萬元、10萬元、5萬元 之價格購入。嗣為警於104年11月11日上午11時20分許, 在上開住處,扣得贓物紅檜樹瘤3塊(總材積計0.15立方 公尺)、及已植牛樟芝菌種之牛樟木頭61塊(總材積計 1.87立方公尺)。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六大隊(下稱保七總隊第六大隊)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南投地檢),及該署檢察官指揮該大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被告己○○及辯護人於原審審理中辯稱:被告甲○○因檢察官以聲請延押相逼,所以才證述於102年8月24日後,證人吳明福出面與被告乙○○、甲○○交易食蛇龜,幕後出資者為被告己○○,此部分證述非出於自由意志,應無證據能力云云: 1、經原審勘驗被告甲○○於104年11月25日、104年12月17日偵訊光碟,結果檢察官於104年12月17日訊問時對被告甲 ○○稱:「你這樣都不合格啦,好啦,今天問到這,下禮拜…下禮拜,你如果不把這件事情稍微給我弄個清楚喔,我跟你說,我沒騙你。」、「我…我…我如果…你這件案件到一月…12月31之前,我就要再聲請是不是要延押,啊今天已經繳錢了,你們看就知道啊,今天已經17了,我還有10天的時間,你們要是要我延押,就表示這件案情我還要再辦下去,還有很多事情還沒清楚的,齁,現在己○○…己○○…不知道誰跟他報的,跑出去了。」、「我…下禮拜齁,剛剛已經商量好了,下禮拜要從你這邊問個清楚,如果你要繼續這樣,不要交代清楚,我都沒意見,我就繼續把你押著,我直到3…。」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7至 18頁)。是檢察官固有提及被告甲○○所涉嫌之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羈押期限即將到期,考慮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若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即表示該案欲繼續調查之用語,惟查: ⑴被告甲○○前於102年6、7月間某日起至102年8月24日前3天至7天之某日止,在臺南市玉井區、南投縣水里鎮、嘉 義縣番路鄉、中埔鄉等處,非法獵捕食蛇龜總重量合計約達100多台斤後,於102年8月24日前3天至7天之某日止將 之販賣與被告己○○;被告己○○為將食蛇龜、柴棺龜輸出大陸地區牟利,除向被告甲○○買入食蛇龜外,另於 102年7月底某日、8月初某日分別向「黑人」、「阿強」 買入人食蛇龜及柴棺龜,總計買入食蛇龜1,446隻、柴棺 龜1,180隻。嗣被告己○○於102年8月24日凌晨1時43分許,駕車載運上開食蛇龜及柴棺龜,欲至高雄裝船運至金門,再輸出至大陸地區,行經雲林縣北港鎮臺19線「嘉里大榮物流」前時,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案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當場查獲,該案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0月23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2098號、第12370號、第14378號案件提起公訴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3年7月9日以102年度訴字第 1134號判決判處被告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 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有期徒刑6月,緩刑5年,被告己○○犯同條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6月(共3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5年,於103年8月4日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被告甲○○、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下稱前案)。而本案於104年11月11日再次查獲被告甲○○涉嫌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犯行,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被告甲○○,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104年11月13日認被告甲○○涉犯非 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保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予以羈押在案,有該院104年度 聲羈卷在卷可佐。而被告甲○○初否認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食蛇龜(見偵4550號卷㈠第112至118頁、第186至 187頁、第198頁背面至199頁),嗣始供出於102年8月24 日前案查獲前,與被告乙○○共同販賣食蛇龜與被告己○○,及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後,與被告乙○○共同將食蛇龜販賣與證人吳明福等犯行(見偵4550號卷㈡第75至76頁、第78至83頁)。而經檢察官偵查,發現證人吳明福原設籍雲林縣○○鄉○○村0鄰○○000號,於96年2月5日遷入金門現金沙鎮后浦頭16號,被告己○○則原設籍於雲林縣○○鄉○○村00鄰○○000號,於96年7月23日遷入金門現金沙鎮后浦頭16號,有其2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各1份(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振法字第 00000000000號卷〔下稱調卷〕第208至209頁)、證人吳 明福戶籍遷徙紀錄1份(見保總隊第六大隊保七六大刑偵 字第1050001617號卷第1193頁)附卷可參,是2人均係雲 林同鄉,嗣將戶籍遷至同處;又證人吳明福於91年6月28 日所申請(92年9月29日停用)之0000000000號、於91年7月14日所申請(93年3月30日停用)之0000000000號、於 91年11月7日所申請(93年10月11日停用)之0000000000 號、於100年6月21日所申請(103年7月10日停用)之 0000000000號等4行動電話門號所留存之聯絡電話均,係 被告己○○住家電話00-0000000號,而非證人吳明福住處之市內電話00-0000000號(見原審卷㈢第353頁、第384頁),有上揭4行動電話門號及市內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3份附卷可佐(見偵273號卷㈠第182至183頁、第185頁),顯見被告己○○與證人吳明福關係密切。另根據扣案之存摺交易明細,被告乙○○、甲○○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前、後食蛇龜交易之價款龐大,然證人吳明福金融機構帳戶存款未逾500元,有玉山銀行存匯中心函及所附開戶資 料、交易明細表,以及中華郵政股有限公司函及所附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273號卷㈠第 176至181頁),認證人吳明福確無如此龐大資力向被告乙○○、甲○○買入鉅額食蛇龜,其應僅係出面交易之名義人,並非真正買主,幕後實際出資始為真正買主。再依被告己○○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前多年向被告乙○○、甲○○買入食蛇龜之交易紀錄,彼此間已建立食蛇龜交易信任基礎,且交易金額亦鉅,認被告己○○確有雄厚財力,繼續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後向被告乙○○、甲○○買入鉅額食蛇龜。衡以,被告己○○與證人吳明福關係密切等情,懷疑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後被告己○○仍繼續向被告乙○○、甲○○買入食蛇龜,證人吳明福僅係出面交易之名義人,乃係根據確切證據所為之合理懷疑,並非單純主觀上之懷疑,檢察官欲究明、釐清此案情重要關係事項,分析上揭客觀證據,多次以被告己○○與出面交易之證人吳明福彼此間之關係一節,訊問被告甲○○,乃屬常見偵查技巧之運用。惟被告甲○○竟表示不知被告己○○與證人吳明福彼此間之關係,檢察官再依據一般交易常情,認證人吳明福於102年8月24日查獲後第一次出面向被告乙○○、甲○○購買食蛇龜時,其究有無給付食蛇龜價款之財力、債信如何等交易重要事項仍未明,被告乙○○、甲○○與證人吳明福對於食蛇龜交易毫無任何信任基礎可言,況斯時,被告己○○、甲○○前案偵查、審判程序陸續進行中,被告甲○○理當收斂以避風頭,以獲取將來訴訟利益始符合常情,被告乙○○、甲○○豈有甘冒再遭查獲之風險,放心與毫無信賴基礎可言之證人吳明福交易之理,質疑被告甲○○對此節並無合理之解釋,不符合交易常情,所供避重就輕,因此認被告甲○○對於證人吳明福與被告己○○彼此間之關係有所隱瞞,而未吐實,而向被告甲○○表示「己○○的事情交代不清楚啦」、「不用跟我說這個啦,不用在那裝蒜啦。」、「你這樣都不合格啦」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2頁、第13頁、第17頁),乃係根據偵查所得所為之合理質疑。且被告甲○○所供避重就輕,有悖於常情之嚴重瑕疵,而被告甲○○遭羈押時,證人吳明福尚未到案,且被告己○○業已於104年11月24 日出境,有被告己○○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1份 附卷可稽(見偵273號卷㈠第189頁)。從而,有事實足認被告甲○○與渠等勾串之虞,有羈押之原因,為確保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之必要,雖有上述「你這樣都不合格啦,好啦,今天問到這,下禮拜…下禮拜,你如果不把這件事情稍微給我弄個清楚喔,我跟你說,我沒騙你。」、「我…我…我如果…你這件案件到一月…12月31之前,我就要再聲請是不是要延押,啊今天已經繳錢了,你們看就知道啊,今天已經17了,我還有10天的時間,你們要是要我延押,就表示這件案情我還要再辦下去,還有很多事情還沒清楚的,齁,現在己○○…己○○…不知道誰跟他報的,跑出去了。」、「我…下禮拜齁,剛剛已經商量好了,下禮拜要從你這邊問個清楚,如果你要繼續這樣,不要交代清楚,我都沒意見,我就繼續把你押著,我直到3…。」之用語,然檢察官亦屢屢告以 「別跟我說分析,分析是我的推理,跟你沒關係。」、「你說這些都沒用,你說這些都沒照你原原本本的說給我們聽啦,你都不是在…都在…什麼檢察官跟我講的,我照你分析的講的…。」、「你要依你所看到的所聽到的…沒…你…你要說的話,要自己親眼看到的,耳朵聽到的,還是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等語,一再強調、要求被告甲○○勿聽其上開分析而為個人主觀臆測之證述,需根據親身見聞之事實而為證述,是檢察官所為尚具正常性,難認有何以延長羈押脅迫被告為特定陳述之不正方法之行使。 ⑵原審另勘驗被告甲○○於104年12月22日警詢時之證述, 司法警察詢問過程中,全程連續錄音,並無中斷,採一問一答方式製作,詢問過程中未有何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取供之情形,被告甲○○證述:102年8月份我跟我哥共同收購食蛇龜後,由我販售給己○○,己○○遭查獲由吳明福,接洽人啦,說是東西賣他,東西交給他啊,交給吳明福,收購金額一樣是透過藍仁宏跟鄭雅婷等人的帳戶匯進來我們的戶頭,吳明福只是出面的收購者,幕後的收購者仍為己○○,從101年開始 交接就曾經看過吳明福了,我與我哥乙○○都會抓烏龜去己○○的雲林元長家中,順便去泡茶啊,這磅一磅也有萬兩了,在那裡很熟啦,很常看的,每次都有看到證人吳明福,己○○被人查獲之後,第一次好像,叫他載過去,好像頑皮世界一帶,後來我曾帶他過去啊,帶他過去就對了,己○○曾帶他過去啦,頭一次好像吳明福叫我去頑皮世界門口等,不然他就不熟不曾去過啊,己○○曾帶吳明福一起去那時在塭仔,塭仔跟我家就都在那條路,那時來我家,我家等於都我大哥住的家,同樣意思,在那說話,就是說烏龜的事情,曾在那聊天,我帶他去,就那時討論很久,就曾帶他而已,也沒說到什麼,如果有說什麼應該是接下來叫吳明福過來載,怎樣都一句話,有可能是這樣等語(見原審卷㈣第47頁、第49至52頁)。在該次詢問過程中,被告甲○○固曾證述:「(問:吳明福是不是只是出面的收購者?)是。」、「(問:幕後的收購者是否仍為己○○?)是。」、「(問:是不是?)是,這要他們死啦。」等語(見原審卷㈣第50頁)。然綜觀被告甲○○警詢全文,被告甲○○不僅明確證述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後,改由證人吳明福出面向被告乙○○、甲○○接洽食蛇龜交易事宜,幕後出資者仍係被告己○○,並清楚交代102年8月24日後被告己○○如何偕證人吳明福與被告甲○○相約在頑皮世界碰面,再至被告乙○○、甲○○暫放食蛇龜之魚塭處交代嗣改由證人吳明福出面交易食蛇龜事宜之經過,衡情,上開各節若非被告、甲○○親身經歷見聞,當無證述歷歷之理,其上揭「這要他們死啦」用語,應係被告甲○○知悉其證述內容,將令被告己○○觸犯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刑事責任,將來被告己○○得知係其指認內容,其恐承受相當大之人情壓力之抱怨言語,此乃證人作證承受壓力之正常反應,與常情無違,並非謂其證述係虛偽不實之意。另被告甲○○關於被告己○○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後帶證人吳明福前來被告乙○○、甲○○魚塭處之經過一節,證稱:「(問:其後啦齁,他被人查獲之後,再帶吳明福去你的…?)第一次好像,叫他載過去,好像頑皮世界一帶,後來我曾帶他過去啊,帶他過去就對了。他〔指被告己○○〕曾帶他〔指證人吳明福〕過去啦。)」、「(問:查獲後嗎?)嗯,頭一次好像叫我去頑皮世界門口等。」、「(問:誰叫你在那裡等?)吳明福啊,不然他就不熟不曾去過啊,那時候應該對,我後來好像不曾一起去,不然寫己○○帶他去好了啦,沒啦,那麼久了我也記不得了。」、「(問:到底是有還沒有,你別…。)有啦,有啦,他〔指被告己○○〕曾帶他〔指證人吳明福〕一起去啦。」、「(問:他帶去哪裡?己○○曾帶吳明福至我…你囤積食蛇龜的地方嗎?)嗯。」、「(問:是不是?)嗯,那時在塭仔。」、「(問:在那看?在那看,還是交接,還是說做什麼?)啊?在那說話而已,在那說話。」、「(問:說什麼話?)就是說烏龜的事情,曾在那聊天。」、「(問:買賣食蛇龜的事情?討論買賣食蛇龜的事宜。)那時候有講到烏龜?我想看看。我帶他去,就那時討論很久。」、「(問:有還是沒有?)應該是都會問說何時開始。」、「(問:討論什麼事?)就曾帶他而已,也沒說到什麼,如果有說什麼應該是接下來叫他過來載,怎樣都一句話,有可能是這樣。」、「(問:嗯,如果有交代就是叫他來載。)嗯,不然就寫說叫他過來載好了,不然那麼久了,我也忘記了。」、「(問:你們是在討論買賣食蛇龜的事宜?)嗯,不然他會交代他來載啊。」、「(問:不然他會交代他來載?)嗯,說這樣,不然你沒有寫那樣,到時候檢的又翻臉。」、「(問:沒啦,你說你自己內心,你的真正記憶之中真正的那些事情嘛。)就是在那裡記不起來。應該是有啦!」、「(問:有齁?)應該有,寫有好了,寫有才不會被檢的飆。」、「(問:這不是飆不飆的問題,你本心啦!)嗯,有啦有啦!有啦!」、「(問:並交代以後就是由吳明福出面收購?)嗯。好,這樣就好了,他來就是已經他來買啊。寫是的就好。」、「(問:嗯?)是啊,是的,嗯。」等語(見原審卷㈣第51至53頁)。是被告甲○○固有表示「不然寫己○○帶他去好了啦」、「不然就寫說叫他過來載好了」、「不然你沒有寫那樣,到時候檢的又翻臉」、「寫有好了,寫有才不會被檢的飆」、「寫是的就好。」等用語,然細繹其上開詢問內容,係被告甲○○主動供出第一次與證人吳明福見面經過,因證人吳明福沒去過其與被告乙○○魚塭處,不熟悉位置,故證人吳明福與其相約在頑皮世界見面,由被告己○○帶證人吳明福至其與被告乙○○魚塭處見面,嗣又自言應該是如此,後始表示「不然寫己○○帶他去好了啦」,經警再次向被告甲○○確認,被告甲○○回想,表示應該有此事。被告甲○○並證述渠等在魚塭談論食蛇龜之事情,談論很久,至於談論細節因時間經過已久,記憶不清,經警多次告以依照內心自由意志、親身經歷記憶而為證述,經被告甲○○回想確認後表示應該係交代接下來由證人吳明福來載食蛇龜乙事,從而,被告甲○○上開證述係盡力回憶、再三思量後所為,堪認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惟己○○辯護人爭執此部分警詢證述之證據能力,經核無法定傳聞法則例外情形,無證據能力,僅作為彈劾被告甲○○其餘偵訊證述之憑信性,附此敘明)。 ⑶從而,被告甲○○偵訊之初,否認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後販賣食蛇龜與證人吳明福,幕後出資者係被告己○○,檢察官根據偵查所得證據資料,懷疑被告己○○為幕後出資者,以此訊問被告甲○○,認被告甲○○對於幕後出資者避重就輕,認有事實足認被告甲○○有與未到案之被告己○○及證人吳明福勾串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提及欲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情事,均屬正常偵查作為,難認有何以延長羈押脅迫被告為特定陳述之不正方法之行使。嗣被告甲○○於104年12月22日警詢時,證述於102年8 月24日前案查獲後販賣食蛇龜給證人吳明福,證人吳明福僅係出面交易者,幕後出資者則係被告己○○,係出於自由意志所為,而被告甲○○於104年12月22日警詢後歷次 偵訊所述:被告己○○係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後,食蛇龜交易之幕後出資者等語,堪認均係出於自由意志所為。故被告己○○之辯護人認:被告甲○○指證被告己○○係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後食蛇龜交易之幕後出資者之證述,非出於自由意志所為,無證據能力云云,與事實不符,難以憑採。 ⑷至被告乙○○於警詢、偵訊中初次指認被告己○○犯罪事實之陳述部分,經原審勘驗結果:司法警察詢問、檢察官訊問過程中,全程連續錄音,並無中斷,採一問一答方式製作,詢(訊)問過程中未有何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取供之情形。被告乙○○於偵訊中證述:與己○○、吳明福因買賣食蛇龜認識的,102 年8月24日之前,我所獵捕及收購的食蛇龜都出售給己○ ○,102年8月24日出事之後,我所獵捕或者收購的食蛇龜,都出售給吳明福,換吳明福,己○○沒出面,己○○第一次帶吳明福來,他說換他「福哥」來,就算換吳明福出面來跟我們交接,北港會便箋福哥寫的,算一次載一載看磅多少,再看多少要收,收一收,價格再談,要談看看多少要收,吳明福會跟我們說一次要收多少,價錢有變動吳明福會先講,我的京城銀行、學甲農會、洪伊君、洪婉婷、洪政輝、洪古山的存摺,有關鄭婉婷、藍仁宏這對夫妻的匯款紀錄,這都是購買食蛇龜的錢,算告己○○叫他(指匯款人)匯的,那己○○買了叫他人匯款,就是有說他會匯錢進來,他是沒說什麼人要匯進來,他是說價款匯進來就對了,那就是己○○,湊整數(指匯進來的錢),鄭婉婷跟藍仁宏那都不認識,己○○他都會來說匯款進來的事,那時候會打電話,原來是他跟我說,後來他就懶得說了等語(見原審卷㈣第35至43頁)。從而,被告乙○○不僅明確證述於102年8月24日後,改由證人吳明福出面向被告乙○○、甲○○接洽食蛇龜交易事宜,幕後出資者仍係被告己○○,並清楚交代被告己○○於遭查獲後第一次如何帶證人吳明福與被告乙○○接洽,如何向被告乙○○表示嗣改由證人吳明福出面接洽食蛇龜交易事宜之經過,及被告己○○以他人名義匯款至其與被告甲○○所使用之帳戶內,起初均以電話告知被告乙○○確認,嗣因成交易常態始未再一一告知之交易細節。衡情,上開各節若非被告乙○○親身經歷見聞,當無證述歷歷之理,是堪認被告乙○○該次及嗣偵訊所為被告己○○係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後食蛇龜交易之幕後出資者之證述堪認均係出於自由意志所為,附此敘明。 (二)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之被告乙○○、甲○○、證人藍仁宏、鄭雅婷證述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蓋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屬性甚高;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參照)。次按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該項於偵查中之陳述自具有證據能力,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95號、第6307號判決參照)。復按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在偵查程序事實上難期有行使之機會,上開尚未經被告行使詰問權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屬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非謂無證據能力。苟於審判中已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針對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補足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採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為認定事實之基礎,自無違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833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乙○○、甲○○於偵查中經具結向檢察官所為關於其餘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陳述,及證人藍仁宏、鄭雅婷於偵查中經具結向檢察官所為關於被告乙○○、甲○○、己○○犯罪事實之陳述,雖分別係被告乙○○、甲○○、己○○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然其等於偵查中係以證人身分陳述,且被告乙○○、甲○○均經檢察官告以得拒絕作證之權利、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後命之朗讀結文具結,是渠等係於負擔偽證罪處罰之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供述真實性,而檢察官訊問被告乙○○、甲○○、證人藍仁宏、鄭雅婷時並無何不法取供之情形,部分業如前敘,本院查無上開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有何違反真意或以強暴、脅迫、誘導或其他不正方法等違法取供之情事,抑或筆錄記載與其供述內容有不符之處,是渠等證述並無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本院已依被告己○○及辯護人之聲請,傳喚被告乙○○、甲○○、證人藍仁宏、鄭雅婷到庭經交互詰問及對質(見原審卷㈡第4頁背面至22頁),被告 乙○○、甲○○則未聲請傳喚上開證人到庭交互詰問,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乙○○、甲○○、己○○之訴訟基本權均已獲得保障,是本院審酌被告乙○○、甲○○、證人藍仁宏、鄭雅婷於偵查中陳述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復已賦予被告乙○○、甲○○、己○○對上開證人行使反對詰問及對質之機會,從而,被告乙○○、甲○○、證人藍仁宏、鄭雅婷於偵查中經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三)未經具結之被告乙○○、甲○○、證人藍仁宏、鄭雅婷證述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1之立法理由,無論共 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區分。本此前提,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已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者,因其信用性已獲得保障,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然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下稱警詢等)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或因被告未在場,或雖在場而未能行使反對詰問,無從擔保其陳述之信用性,即不能與審判中之陳述同視。惟若貫徹僅審判中之陳述始得作為證據,有事實上之困難,且實務上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事實認定之需要,該審判外之陳述,往往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重要關鍵,如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亦非所宜。而檢驗該陳述之真實性,除反對詰問外,如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 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另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2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3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間。細繹 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此於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性闡釋;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 事庭會議(一)決議參照)。查本案被告乙○○、甲○○於偵查中未經具結向檢察官所為關於其餘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陳述,及證人藍仁宏、鄭雅婷於偵查中未經具結向檢察官所為關於被告乙○○、甲○○、己○○犯罪事實之陳述,雖分別係被告乙○○、甲○○、己○○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惟檢察官係以被告身分訊問被告乙○○、甲○○、證人藍仁宏、鄭雅婷,訊問渠等時並無何不法取供之情形,部分業如前敘,部分經被告乙○○、甲○○、己○○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106年度 上訴字第168號卷〔下稱本院卷〕㈠第116頁背面),且本院查無上開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有何違反真意或以強暴、脅迫、誘導或其他不正方法等違法取供之情事,抑或筆錄記載與其供述內容有不符之處;況被告乙○○接受訊問時尚有辯護人在場,可認渠等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係出於其自由意志,從而,自上開證人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觀察,足以令人相信該陳述,虛偽之危險性不高,具有特別可信性,且渠等陳述為證明被告乙○○、甲○○、己○○是否涉犯本罪所必要,自均有證據能力。(四)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應均具有證據能力,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限(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案判決其餘所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乙○○、甲○○、己○○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㈠第 116頁背面),又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 證據之取得過程,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足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五)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件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 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辯詞及其辯護人之辯護要旨: 1、訊據被告己○○固坦承於102年8月24日前案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為警查獲前曾向被告乙○○、甲○○買入食蛇龜之事實,惟除以其自己、其兒子鄭丞宏、其前妻林玎憶、其堂兄鄭永富、弟弟鄭丁茂名義匯款部分外,否認其餘以他人名義匯入之食蛇龜交易款項,並否認於102年8月24日前案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為警查獲後僱用吳明福出面代為向被告乙○○、甲○○買入食蛇龜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犯行,辯稱:102年8月24日以前我有向甲○○、乙○○買入食蛇龜和柴棺龜,但是金額沒有如起訴書所載那麼多,我只承認用我家人及我本人名義匯款部分,其他名義人的匯款與我無關;102年8月24日以後我都沒有向甲○○、乙○○買入食蛇龜和柴棺龜,沒有請吳明福出面幫我向乙○○、甲○○買食蛇龜和柴棺龜云云(見偵273 號卷㈠第31至33頁、第36至40頁、第171至174頁、第197 至199頁、第235頁、第309頁背面至311頁、第324頁;原 審卷㈠第94頁、第175頁背面,本院卷㈢第43頁背面)。 2、被告己○○辯護人辯護稱:被告乙○○、甲○○兄弟2人 雖曾供述本案食蛇龜係被告己○○委由證人吳明福出面購買,價金係由被告己○○支付云云,惟其2人供述不僅前 後不一且與事證不符,不足採憑;又證人藍仁宏、鄭雅婷夫妻雖曾供稱,其2人有印象曾受大陸籍綽號「福哥」之 人委託匯款給被告己○○等語,惟上開陳述與客觀事證不符。①關於102年8月份以後,被告乙○○及甲○○收購之食蛇龜究竟販售何人,被告乙○○、甲○○均先稱是販售給證人吳明福,後才又改稱是販售給被告己○○,此已有前後不一之瑕疵。②且被告乙○○改稱102年8月以後係販售給被告己○○之說詞為「102年起,我開始收購食蛇龜 並轉售予己○○,而己○○則透過藍仁宏及鄭雅婷等人之帳戶,分別匯入我京城銀行學甲分行的帳戶(戶名:乙○○、帳號000000000000)、我兒子洪政輝農會的帳戶及我女兒洪伊君農會的帳戶等,而102年8月份己○○遭查獲後,轉由證人吳明福向我收購,而收購金額一樣透過藍仁宏及鄭雅婷等人之帳戶,分別匯入我京城銀行學甲分行的帳戶(戶名:乙○○、帳號000000000000)、我兒子洪政輝農會的帳戶及我女兒洪伊君農會的帳戶等。」而被告甲○○改稱102年8月以後係販售給被告己○○之說詞為「101 年起至102年8月份,我與我哥哥乙○○共同大量收購食蛇龜後,由我負責販售予己○○,而己○○則透過藍仁宏及鄭雅婷等人之帳戶,分別匯入我哥乙○○的京城銀行的帳戶及洪古山的農會帳戶,之後己○○遭查獲,轉由證人吳明福出面接洽向我與我哥乙○○收購食蛇龜,而收購金額一樣透過藍仁宏及鄭雅婷等人之帳戶,分別匯入我哥乙○○的京城銀行的帳戶及洪古山的農會帳戶。」惟依卷附證據顯示,證人藍仁宏夫妻係自103年5月間起始依綽號「福哥」之人委託匯款給被告乙○○、甲○○指定之帳戶,之前根本無匯款給洪氏兄弟之記錄,乃被告乙○○、甲○○竟為上開與事證不符之供述,足見渠供詞之虛偽不實。對此,被告乙○○於鈞院證稱此乃因警方及檢察官均告稱其查證結果匯款人都一樣所以才為上開陳述,此觀諸檢察官於104年12月16日偵訊被告乙○○之問題「為何己○○在 102年8月24日前跟你及甲○○蒐購食蛇龜,匯款人有時是己○○、其前妻林玎憶、其次子鄭丞宏、絕大部分款項是由鄭雅婷、藍仁宏所匯入,102年8月24日後,證人吳明福出面蒐購食蛇龜的價款,同樣也是由鄭雅婷、藍仁宏所匯入?難道證人吳明福不是己○○代為委託出面向你們兄弟蒐購食蛇龜?」等語,及原審於106年8月15日勘驗相關筆錄光碟,均足證被告乙○○之供詞確遭誤導屬實。準此以言,被告乙○○之供述根本只是受到誤導以後之推論之詞,毫無證據能力可言。③正因上情,故被告乙○○始會於鈞院作證時矢口否認其曾在104年12月22日偵訊中所供稱 「證人吳明福第一次來蒐購食蛇龜時,就說他是代表己○○跟我們蒐購,我們有跟己○○求證,第一次是己○○帶證人吳明福一起過來我學甲住處,那一次他說以後就由證人吳明福出面,那時是102年9月、10月間。」云云之真實性,其實,從此段筆錄亦可明顯察覺其虛偽之處,即吳明福第一次與被告乙○○洽談買賣食蛇龜時,究竟是證人吳明福自己去還是己○○帶證人吳明福去?明顯矛盾,益見告乙○○筆錄之不實在。④對於供詞之虛偽不實,被告甲○○於原審證稱:此乃因檢察官告稱其查證結果匯款人都一樣且以聲請延押相逼所以才為上開陳述,此從原審於 106年8月15日勘驗相關筆錄亦可清楚發現,被告甲○○均一再供稱此係依檢察官之分析及檢察官確有提及聲請延押之情事,足證被告甲○○之供詞確遭誤導及延押相逼屬實。準此以言,甲○○之供述根本只是受到誤導以後之推論之詞,毫無證據能力可言。正因上情,被告甲○○始會於原審作證時矢口否認其曾在104年12月22日調查筆錄供稱 「其後己○○遭查獲後,己○○曾帶證人吳明福至我囤積食蛇龜的地方《台南市○○區○○里0鄰○○00號之10》 並交待以後就由證人吳明福出面收購食蛇龜。」云云之真實性,上情經鈞院勘驗相關筆錄光碟已可察覺,被告甲○○之說詞根本是為順應檢察官之希望,此從筆錄過程中一在陳稱那樣,到時候檢的又翻臉;寫有好了,寫有才不會被檢的飆等語足證。益見被告甲○○筆錄之不實在。⑤此外,從卷附洪俊賢親自撰寫之自白書中提及之買家名單,經甲○○在鈞院作證時供稱該份名單有些人不認識有些人根本未向他買過食蛇龜云云等情,亦足以察覺甲○○供詞之憑信性極低,要難據以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⑥證人藍仁宏、鄭雅婷夫妻之供詞,全係渠等2人毫無依據之 想像之詞,與渠等自行提供之匯款紀錄不僅不符且亦與其自行記載之匯款筆記也不一。⑦本案關鍵證人證人吳明福於鈞院作證時亦清楚供稱,本案係綽號「臭腥」之人委託其出面與洪氏兄弟洽購食蛇龜事宜,款項係綽號「臭腥」之人負責支付,本件與被告己○○完全無關等語,且證人吳明福之手機通話費用並非被告支付,設籍金門係為辦理小三通,其比被告己○○更早設籍該處,設籍時根本離食蛇龜事件甚遠,顯見兩者並無關聯。綜此以言,即便被告與證人吳明福有上開與本案無關情事之偶然關聯,惟此並不足以認定被告己○○與證人吳明福有共同實行本案犯行云云 (二)被告乙○○、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自白與認定:1、就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買入、賣出食蛇龜、柴棺龜之事實,業據該被告2人於原審、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被告2人於原審審理中否認有犯罪事實欄一、(四)、2部分,即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後之102年間非法買賣食蛇龜之 犯行,但於本院審理中供認不諱),其2人之自白互核相 符;並經證人林添成、劉裕益、岳國郎、呂武昌、李嘉益、張國華、蘇奇哲、沈進達、王正益、盧啟瑞、林文朴、林建山、蘇甲仙、蘇威綸、藍仁宏、鄭雅婷、吳明福等人證述明確。被告己○○亦坦承於102年8月24日前案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為警查獲前曾以其自己、其兒子鄭丞宏、其前妻林玎憶、其堂兄鄭永富、弟弟鄭丁茂名義匯款向被告乙○○、甲○○買入食蛇龜之事實。此外,復有保七總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乙○○指認劉其川、蘇甲仙)、搜索同意書(同意人:乙○○)、保七總隊第六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乙○○)、責付保管條、領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附設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臨時物種鑑定表、書寫劉其川等人行動電話號碼之札記、蘇威綸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交易明細表、乙○○之京城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表各1份、保七總隊第六大隊偵辦乙○○、甲○○等2人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案搜索現場照片4張、扣押物全景 照片2張、扣押物指認照片2張、扣押物照片9張、同意搜 索書(同意人:甲○○)、保七總隊第六大隊偵查小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甲○○)、洪古山之學甲區農會存款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各1份、中區 農會電腦共同中心匯款委託書2紙(代收入傳票,收款人 :蘇威綸,匯款人:乙○○)、乙○○之臺南市學甲區農會存款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京城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表各1份、學甲區農會中區農會電腦共同 中心匯款解款收入傳票7紙(收款人:乙○○、解款人: 李仲基、鄭雅婷、應厚步)、中區農會電腦共同中心匯款委託書(代收入傳票,收款人:沈進達、黃伊琳、林金榮、劉玉門、陳薇宇、吳愛蓮、張寶一、馬錦花、吳振得、莊世瑜、胡雲足、盧啟瑞、黃琮鴻、黃榮居、劉秀梅、歐陽麗棉;匯款人:乙○○、洪政輝)、保七總隊第六大隊偵查小隊偵辦蘇甲仙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捕捉食蛇龜地點現場照片、現場坐標照片各3張、104年11月19日乙○○帶警方指認之翻拍照片7張、電子門牌、GOOGLE地圖 位置各2張、中機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甲○○指認 蘇甲仙、乙○○、本人及己○○)1份、學甲區農會104年12月1日學農信字第1040004294號函附洪古山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託收支票、匯入及匯出款項影本20張、林良 益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乙○○指認林良益)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保七總隊第六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乙○○指認吳明福、呂武昌、林文朴、己○○)各1份、乙○○記載於致達管理學院行事曆之帳冊、保七總 隊第六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甲○○指認吳明福、呂武昌、己○○)、洪伊君之學甲區農會存款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洪婉婷之學甲區農會存款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洪政輝之學甲區農會存款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洪政輝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交易明細、保七總隊第六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乙○○指認王正益、盧啟瑞、吳明福、呂武昌、岳國狼、林文朴、李嘉益、張國華、己○○、劉裕益、黃琮鴻)各1份、蒐證照片10張、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4份(車牌號碼000-0000號、SC-4145號、JG9-419 號、ABK-2853號)、保七總隊第六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甲○○指認盧啟瑞、吳明福、胡平和、呂武昌 、李嘉益、林添成、己○○)、吳明福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資料、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2份、中機站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藍仁宏指認鄭雅婷;鄭雅婷指認藍仁宏;己○○指認吳明福、乙○○、甲○○)3份、鄭雅 婷及侯銀美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板橋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各1份、己○○住所之照片4張、藍仁宏之板信商業銀行中正分行綜合活儲存款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1份、己○○等人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1份、宏奕貿易有限公司之匯款明細及進口報單1份、104年11月11日查獲乙○○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證物照片10張、中機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林建山指認乙○○、甲○○)、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號碼0610-ZK號)、搜索同意書 (同意人:Umiyatun陳乙頓〔蘇甲仙之配偶〕)、保七總隊第六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陳乙頓)、蘇甲仙位於南投縣○○鄉○○村○○路00號之1蒐證照片4張、保七總隊第六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蘇威綸指認蘇甲仙)、104年10月26日蘇威綸帶同警方 前往搜證之照片4張、保七總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岳國郎指認乙○○、甲○○)、呂武昌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搜索同意書(同意人: 呂武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保七總隊第六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張國華)、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國華指認乙○○)、代保管條、雲林縣野生動物保育小組聯合執行紀錄表、偵辦張國華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蒐證照片6張、保七總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文 朴指認乙○○)、搜索同意書(同意人:林文朴)、保七總隊第六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照片5張 、林添成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調閱 查詢單、保七總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添成指認甲○○)、偵辦林添成違反動保法案照片10張、保七總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王正益指認乙○○)、蒐證照片3 張、王正益放置捕獸籠地點照片16張、保七總隊第六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盧啟瑞指認乙○○、甲○○)、中區農會電腦共同中心匯款委託書(匯款人:乙○○)6紙、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研究發展處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物種鑑定書(鑑定日期105年3月14日)1份、搜索同意書(同意人:林建山)、 保七總隊第六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蒐 證照片2張、搜索同意書(同意人:沈進達)、保七總隊 第六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搜索及蒐證 照片7張、沈進達中埔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交 易明細表1份、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年8月7日營清字第1060087996號函及所附資料、106年8月23日營清字第1060093089號函及所附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21991號函及 所附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3份、學甲區農會106年8 月24日學農信字第1060003376號函及所附乙○○、洪伊君、洪婉婷、洪政輝、洪古山學甲區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表5 份、收入傳票106張、開戶資料3張、106年8月25日學農信字第1060003395號函及所附甲○○學甲區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甲○○之筆記帳冊、北港鎮民代表會便箋、對 帳單(見偵4550號卷㈠第74至89頁、第92頁、第94至101 頁、第102至110頁、第129至133頁、第149至156頁、第182至183頁、偵4550號卷㈡第9至11頁、第13至55頁、第60 至62頁、第109至113頁、第140頁、偵4550號卷㈢第8至28頁、第55至56頁、第78至83頁、第151至180頁、第192至 197頁、偵4550號卷㈣第88至135頁、偵4550號卷㈤第9至 13頁、第17至21頁、第47頁、第54頁、第64頁、第65頁、第69頁;聲調卷第13頁、第14至17頁;偵273號卷㈠第49 至75頁、第93頁、第142至151頁、第202至203頁、第268 至285頁、第313頁、偵273號卷㈡第7至105頁;偵1713號 卷第38至42頁、第100頁;保七總隊第六大隊保七六大刑 偵字第1050000532號號警卷〔下稱532號警卷〕第35頁、 第37頁、第39至43頁、第47至49頁、第85至87頁、第89至91頁;保七總隊第六大隊保七六大刑偵字第1050000550號號警卷〔下稱550號警卷〕第67至69頁;保七總隊第六大 隊保七六大刑偵字第1050000637號號警卷〔下稱637號警 卷〕第10頁、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026號偵查卷宗〔 下稱偵1026號卷〕第13至16頁;保七總隊第六大隊保七六大刑偵字第1050000889號號警卷〔下稱889號警卷〕第79 至81頁、第83至87頁;保七總隊第六大隊保七六大刑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下稱884號警卷〕第17至18頁、第 19至23頁、第25至27頁;第0000000000號〔下稱1221號警卷〕第14頁、第37至39頁、偵1742號卷第26至30頁;保七總隊第六大隊保七六大刑偵字第1050001223號警卷〔下稱1223號警卷〕第29至31頁、第33至35頁、偵1743號卷第25至36頁;保七總隊第六大隊保七六大刑偵字第1050001263號警卷〔下稱1263號警卷〕第37至39頁、第51至55頁;0000000000號警卷〔下稱1341號警卷〕第99至105頁;保七 總隊第六大隊保七六大刑偵字第1040004053號刑事偵查卷宗影卷〔下稱4053號警卷〕第2至8頁;偵4742號卷第19至23頁、第31至36頁;原審卷㈢第467至469頁、原審卷㈣第126至129頁、第342頁、第711頁、原審卷㈤第45至210頁 、第231至232頁、原審卷㈥第4至84頁)附卷可稽,及扣 案如附表八之一、二所示之搬運鐵容器(鐵籠式)3個、 尼龍網袋130個、電子磅秤3個、手機2支、存摺8本、三星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1)1支、NOKIA黑色手機(含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1枚)、匯款證明、被告 乙○○帳冊、被告甲○○帳冊、北港鎮民代表便箋可證。綜上,堪信被告乙○○、甲○○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買入、賣出食蛇龜及柴棺龜(柴棺龜買賣僅如附表四之一編號6、11、17至20部分所示)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認 定。 2、就犯罪事實欄一、(四)、2(即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後之102年間非法買入、賣出食蛇龜)部分: 被告甲○○於原審審理中否認有於上開時間仍繼續買入、賣出食蛇龜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行,辯稱:被查獲後,我就休息,直到103年間才又開始與乙○○共同 收購食蛇龜販售云云(見原審卷㈡第81頁背面)。惟其已於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見本院卷㈠第106頁背面、卷㈢ 第43頁),且被告甲○○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後仍與被告甲○○共同收購、販賣食蛇龜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於102年8月24日甲○○與己○○被查獲後,至102年底間,甲○○有無跟你一起做 ?)有,那時候有,但比較少。」、「(問:是有一起做?還是沒有?還是他休息至103年才又開始做?)有。」 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68頁)。再者,於102年8月24日前 案查獲後,被告甲○○所有學甲區農會帳戶仍有如附表四之二編號40、41、43至45、48所示之款項匯入,有該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第32至33頁在卷可佐(見原審外放卷),而上開款項係食蛇龜交易價金一節,已經被告甲○○供述明確(見原審卷㈤第280頁),經核與被告乙○○證 述被告甲○○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後仍繼續做,只是比較少相符。從而,被告甲○○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後仍與被告甲○○共同收購、販賣食蛇龜之事實已堪認定,被告甲○○所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至被告乙○○固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甲○○稱其有休息一陣子,後來103年才開始跟你做嗎?)對,因為那時候比較 少。」、「(問:所以甲○○有休息一陣子,103年才開 始跟你做嗎?)是。」云云(見原審卷㈤第268頁),然 此係原審告以被告甲○○前開所辯後,被告乙○○翻異前詞所為之證述,衡情,被告乙○○與被告甲○○係同胞兄弟,關係至親,被告乙○○知悉被告甲○○所辯後,即改口為有利於被告甲○○之證述,其此部分證述應係迴護被告甲○○之詞,要無可採,附此敘明。 (三)被告乙○○、甲○○販賣食蛇龜、柴棺龜(柴棺龜買賣僅有少量,為便於論述及通篇文意順暢,以下均以食蛇龜交易稱之,不再特別論及柴棺龜)之對象、數量之認定: 1、被告乙○○於104年11月12日警詢時供稱:現場警方所查 扣之保育類二級食蛇龜55隻,其中30隻食蛇龜是我至嘉義縣中埔鄉山區,以獵捕器具放置秋刀魚獵捕取得,另外25隻食蛇龜是向我水里鄉同學蘇甲仙收購取得,我今年向蘇甲仙收購食蛇龜約70至80隻,其餘已轉賣給「阿龍」,「阿龍」住嘉義等語(見偵4550號卷㈠第59頁)。於104年 11月18日警詢供稱:102年至104年11月份,我收購食蛇龜的對象,計有…其後我都將所收購的食蛇龜,再以收購價每台斤多500元之價格,販售交予雲林北港的「阿福」, 而我第二次筆錄所言,說轉售給一位綽號「阿龍」的男子,是我亂說的,我所販售的對象,確實是雲林北港的「阿福」;102年我弟弟甲○○收購食蛇龜是轉售給己○○, 其於102年8月份遭查獲後,103年起至104年11月份我弟弟甲○○又將所收購食蛇龜,販售交予雲林北港的「阿福」等語(見偵4550號卷㈡第67頁背面)。於104年11月25日 警詢供稱:我自己的銷售對象只有「福哥」,「福哥」就是吳明福(見偵4550號卷㈡第124頁背面)。於104年11月26日偵訊證稱:102年8月24日之前都是己○○,過好幾個月之後,換吳明福來找我,全都是「福哥」來跟我拿,沒有其他人來跟我拿食蛇龜等語(見偵4550號卷㈡第147頁 )。於105年7月26日原審審理中證稱:從100年開始做, 被抓就沒做了,所獵捕、收購的食蛇龜主要是要出售,這段時間剛開始是賣給己○○,到102年被抓以後,就沒賣 給他了,我只有賣給2個人,102年前是己○○,102年後 賣給吳明福,沒有賣給「阿隆」,不知道有「阿隆」這個人(見原審卷㈡第14頁)。於106年8月29日原審審理中證稱:於原審審理中所證述「阿隆」即是警詢所述「阿龍」,我從開始獵捕、收購、販賣食蛇龜,在102年8月24日被查獲前只有賣給己○○,查獲後只有賣給吳明福,根本沒有賣給「阿龍」,沒有「阿龍」這個人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49頁)。綜上,堪認被告乙○○於102年8月24日前案 查獲前販賣食蛇龜對象僅有被告己○○,之後只有賣出給出面交易之證人吳明福。 2、被告甲○○於104年11月18日偵訊供稱:從94年起至104年11月份陸續有在收購食蛇龜,我於101年起至102年8月24 日被抓,我與我哥哥乙○○有在收購食蛇龜,我負責販售給己○○,我哥哥乙○○跟我都有在負責載運,我哥哥匯款比較多,於102年8月24日遭查獲後,我就先休息,103 年我與我哥哥乙○○又共同收購食蛇龜,我負責販售給「福哥」,剛開始我不認識「福哥」,後來「福哥」來找我,我才認識的,我哥哥乙○○匯款比較多,因為他跑的地方比較多,我與我哥哥乙○○就一直收購到104年11月11 日,今年我跟我哥哥是分別收購、各別經營,今年之前都是共同收購,我與我哥哥乙○○都將所收購食蛇龜販售給「福哥」、「阿龍」等,但只有販售1次給「阿龍」,「 阿龍」是乙○○跟他接觸,但乙○○不知道他全名等語(見偵4550號卷㈡第82至83頁)。於104年11月25日偵訊供 稱:102年8月24日前我都是跟己○○買賣,後來己○○出事後,福哥才出面,以前都是福哥都是來我們魚塭買賣等語(見偵4550號卷㈡第134頁)。於104年11月26日偵訊供稱:向我收購食蛇龜的人除了吳明福以外,還有一個叫「阿龍」的,我不知道他的名字,今年他來我家找我的,大約2個多月以前等語(見偵4550號卷㈡第154頁)。於105 年7月26日原審審理中證述:我不認識「阿龍」,沒有跟 「阿龍」買賣過食蛇龜,但是我有聽過他,除了賣給己○○、吳明福外,只有賣給羅慶隆、黃志中,賣給羅慶隆、黃志中是90幾年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頁背面至7頁)。於106年8月29日原審審理中證稱:與「阿龍」有交易過食蛇龜1次,103還是104年間我有賣給他49台斤,現金交易, 不是用匯款。與羅慶隆交易是當時我剛做沒多久時,95年以前,是己○○跟我買之前的事。我跟己○○開始交易之前,就沒有跟羅慶隆、黃志中交易了,與己○○開始交易前多久沒有與羅慶隆、黃志中交易,我無法確定,相隔應該有1年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70至272頁)。是以,關於 被告甲○○究有無賣出食蛇龜與「阿龍」一節,被告甲○○前後所供反覆,已有嚴重瑕疵,又無法交代「阿龍」真實姓名年籍或其他可查證之線索,且依其所供,「阿龍」係被告乙○○與之接觸,然依被告乙○○前揭所供,並無「阿龍」此人,是被告甲○○復翻異前詞,改口稱其曾於103或104年間賣出食蛇龜49台斤與「阿龍」云云,難以憑採。是依被告甲○○上揭供述可認被告甲○○賣出食蛇龜之對象共計有羅慶隆、黃志中、己○○、吳明福等4人, 而被告甲○○與羅慶隆、黃志中2人交易時間均係在90幾 年,被告甲○○與被告己○○交易前,即未再與羅慶隆、黃志中交易,將間隔1年,故被告甲○○於102年8月24日 前案查獲前賣出食蛇龜對象僅有被告己○○,之後只有賣給出面交易之證人吳明福等情已堪認定。 3、證人吳明福於被告己○○、甲○○前案查獲後受委託以每趟5,000元之代價出面向被告乙○○、甲○○買入、載運 食蛇龜,並非幕後出資者之事實,業據證人吳明福迭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原審卷㈢第431頁、 第435頁、第342頁、第346至350頁)。且被告乙○○、甲○○於被告己○○、甲○○前案查獲後交易食蛇龜之價款逾1億元(詳後敘述),然證人吳明福自102年起至105年 止均無扣繳稅額之所得資料,名下亦僅有西元1988、1989年出產之老舊車輛2部等情,有證人吳明福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4份在卷可佐(見原審卷㈣第117至 124頁);且證人吳明福金融機構帳戶存款亦未逾500元,有玉山銀行存匯中心函及所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及中華郵政股有限公司函及所附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273號卷㈠第176至181頁),是證人吳明福確無如此龐大資力向被告乙○○、甲○○買入鉅額食蛇龜,其所證述僅係受委託向被告乙○○、甲○○買入、載運食蛇龜一節,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證人吳明福僅係出面交易食蛇龜之名義人,至於證人吳明福背後之出資者為何人,認定如後,以下被告乙○○、甲○○於102年8月24日後販賣食蛇龜之對象暫以證人吳明福及幕後出資者論述。 4、102年8月24日查獲前、後食蛇龜交易價金之給付方式: ⑴被告甲○○於104年11月26日偵訊中證稱:102年8月24日 之前是己○○跟我買食蛇龜,102年8月24日之後己○○就沒有做,換「福哥」跟我做,「福哥」經我指認就是吳明福。吳明福都是用別人的名字匯款給我,有藍仁宏、鄭雅婷,我沒有注意匯款人是誰,我只注意錢有沒有進來,吳明福都是匯款整數100萬,如果沒有到整數100萬,也會補齊到100萬等語(見偵4550號卷㈡第153頁)。於104年12 月17日偵訊中供稱:吳明福向我們收購食蛇龜,每次價款都是吳明福事先匯入,如果價款不足,就匯款至乙○○指定帳戶,我們出售食蛇龜給吳明福,吳明福將價款都匯入洪古山、乙○○、洪伊君、洪婉婷、洪政輝等名下的帳戶內,以鄭雅婷、藍仁宏匯入這些帳戶的現款,都是吳明福跟我們交易食蛇龜的價款,除了鄭雅婷、藍仁宏的匯款外,還有其他大額匯款都是出售食蛇龜得來的款項,我們沒見過鄭雅婷、藍仁宏,只要帳戶內同一天或隔天有100萬 元以上,我們就知道是出售食蛇龜的價款,乙○○雖然有在做鐵工,金額都不大等語(見偵4550號卷㈢第49至50頁)。於105年1月11日偵訊中供稱:98年之前陸陸續續有獵捕,98、99年開始蒐購,並賣給己○○,102年8月23日以後就由吳明福出面向我們收購食蛇龜,我跟乙○○所用存摺內有關整數的現金存入或匯款存入,都是出售食蛇龜的價款等語(見偵4550號卷㈤第143頁)。於104年12月23日證述:己○○於102年8月24前,蒐購食蛇龜的貨款都以藍仁宏、鄭雅婷、林玎憶、己○○、鄭丞宏名義匯款,102 年8月24後都是以鄭雅婷、藍仁宏名義匯入我持用洪古山 帳戶以及乙○○、洪政輝、洪婉婷、洪伊君的帳戶內,還有其他人之大額匯款,這些其他人的匯款都是購買食蛇龜的錢等語(見偵4550號卷㈢第232至233頁)。於105年7月26日原審審理中證稱:吳明福買食蛇龜,有用匯款,也有用現金,我要求他用現金來給我,有用匯款,也有用現金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0頁背面至11頁)。於106年8月29日原審審理中證稱:己○○買食蛇龜,有用匯款,也有用現金,很少,有用他人名義匯款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73頁 );被告乙○○於105年7月26日原審審理中證稱:己○○向我們兄弟買食蛇龜都用匯款,匯款名義人我都不認識,反正我有看到錢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5頁)。綜上可認被告乙○○、甲○○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前販賣食蛇龜與被告己○○,之後販賣給出面取貨之吳明福及幕後出資者,均係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 ⑵於附表一、二、三之二、四之二、五之二、六之二所示時間,以匯款、現金存入附表一、二、三之二、四之二、五之二、六之二所示帳戶,及於附表七之二所示之時間交付現金與被告甲○○之款項均係販賣食蛇龜之價款一節,分別經被告乙○○、甲○○於偵訊中、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偵4550號卷㈣第159至166頁、第169至178頁、偵4550號卷㈤第143頁;偵1713號卷第61頁、第85至88頁;原審 卷㈤第250至263頁、第273至282頁)。另補充敘述理由如下: ①原審卷㈤第380-1至380-8頁關於現金存入打「?」、「X 」部分,及102年9月27日存入證人洪伊君學甲區農會帳戶之期票0000000(見原審卷㈤第380-3頁),被告乙○○、甲○○固曾於105年5月18日偵訊中證述:此部分均係食蛇龜交易款項等語(見偵1713號卷第61頁、第85至88頁),惟被告乙○○、甲○○已於原審審理中改口否認係食蛇龜交易款項,或改稱:時間已久,不記得了,可能不是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53頁、第255頁、第257頁、第258頁、第259頁、第260頁),或原審審理中漏未訊問部分(見原審卷㈤第380-3頁、第380-5頁打「△」),此部分因係現金存入,即係以帳戶開戶人名義存入者,無法排除係被告己○○,證人吳明福及其幕後出資者以匯款方式存入被告乙○○、甲○○所使用食蛇龜交易帳戶後,被告乙○○、甲○○再領出後,以現金方式改存入其他帳戶之可能,依罪證有疑時,依唯利被告原則,自應作有利於被告等之認定,故此部分本院不認定係食蛇龜交易款項。 ②同理,被告甲○○於原審審理中關於其學甲區農會帳戶現金存入款項有疑義部分亦不認定為食蛇龜交易款項。 ③被告甲○○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也有賣草龜,交易量為1個禮拜500斤,一次交易額約4、5萬元,沒有超過10萬元,因為金額比較小,所以都是現金交易,沒有匯款,現金存入,金額比較小的就有可能是我賣草龜所得,我存入的,如果現金存入是10萬元以下,比較有可能是賣草龜所得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80頁、第282至283頁)。是關於現 金存入10萬元以下之款項既有可能係被告甲○○販賣草龜所得,依罪證有疑時,依唯利被告原則,自應作有利於被告等之認定,故現金存入低於10萬元之款項部分本院亦不認定係食蛇龜交易款項。 ④被告乙○○、甲○○固曾於105年5月18日偵訊中證述:由被告乙○○、甲○○學甲農會匯入部分(見原審卷㈤第380-3頁、第380-4頁、第380-5頁)均係食蛇龜交易款項等 語(見偵1713號卷第61頁、第85至88頁)。惟被告乙○○嗣已否認,而此部分亦無排除係被告己○○,證人吳明福及其幕後出資者以匯款方式存入被告乙○○、甲○○所使用食蛇龜交易帳戶後,被告乙○○、甲○○再領出後,以現金方式改存入其他帳戶之可能,故此部分本院不認定係食蛇龜交易款項。 ⑤被告乙○○、甲○○固曾於105年5月18日偵訊中證述:99年由被告乙○○、甲○○學甲農會匯入部分(見原審卷㈤第380-3頁、第380-4頁、第380-5頁)均係食蛇龜交易款 項等語(見偵1713號卷第61頁、第85至88頁)。惟被告乙○○嗣已否認,而此部分亦無排除係被告己○○,證人吳明福及其幕後出資者以匯款方式存入被告乙○○、甲○○所使用食蛇龜交易帳戶後,被告乙○○、甲○○再領出後,以現金方式改存入其他帳戶之可能,故此部分本院不認定係食蛇龜交易款項。 ⑥被告乙○○、甲○○固曾於105年5月18日偵訊中證稱:如原審卷㈤第380-2頁、第380-3頁、第380-4頁、第380-6頁打「◎」部分款項均係食蛇龜交易款項等語(見偵1713號卷第61頁、第85至88頁),惟被告乙○○嗣已否認(見原審卷㈤第255頁、第258頁、第259頁、第260頁),就101 年10月12日「劉福裕」(見原審卷㈤第380-3頁)匯入款 項部分,被告乙○○明確證述係認識之人所匯入,非食蛇龜交易款項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59頁),是此部分應認 非食蛇龜交易款項。其餘部分匯款金額,除99年10月5日 「冰-水」匯入23萬6,000元、「弘海有限公司」匯入14萬1,200元(見原審卷㈤第380-4頁)至證人洪政輝學甲區農會帳戶款項稍大外,其餘款項均未逾10萬元,且無頻繁匯入之情形,亦查無被告乙○○、甲○○前開所證述大額款項或同日及翌日匯入之款項加總達100萬元之情形,是此 部分亦應作有利被告等之認定。此外,上開2筆「冰-水」、「弘海有限公司」所匯入之款項雖逾10萬元,然被告乙○○已明確證稱非食蛇龜交易款項(見原審卷㈤第259頁 ),並非記憶模糊而無法確認,故此部分亦應作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以上各筆交易本院均認非食蛇龜交易款項。 ⑦102年10月21日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證人洪伊 君學甲區農會帳戶50萬元部分(見外放卷證人洪伊君學甲區農會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第7頁)究否係食蛇龜交 易款項一節,被告乙○○、甲○○未為任何證述。然該帳戶申請人係村日有限公司,有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24日函及所附上開帳戶開戶資料1份(見原審卷 ㈤第45至46頁)附卷可稽,該帳戶曾於102年5月30日匯入40萬元、於102年6月3日匯入100萬元至被告甲○○學甲區農會帳戶(見原審卷㈤第378頁),於103年5月29日匯入 55萬元至證人洪古山學甲區農會帳戶(見原審卷㈤第380 -7頁),而此3筆款項分別經被告甲○○、乙○○證述係 食蛇龜交易款項(見偵4550號卷㈣第177頁、偵1713號卷 第86頁;原審卷㈤第280頁),從而,同帳戶之上開款項 應係食蛇龜交易款項。 ⑧另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固否認如原審卷㈤第380-3 頁所示102年7月12日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申請人:管乾餐飲有限公司)匯入證人洪伊君學甲區農會帳戶1萬700元係食蛇龜交易款項(見原審卷㈤第257頁)。 惟該帳號申請人係管乾餐飲有限公司,有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24日函及所附上開帳戶開戶資料1份 (見原審卷㈤第45頁、第120頁)附卷可佐,該帳戶多次 匯入款項至被告乙○○、甲○○所使用食蛇龜交易帳戶,經被告乙○○、甲○○證述確認係食蛇龜交易款項(見原審卷㈤第378頁、第380頁、第380-1至380-3頁、第380-5 頁),從而,同帳戶之上揭款項應係食蛇龜交易價金。 ⑨另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對於如原審卷㈤第380-2頁 所示99年9月3日起至102年8月20日止「黃朝民」、「余仁欽」、「李聰龍」、「陳翡鳳」等人匯入證人洪伊君學甲區農會帳戶款項,究否係食蛇龜交易款項證稱:不記得了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55至257頁),惟此部分確係食蛇龜交易款項乙節分別據被告乙○○、甲○○於104年12月31 日(見偵4550號卷㈣第171頁)、105年5月18日偵訊中( 見偵1713號卷第85頁)證述屬實,而被告乙○○自承不認識「黃朝民」、「余仁欽」、「李聰龍」、「陳翡鳳」等人,與渠等亦均無金錢往來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55至256頁),是被告乙○○與渠等既無金錢往來,渠等匯入款項自極有可能係食蛇龜交易款項;佐以,「黃朝民」匯入之款項金額高達30萬元,「李聰龍」匯入之款項10萬元,亦非低,另「余仁欽」於99年9月16日匯入證人洪伊君學甲 區農會帳戶之款項與「林明賜」於同日匯入同一帳戶之款項合計66萬元(被告乙○○證述「林明賜」所匯入之款項係食蛇龜交易價金)」;此外,「陳翡鳳」亦曾2次匯款 各50萬元、60萬元至被告甲○○學甲區農會帳戶(見原審卷㈤第378頁),而此2筆款項經被告甲○○證述係食蛇龜交易款項(見原審卷㈤第280頁),從而,上揭「黃朝民 」、「余仁欽」、「李聰龍」、「陳翡鳳」等人匯入之款項應均係食蛇龜交易價金。 ⑶基上,堪認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前即於附表一、二、三之二、四之二編號1至39所示時間,以匯款、現金存入 附表一、二、三之二、四之二編號1至39所示帳戶之款項 均係被告己○○向被告乙○○、甲○○購買食蛇龜給付之價金;而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後即於附表四之二編號40至48、五之二、六之二所示時間,以匯款或現金存入及於附表七之二所示之時間交付現金與被告甲○○之款項均係證人吳明福及幕後出資者向被告乙○○、甲○○購買食蛇龜,及少量柴棺龜給付之價金,而被告己○○、證人吳明福及幕後出資者均係以預付貨款(如有不足,再補足)之方式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匯款或以現金交付,再由被告乙○○、甲○○存入如各附表所示帳戶。 ⑷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前之食蛇龜,及少量柴棺龜交易部分,被告己○○除坦承以其自己、其兒子鄭丞宏、其 前妻林玎憶、其堂兄鄭永富、弟弟鄭丁茂名義匯款部分係交易食蛇龜價款外,否認其餘以他人名義匯款及現金存入部分之食蛇龜交易款項。惟被告己○○另以他人名義名義匯款及現金交付,再由被告乙○○、甲○○存入如附表所示帳戶內之部分事實,已經被告乙○○、甲○○證述綦詳;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是被告 己○○所有之帳戶,有被告己○○大額通貨交易資料1份 在卷可按(見偵273號卷㈠第313頁);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匯入20萬元至被告甲○○所有學甲區農會帳戶之「陳妹」,亦於103年6月23日匯款34萬4,000元至被告己○○ 所有彰化銀行北港分行帳戶內,有被告己○○該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附卷可參(見偵273號卷㈠第314頁),顯見被 告己○○與陳妹有金錢往來,足徵被告乙○○、甲○○前揭證述前開匯款、現金存入款項,均係被告己○○交易食蛇龜之價金等情,確與事實相符,是被告己○○空言否認上揭交易食蛇龜款項,自難憑採。 5、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之後的食蛇龜交易部分: ⑴證人吳明福於被告己○○、甲○○前案查獲後,向被告乙○○、甲○○購買食蛇龜,幕後出資者係被告己○○,被告己○○於其與甲○○前案查獲後,帶同證人吳明福至被告乙○○處,向被告乙○○表示,之後改由證人吳明福接洽食蛇龜買賣、取貨事宜,收購數量及價格由證人吳明福告知,貨款由被告己○○交代他人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匯款入帳戶內,被告己○○起初會電話告知確認,之後變成交易常態,就未再一一告知等情,業經被告乙○○於104年12月22日偵訊中證稱:與己○○、吳明福因買賣 食蛇龜認識的,102年8月24號之前,我所獵捕及收購的食蛇龜都出售給己○○,102年8月24號出事之後,我所獵捕或者收購的食蛇龜,都出售給吳明福,換吳明福,己○○沒出面,己○○第一次帶吳明福來,他說換他「福哥」來,就算換吳明福出面來跟我們交接,北港會便箋福哥寫的,算一次載一載看磅多少,再看多少要收,收一收,價格再談,要談看看多少要收,吳明福會跟我們說一次要收多少,價錢有變動,吳明福會先講,我的京城銀行、學甲農會、洪伊君、洪婉婷、洪政輝、洪古山的存摺,有關鄭婉婷、藍仁宏這對夫妻的匯款紀錄,這都是購買食蛇龜的錢,算被告己○○叫匯款人匯的,那己○○買了,他都叫人匯,就是有說他會匯錢進來,他是沒說什麼人要匯進來,他是說價款匯進來就對了,那就是己○○湊整數(指匯進來的錢),鄭婉婷跟藍仁宏那都不認識,他那個己○○他都會來說匯款進來的事,那時候會打電話,現在要收就都沒人,原來是他跟我說,後來他就懶得說了等語(見偵4550號卷㈢第185至186頁;原審卷㈣第35至43頁)。 ⑵證人吳明福於被告己○○、甲○○前案遭查獲後,向被告乙○○、甲○○購買食蛇龜,幕後出資者係被告己○○,被告己○○於其與甲○○前案遭查獲後,帶證人吳明福至被告乙○○、甲○○魚塭住處,表示之後改由證人吳明福接洽食蛇龜買賣、取貨事宜,貨款由被告己○○委由他人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等情,亦據證人甲○○於104年 12月23日偵訊中證稱:我與己○○、吳明福都認識,與己○○認識是出售並載運食蛇龜到己○○雲林元長住處,有看到吳明福在場泡茶,知道吳明福受雇於己○○,102年8月24日己○○跟我出事案發後,吳明福被己○○於102年9月底、10月初帶來我哥哥乙○○及我魚塭的住處,說以後改由吳明福出面收購,老闆仍然是己○○,以後食蛇龜的收購事宜由吳明福出面,老闆還是己○○,貨款直接匯入帳戶,102年8月24日以後己○○都是以鄭雅婷、藍仁宏名義,匯入我持用洪古山帳戶以及乙○○、洪政輝、洪婉婷、洪伊君的帳戶,還有其他人之大額匯款,這些其他人的匯款都是購買食蛇龜的錢等語(見偵4550號卷㈢第232至 233頁) ⑶從而,被告乙○○、甲○○不僅均明確證述於102年8月24日後,改由證人吳明福出面向被告乙○○、甲○○接洽食蛇龜交易事宜,幕後出資者仍係被告己○○,被告乙○○並清楚交代被告己○○於遭查獲後,第一次如何帶證人吳明福與被告乙○○接洽,如何向被告乙○○表示嗣改由證人吳明福出面接洽食蛇龜交易事宜之經過,及被告己○○以他人名義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起初均以電話告知被告乙○○確認,嗣因成交易常態始未再一一告知之交易細節;被告甲○○並清楚交代102年8月24日後,被告己○○如何偕證人吳明福,與被告甲○○相約在頑皮世界碰面,再至被告乙○○、甲○○暫放食蛇龜之魚塭處,交代嗣改由證人吳明福出面交易食蛇龜事宜之經過。衡情,上開各節若非被告乙○○、甲○○親身經歷見聞,當無證述歷歷之理,且其2人證述被告己○○第一次偕證人吳明福至 渠等暫放食蛇龜之魚塭,交代嗣改由證人吳明福出面接洽食蛇龜交易事宜情節,亦核屬相符。稽之證人吳明福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我很早就認識乙○○、甲○○,是在己○○家裡泡茶認識的,己○○於102、103年曾帶我去過乙○○、甲○○家裡泡茶,他們2人都在一起,應該都是住 在那邊裡語(見原審卷㈣第343至344頁、第350頁),足 見被告己○○確曾帶證人吳明福至被告乙○○、甲○○處。此外,102年8月24日後之102年9月18日即有幕後出資者,將食蛇龜交易款項30萬元匯入被告甲○○學甲農會帳戶(即附表四之二編號36),足認證人吳明福於102年8月24日查獲後未逾1個月,前者即出面向被告乙○○、甲○○ 購買食蛇龜,並由幕後出資者將食蛇龜交易款項30萬元匯入被告甲○○學甲農會帳戶。衡情,彼時距被告己○○、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犯行甫遭查獲未久(該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於102年10月23日提起公訴,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於103年7月10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134號判決 判處有罪,緩刑5年,於103年8月4日確定),縱出面交易食蛇龜之證人吳明福與被告乙○○、甲○○原即因渠等前載運食蛇龜至被告己○○處而熟識,惟證人吳明福究有無給付食蛇龜價款之財力、債信如何等交易重要事項仍未明,被告乙○○、甲○○與證人吳明福對於食蛇龜交易毫無任何信任基礎可言。況斯時,正值被告己○○、甲○○前案偵查程序進行中,被告甲○○理當收斂以避風頭,以獲取將來訴訟利益始符合常情,倘幕後出資者未與被告乙○○、甲○○接洽,令其2人信賴幕後出資者身分、財力、 債信等事項,被告乙○○、甲○○豈有甘冒再遭查獲之風險,放心與證人吳明福交易之理。更何況,102年8月24日後至本案遭查獲止,被告己○○、甲○○前案偵查、審判程序陸續進行,且被告乙○○、甲○○與證人吳明福及其幕後出資者間之食蛇龜交易金額逾1億元,時間長達2年,同理,亦足見被告乙○○、甲○○已掌握、信賴幕後出資者之財力、債信等重要交易事項,彼此間已有深厚信任基礎,始會繼續與之交易。準此,被告乙○○、甲○○前開證述:被告己○○於102年8月24日後偕證人吳明福至被告乙○○、甲○○魚塭處,交代嗣改由證人吳明福出面交易食蛇龜事宜,並於交易食蛇龜價金匯入被告乙○○、甲○○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後,撥打電話與被告乙○○、甲○○確認等語,核與交易常情相符,益徵被告乙○○、甲○○前揭證述:102年8月24日後被告己○○仍係食蛇龜交易之幕後出資者等情,均非子虛。 ⑷又證人吳明福原設籍雲林縣○○鄉○○村0鄰○○000號,於96年2月5日遷入金門現金沙鎮后浦頭16號;被告己○○則原設籍於雲林縣○○鄉○○村00鄰○○000號,於96年7月23日遷入金門現金沙鎮后浦頭16號等情,有其2人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 工作站調振法字第10575519240號卷〔下稱調卷〕第208至209頁)、證人吳明福戶籍遷徙紀錄1份(見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六大隊保七六大刑偵字第1050001617號卷第1193頁)附卷可參。又證人吳明福於91年6月28日所申請(92年9月29日停用)之0000000000號、於91年7月14日所申請( 93年3月30日停用)之0000000000號、於91年11月7日所申請(93年10月11日停用)之0000000000號、於100年6月21日所申請(103年7月10日停用)之0000000000號等4行動 電話門號,其所留存之聯絡電話均係被告己○○住家電話00-0000000號,而非證人吳明福住處之市內電話00-0000000號(見原審卷㈢第353頁、第384頁),有上揭4行動電 話門號及市內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3份附卷可佐(見偵273號卷㈠第182至183頁、第185頁)。又被告甲○○於104年12月16日偵訊中證稱:我載食蛇龜到己○○住處時,經常遇到吳明福在當場泡茶,所以跟吳明福也很熟等語(見偵4550號卷㈢第41頁);復於翌日偵訊中證稱:「(問:他『指證人吳明福』是不是原本就給己○○雇用?)應該…是,因為…不然哪有可能我每次去都遇到他。」等語(見偵4550號卷㈢第41頁、第50頁;原審卷㈣第17頁)。是堪認被告甲○○於102年8月24日前販賣食蛇龜給被告己○○,載運食蛇龜至被告己○○住處時經常遇到證人吳明福。證人吳明福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問:不管你去哪裡,己○○都會跟你聯絡上,是否如此?)對啦。」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52頁)。基上,足見被告己○○與證人吳 明福關係非常密切。再者,證人吳明福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有留我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給乙○○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48頁);被告甲○○於104年11月25日供稱:102年後我是交貨給福哥約2年,當初是福哥主動來找我,我猜他是將己○○的食蛇龜生意頂下來做,他的聯絡電話是0000-000000及大陸電話00000000000,我後來在開庭時,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是吳明福等語(見偵4550號卷㈡第136頁背面),然證人吳明福與被告乙○○、甲○○交 易食蛇龜聯絡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竟係留存被告己○○住處之市內電話,關於此節,證人吳明福於原審審理中證稱:00-0000000是我於90幾年時申請的,我用了3、4年,後來不用,之後誰申請去我不知道,我是後來才知道我申請過的電話,己○○剛好又申請到,聲請0000000000的電話時,我已經沒有使用00-0000000的電話了,因為那支電話比較好記,所以留00-0000000的電話做為聯絡電話,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當時我已經回到我家住了,既然回家,我就留00-0000000的電話,我留00-0000000是因為還沒有回家住,我就會留該支市內電話門號,如果有事,己○○他們家會跟我聯絡云云(見原審卷㈢第351至353頁)。衡情,依吾人一般生活經驗,申請行動電話門號時所留存之電話資料,係作為電信公司聯絡之用,對於電信客戶權利義務不無影響,如無特殊事由,留存正確且經常使用之電話始符合常情,證人吳明福申請該行動電話門號,竟留存已多年未使用之電話作為電信公司聯絡用,況依證人吳明福前揭所述,其申請時留存上揭電話僅係因好記,然其餘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確分別留存其住家市內電話及其他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用等情,有通聯調閱查詢單2份卷可憑(見偵273號卷㈠第183頁、第185至186頁), 且觀之其餘留存住家市內電話00-0000000號作為聯絡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時間,分別係104年2月12日、100年6月21日、102年8月27日、97年10月23日,並非如證人吳明福所述係已是否返家居住作為區分,是證人吳明福前揭舉止實與常情有違,而足以令人懷疑該行動電話門號真正持用人,究係被告己○○或證人吳明福。 ⑸稽之,於附表一、二、三之二、四之二編號1至39所示時 間,以匯款或現金存入附表一、二、三之二、四之二編號1至39所示帳戶內之款項均係被告己○○向被告乙○○、 甲○○購買食蛇龜所支付之價金;於附表四之二編號40至48、五之二、六之二所示時間,以匯款或現金存入附表四之二編號40至48、五之二、六之二所示帳戶之款項則均係證人吳明福及幕後出資者向被告乙○○、甲○○購買食蛇龜所支付之價金之事實,業經本院認定於前。而稽之被告己○○於102年8月24日查獲前係以個人、親人、他人名義匯款或交付現金方式給付食蛇龜價金,金額高達4,773萬 4,225元,堪認被告己○○財力雄厚。又於102年8月24日 前案查獲後證人吳明福及幕後出資者亦係以他人名義匯款或交付現金方式給付食蛇龜買賣價金,與102年8月24日查獲前被告己○○給付食蛇龜價金方式相同。再觀之102年8月24日後主要匯款者係證人鄭雅婷、藍仁宏,而證人藍雅婷、藍仁宏匯款至被告乙○○、甲○○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內之原因一節,業據證人藍仁宏於偵訊中證稱:因為我接手我父親在大陸成衣買賣,到大陸泉州工廠下單需要定金,身上人民幣不夠,於103年間透過朋友介紹認識 「福哥」,「福哥」是大陸人,知道「福哥」可以先在大陸幫我們先行墊付部分人民幣價金,我們再依照「福哥」指示匯款至他指定帳戶,我就跟「福哥」建立這種金錢支付模式,只有在大陸價款定金不夠時才會請「福哥」支付人民幣,前後「福哥」幫我們在大陸支付的人民幣折算約新臺幣約9百多萬元等語(見偵273號卷㈡第154至158頁)。證人鄭雅婷於偵訊中亦證稱:藍仁宏在大陸要付價金,如果不夠,「福哥」先在大陸幫我們以人民幣付款,我們再以新臺幣匯到「福哥」指示的臺灣人戶頭,「福哥」是幫我們墊款,不是賣我們成衣的人,「福哥」幫我們墊付折算超過新臺幣1千萬元等語(見偵273號卷㈡第156至158頁)。衡以被告己○○自承:自102年間赴大陸地區經營 臺灣農民創業園及103年至海南島設泥鰍繁殖場,我向乙 ○○、甲○○購買食蛇龜資金,都是我的自有資金,我都在大陸做生意,還有我在廈門廠房拆遷補助費約700多萬 人民幣,我在大陸做生意的收入都放在我廈門建設銀行及農業銀行帳戶內,並沒有匯款回臺灣,我有需要的時會向在大陸的臺灣友人要求,因為他們與我之間都有債權債務關係,他們要還我錢的時,我就匯要求匯款到我臺灣的土地銀行北港分行或是彰化銀行北港分行帳戶內,所以我沒友人民幣外匯收入等語(見偵273號卷㈡第171頁背面、第309頁背面)。是被告己○○在大陸經商多年,人民幣資 金雄厚,且與大陸台商多有生意往來,對於兩岸資金運用嫻熟,確有財力及人脈先行墊付在大陸台商所需之人民幣資金,再指示在大陸台商依指示匯款新臺幣至臺灣帳戶。再者,102年8月24日查獲前匯款至被告乙○○、甲○○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除證人鄭雅婷、藍仁宏外,其中管乾餐飲有限公司所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山明小吃店所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2帳戶亦經常匯入食蛇龜價金 至被告乙○○、甲○○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上揭2 帳戶匯至被告乙○○、甲○○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之款項,分別為00000000000000號(管乾餐飲有限公司)共計771萬8,400元,及00000000000000號(山明小吃店)共計480萬元,另村日有限公司所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亦 曾匯入食蛇龜交易款項至被告乙○○、甲○○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即附表四之二編號42、五之二編號19),共計105萬元,有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24 日函及所附上開3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原審卷㈤第45至210頁),及前揭被告乙○○京城銀行、被 告乙○○、甲○○、證人洪伊君、洪婉婷、洪政輝學甲農會、證人洪政輝學甲郵局帳戶存摺內頁及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憑,而上揭3帳戶於102年8月24日查獲前之102年5月20 日即陸續匯入食蛇龜價金至被告乙○○、甲○○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如附表四之二編號10、13、14、16、19、20、25),00000000000000號(管乾餐飲有限公司)共計匯入51萬7,000元、00000000000000號(山明小吃店) 共計匯入155萬5,000元,00000000000000號(村日有限公司)共計匯入240萬元,而前開3帳戶既係被告己○○於 102年8月24日前向被告乙○○、甲○○購買食蛇龜,指示他人匯入之交易款項,顯見102年8月24日查獲後前開3帳 戶之所以匯入食蛇龜交易款項至被告乙○○、甲○○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亦係受被告己○○所指示。以上跡證在在顯示被告乙○○、甲○○前開證述102年8月24日查獲後販賣食蛇龜給證人吳明福,證人吳明福僅係出面交易者,幕後金主仍係被告己○○一節,確與事實相符,故被告己○○否認102年8月24日查獲後委由證人吳明福向被告乙○○、甲○○買入食蛇龜,此乃證人吳明福個人所為,其並非食蛇龜交易之幕後金主云云,與上開跡證不符,並非事實,無非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⑹從而,被告乙○○、甲○○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前販賣食蛇龜與被告己○○,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後,被告己○○仍繼續向被告乙○○、甲○○買入食蛇龜,為掩人耳目,委由證人吳明福出面與被告乙○○、甲○○交易食蛇龜之事實,洵堪認定。 (四)被告及辯護人其餘所辯不足採之理由: 1、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於102年8月24日後,我賣食蛇龜給吳明福,己○○沒有帶吳明福一起去找我跟我弟弟,跟我們講說,以後就由吳明福代表他向我們買食蛇龜,吳明福是自己一個人來,當時檢察官說他查的結果,都是同樣那些人匯款進來,我當時說不清楚、大概是,所以我那樣講,這是我自己想的;吳明福出面跟我接洽買賣食蛇龜的事,己○○不曾就此事與我聯繫,吳明福通知要匯款,匯款後,吳明福會通知,要我們去看有沒有錢,他去遇到誰,就跟誰說,他人會來找我,不是電話通知,匯款給我的那些人,我都不認識,己○○、吳明福、藍仁宏、鄭雅婷是否一起合夥做這生意,我說不知道,但是檢察官說他們查了就是這樣,要我們要這樣講,不然要抓我們去關,我說「大概是」,他說講「大概是」也不行,事實上我不知道他們有無合夥,怎麼可能讓我們知道云云(見原審卷㈡第15頁背面至17頁)。被告甲○○於原審審理中亦翻異前詞改口證稱:我賣給己○○食蛇龜的時間至102年8月24日止,102年8月24日之後就停了,103年起我有再賣 給吳明福,己○○沒有跟我接洽食蛇龜,都是吳明福跟我接洽而已,吳明福與我交易食蛇龜,是否代表己○○,我不確定,當時檢察官問的時候,要我這樣講「吳明福是代表己○○來買」,不然我也不知道實情,我怎麼可能會這樣講,查出來就是有匯款,檢察官要我一定要說「是」,不然不能交保云云(見原審卷㈡第9頁背面至10頁、第12 至13頁)。是被告乙○○、甲○○於原審審理中翻異前詞,改口證述102年8月24日查獲後販賣食蛇龜與證人吳明福,未與被告己○○接洽食蛇龜交易事宜,不知證人吳明福幕後金主是否係被告己○○云云。另證人吳明福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中證稱:約3、4年前至己○○家中知道他有在養食蛇龜,後來我的北港朋友「臭腥」問我知不知道問我知不知道有人在賣食蛇龜或來源,我跟他說我知道己○○在賣,但是己○○後來就沒有賣了,我跟「臭腥」說己○○有介紹乙○○、甲○○給我認識,所以我才開始接觸食蛇龜買賣,「臭腥」先跟乙○○、甲○○說好要收購食蛇龜後,再把錢交給我交代我去乙○○、甲○○住家載運食蛇龜,再載到雲林北港鎮的麥當勞交給「臭腥」,最少有拿50萬元,最多拿100萬元去收購食蛇龜,沒有每次 現金交易,有時只是去載運食蛇龜,沒有帶現金去,我沒有替己○○做事,我是替「臭腥」收購食蛇龜,代價是每趟5,000元云云(見原審卷㈢第386至391頁、第429至432 頁),是證人吳明福亦否認被告己○○係委託其出面交易食蛇龜之幕後金主云云。(被告乙○○、甲○○偵訊中證述均係出於自由意志一節,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茲不再贅敘。) 2、被告乙○○、甲○○、證人吳明福上開證述有以下嚴重瑕疵,難以憑採: ⑴證人吳明福於警詢、原審審理中證稱:我認識「臭腥」非常久了,我知道他是北港人,姓名、年籍、聯絡方式都不知道,是他拿手機給我都是他找我,我沒有辦法找他云云(見原審卷㈢第348頁、第387頁)。而依證人吳明福前開所證述其受「臭腥」委託出面向被告乙○○、甲○○買入食蛇龜,每趟代價5,000元,代價甚高,時間自102年8月 24日查獲後起至104年11月11日本案為警查獲時止,時間 長達2年餘,交易金額逾1億元,參以,食蛇龜買賣係非法之交易,並觸犯刑責,倘「臭腥」與證人吳明福無信任基礎,豈有甘冒遭查緝風險,委由證人吳明福出面交易之可能。再者,證人吳明福亦證述與「臭腥」相識多年,從而,證人吳明福與「臭腥」既相識多年,彼此間信任基礎深厚,則證人吳明福豈有不知「臭腥」真實姓名、年籍,甚至無法聯絡之理,證人吳明福證述係受「臭腥」委託出面向被告乙○○、甲○○買入食蛇龜乙節是否屬實,實有可疑。 ⑵同理,102年8月24日後至本案遭查獲止,時間長達2年餘 ,交易金額逾1億元,參以,食蛇龜買賣係非法之交易, 並觸犯刑責,況被告己○○、甲○○前案偵查、審判程序陸續進行,設若被告乙○○、甲○○未能掌握、信賴幕後出資者之身分、財力、債信等重要交易事項,彼此間並無深厚信任基礎,當無甘冒再遭查獲之風險與之交易之可能。況且證人吳明福僅係出面交易食蛇龜者,幕後另有出資者,且依證人吳明福於警詢所證述:「臭腥」先跟乙○○、甲○○說好要收購食蛇龜後,「臭腥」再交代我去乙○○住家載運食蛇龜,我有叫「臭腥」打電話給乙○○、甲○○講錢的事情,所以匯款的前我不知道,我都沒匯款,有時候是拿現金過去,都是「臭腥」拿現金給我,叫我去跟乙○○、甲○○買,所以我真的不知道有多少錢,我只是幫「臭腥」去買食蛇龜,幫忙秤重後我會開單給乙○○、甲○○,單據影本跟食蛇龜就交給「臭腥」,所以我不知道買了多少食蛇龜等語(見原審㈢卷第387頁、第431頁)。及其於原審審理中所證稱:「臭腥」叫人打電話給乙○○他們講買食蛇龜的價錢,我不知道,我只負責去載食蛇龜等語(見原審卷㈢卷第346頁)。足見證人吳明福僅 係出面代幕後出資者向被告乙○○、甲○○購買載運食蛇龜,再將幕後出資者交付之食蛇龜價金轉交被告乙○○、甲○○,並將載運之食蛇龜交付幕後出資者,對於交易價格、數量、匯款均由幕後出資者與被告乙○○、甲○○聯絡、決定,證人吳明福並無決定權限,亦未負責匯款事項。準此,被告乙○○、甲○○與幕後出資者交易長達2年 餘,金額逾1億元。而食蛇龜價格隨著季節、獵捕數量、 市場需求等因素而波動,此為被告乙○○、甲○○所自承,且觀之扣案被告甲○○記載之帳冊(見原審卷㈥第69至84頁)即可自明,而依被告乙○○所述102年間販賣價格 每台斤1,400元(即收購價格加300元,見原審卷㈤第2頁 ),依扣案被告甲○○記載之帳冊最高價格為每台斤10,600元(見原審卷㈥第71頁),依該帳冊記載104年價格介 於3,500元至10,600元(見原審卷㈥第69至84頁),是食 蛇龜交易價格波動甚大,甚至相隔數日或翌日價格即有別,從而,議價乃交易重要事項,攸關成本及利潤。職是,被告乙○○、甲○○與幕後出資者交易時間長達2年餘, 議價次數難以數計,對於幕後出資者之真實身分豈有不知之理。從而,被告乙○○於105年7月26日原審審理中證稱:102年8月24日之後,匯款給我之前,吳明福會通知說要匯款,匯款後,吳明福會要我們去看有沒有錢,他去遇到誰,就跟誰說,他人會來找我,不是電話,沒有錢沒有匯進來,我用電話去問為什麼的情形,我也沒有吳明福電話,我以前有己○○電話。不確定吳明福是否代表己○○跟我買食蛇龜云云(見原審卷㈡第16至17頁、第18頁背面);被告甲○○於同日原審審理中證稱:吳明福直接去我的魚塭找我,說他要買,他說他要接著做,吳明福沒有提及他的錢如何來的,我沒有過問這個,有現金也有匯款,匯款前後有人通知我,電話是大陸打過來,我不知道是誰,我不知道吳明福跟我買食蛇龜,到底是吳明福跟我買,還是有代表其他人,我不知道,吳明福跟大陸那邊有關係,我不確定吳明福跟我交易食蛇龜是否代表己○○云云(見原審卷㈡第10頁背面、第12至13頁)。其2人上開證述與 證人吳明福前開所證述:僅出面代幕後出資者向被告乙○○、甲○○購買載運食蛇龜,再將幕後出資者交付之食蛇龜價金轉交被告乙○○、甲○○,並將載運之食蛇龜交付幕後出資者,對於交易價格、數量、匯款均由幕後出資者與被告乙○○、甲○○聯絡、決定等情齟齬;被告甲○○前揭證述亦與其於104年11月25日警詢所證稱:102年後我是交貨給福哥約2年,當初是福哥主動來找我,我猜他是 將己○○的食蛇龜生意頂下來做,他的聯絡電話是0000000000及大陸電話00000000000,洪古山台南市學甲區農會 帳戶都是福哥給我買食蛇龜的錢,這些人我都不認識,但都是福哥透過他們將買食蛇龜的錢匯給我,福哥會以末3 碼864的手機號碼打電話跟我說錢已經匯進去了云云(見 偵4550號卷㈡第137頁背面)歧異。且衡情,依被告乙○ ○所述,既由證人吳明福通知及確認食蛇龜交易價金匯款事宜,交易時間長達2年餘、匯款次數甚多,金額逾1億元,然被告乙○○竟無通知及確認食蛇龜交易價金匯事宜之證人吳明福之聯絡電話,卻有被告己○○之聯絡電話,顯乖違交易常情;從而,被告乙○○、甲○○對於幕後出資者真實身分顯然避重就輕,嚴重悖於交易常情。 ⑶從而,被告乙○○、甲○○翻異前詞,於105年7月26日原審審理中所為前開證述102年8月24日查獲後販賣食蛇龜與證人吳明福,未與被告己○○接洽食蛇龜交易事宜,不知證人吳明福幕後金主是否係被告己○○云云;及證人吳明福前開證述「臭腥」才是委託其出面交易食蛇龜之幕後金主,不是被告己○○云云,有上開悖於交易常情之嚴重瑕疵,難以憑採,自無足作為有利於被告己○○之認定。 3、另辯護人以被告乙○○、甲○○於警詢、偵訊證述102年8月24日查獲後販賣食蛇龜給證人吳明福,幕後出資者為被告己○○等語,係受到警方及檢察官錯誤告知經查證102 年8月24日查獲前後證人鄭雅婷、藍仁宏均將食蛇龜交易 款項匯入被告乙○○、甲○○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被告乙○○、甲○○受到誤導所為之推測之詞云云一節:⑴證人藍仁宏、鄭雅婷於102年8月24日前,並無匯入食蛇龜交易款項至被告乙○○、甲○○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之交易紀錄一節,有證人藍仁宏、鄭雅婷、被告乙○○、甲○○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交易明細表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⑵被告乙○○於104年12月16日偵訊中證稱:「(問:己○ ○102年8月出事後,是否都委由吳明福出面跟你們買賣食蛇龜?)我不知道。」、「(問:為何己○○在102年8月24日前跟你及甲○○蒐購食蛇龜,匯款人有時是己○○、其前妻林玎憶、其次子鄭丞宏、絕大部分款項是由鄭雅婷、藍仁宏所匯入,102年8月24日後,吳明福出面蒐購食蛇龜的價款,同樣也是由鄭雅婷、藍仁宏所匯入?難道吳明福不是己○○代為委託出面向你們兄弟蒐購食蛇龜?)己○○與吳明福他們兩人應該有關係。」、「(問:你所說己○○與吳明福他們兩人應該有關係是何意?)我只知道他們是朋友。」、「(己○○與吳明福出生地,前者是雲林縣元長鄉龍岩143號,後者是龍岩172號,吳明福後來又從雲林出生地搬到金門金沙鎮浦頭16號己○○的住處,吳明福所申用留給你的聯絡電話0000000000,其申請該行動電話時,留下聯絡電話為己○○龍岩家中所用788700,且2人蒐購食蛇龜的錢,每次交易價金龐大,幾乎都超過百 萬,而絕大部分價款都由鄭雅婷、藍仁宏所電匯,請問鄭、吳2人僅是朋友關係?)我真的不知道他們是什麼關係 。」等語(見偵4550號卷㈢第36頁)。其於104年12月21 日警詢時證稱:「(問:好,來改102年。102年起啦齁,我開始收購食蛇龜並轉售,並轉售予己○○啦齁,那再來,轉售給己○○啦齁,那再來你是透過這兩名人員匯款的嗎?)嘿。」、「(問:嘿?是不是?)嘿,對。」、「(問:己○○啦齁,則…則透過啦齁,藍仁宏及鄭雅婷等人之帳戶啦齁,匯入你的京城銀行,還有誰?你兒子好像也有?)有啦,那…。」、「(問:再來,102年8月份,102年8月份己○○遭人查獲後呢?蛤?己○○遭查獲後呢?)就換阿福啊。」、「(問:轉由吳明福出面?)嘿。」、「(問:轉由吳明福向我收購?)嘿。」、「(問:而收購金額,而收購的金額一樣啦齁?)一樣。」、「(問:一樣啦齁,一樣透過啦齁,本帳戶啦齁,匯入。而收購的金額一樣透過藍仁宏以及鄭雅婷的帳戶分別匯入你的這三個帳戶裡面嗎?)嘿,嘿。」、「(問:是這樣嗎?沒錯嗎?)是啦。」、「(問:好。啊102年8月份他被人查獲之後勒?)他就沒出面了。」、「(問:嘿。他居於幕後啊嗯?)嗯?」、「(問:他就居在幕後啊?)嘿。」、「(問:」是不是?)嘿。」、「(問:改由。)吳明…。」、「(問:吳明福出面收購嗯,啊藏在哪?)蛤?」、「(問:藏在哪?)我不知道,他載…我就不知道他載去哪。」、「(問:你就不清楚了嗎?)嗯,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0至26頁勘驗筆錄)。是被告乙○○於警詢、偵訊中,司法警察、檢察官分別有以102年8月24日查獲前被告己○○、102年8月24日查獲後,證人吳明福向渠等購買食蛇龜究係以何人名義,匯入被告乙○○、甲○○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之問題,詢(訊)問被告乙○○,司法警察詢以102年8月24日查獲前是否係證人藍仁宏、鄭雅婷匯入被告乙○○、甲○○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檢察官訊問時並曾告知被告乙○○,102年8月24日查獲前,食蛇龜交易款項係由被告己○○親友名義匯入被告乙○○、甲○○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絕大多數則係由證人藍仁宏、鄭雅婷匯入被告乙○○、甲○○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等。從而,司法警察、檢察官分別有以上揭錯誤資訊詢(訊)問被告乙○○之情形。 ⑶另被告甲○○歷次警詢、偵訊關於證人藍仁宏、鄭雅婷匯款至被告乙○○、甲○○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之供述如下:①於104年11月18日偵訊中證稱:「(問:你在警 詢筆錄中說,「福哥」匯款給你使用的學甲農會帳戶,匯款人姓名為何?)其中一個叫鄭雅婷,另外一個是男性名字,但我忘記了。」等語(見偵4550號卷㈡第83頁);②於104年11月25日偵訊中證稱:「(問:鄭雅婷匯很多次 錢給你們,他與己○○關係為何?)我不知道,但是在我使用的洪古山學甲農會帳戶有他的匯款,是用來賣賣食蛇龜的。」等語(見偵4550號卷㈡第134頁);③於104年11月26日偵訊中證稱:「(問:103年之前主要是誰跟你買 食蛇龜?)己○○。」、「(問:104年是誰跟你買食蛇 龜?)『福哥』,102年8月24日之前是己○○,102年8月24日之後己○○就沒有做,換『福哥』跟我做。『福哥』經我指認就是吳明福。」、「(問:吳明福都是用他自己的名義匯款給你?)他都用別人的名字。有藍仁宏、鄭雅婷。我沒有注意匯款人是誰,我只注意錢有沒有進來。吳明福都是匯款整數100萬,如果沒有到整數100萬,也會補齊到100萬。」等語(見偵4550號卷㈡第153頁);④於104年12月22日警詢時證稱:「(問:來,101到102八月份 ,你銷售給己○○的時候,啊他是怎麼匯款給你?)由藍仁宏還有鄭雅婷。」、「(問:己○○交…之後啦齁,己○○遭查獲,遭查獲啦齁?)嗯。」、「(問:再來呢?)之後遭查獲由吳明福啊。」、「(問:由吳明福?)嗯,接洽人啦,說是東西賣他啊。」、「(問:由吳明福接洽?)嗯。」、「(問:再來呢?洪:東西交給他啊,交給吳明福啊。」、「(問:轉由吳明福出面接洽。)嗯。」、「(問:轉由吳明福出面接洽,向我與我哥乙○○收購食蛇龜。)嘿嘿,這樣對。」、「(問:查獲後改由吳明福出面接洽,向我與我哥乙○○收購,收購食蛇龜嘛齁。)嗯嗯。」、「(問:啊收購金額呢?怎麼匯給他?)啊就他匯,他在負責的啊,他要匯進來我們的戶頭啊。」、「(問:對嘛,啊是透過誰匯?)藍仁宏跟鄭雅婷。」、「(問:而收購金額一樣是透過藍仁宏跟鄭雅婷等人的帳戶?)嘿嘿。」、「(問:是不是這樣?)嘿嘿。」、「(問:承上啦齁,102年8月啦齁,己○○遭查獲的前後啦齁,收購食蛇龜的金額啦齁,仍舊一樣是透過藍仁宏跟鄭雅婷等人的帳戶,分別匯入…匯入啦齁,也一樣分別匯入啦齁。一樣分別匯入啦齁,你哥京城銀行的帳戶及你使用…你使用的洪古山農會帳戶?)嗯嗯。」、「(問:查獲前後都同樣的帳戶匯過去?)嗯嗯。」、「(問:那吳明福是不是只是出面的收購者?)是。」、「(問:幕後的收購者是否仍為己○○?)是。」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0至26頁勘驗筆錄);⑤於104年12月17日偵訊中證稱: 「(問:以鄭雅婷、藍仁宏匯入這些帳戶的現款,是否都是吳明福跟你們交易食蛇龜的價款?)是「(問:除了鄭雅婷、藍仁宏的匯款外,還有其他大額匯款是否都是出售食蛇龜得來的款項?)是。」、「(問:你們見過鄭雅婷、藍仁宏?)沒有。」、「(問:為何知道鄭雅婷、藍仁宏的匯款就是賣食蛇龜的款項?)只要帳戶內同一天或隔一天有100萬元以上,我們就知道釋出售食蛇龜的價款, 乙○○雖然有在做鐵工,金額都不大。」等語(見偵4550號卷㈢第50頁);⑥於104年12月23日偵訊中證稱:「( 問:己○○於102年8月24前,蒐購食蛇龜的貨款都使以何人名義匯進來?)藍仁宏、鄭雅婷、林玎憶、己○○、鄭丞宏。」、「(問:己○○於102年8月24以日後,蒐購食蛇龜的貨款都使以何人名義匯進來?匯到何人帳戶?)己○○都是以鄭雅婷、藍仁宏名義,匯入我持用洪古山帳戶以及乙○○、洪政輝、洪婉婷、洪伊君的帳戶。」、「(問:你所持用持用洪古山帳戶以及乙○○、洪政輝、洪婉婷、洪伊君的帳戶內,除了鄭雅婷、藍仁宏、己○○、林玎憶、鄭丞宏的匯入款項外,在102年8月24日以後還有其他人之大額匯款,這些其他人的匯款是否都是購買食蛇龜的錢?)都是我們出售食蛇龜給己○○的價款。」等語(見偵4550號卷㈢第232至233頁)。是被告甲○○於警詢、偵訊中,司法警察、檢察官均未先告知經查證102年8月24日查獲前,證人藍仁宏、鄭雅婷曾將食蛇龜交易款項匯入被告乙○○、甲○○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之事實,而係司法警察、檢察官分別以102年8月24日查獲前被告己○○、102年8月24日查獲後,證人吳明福向渠等購買食蛇龜究係以何人名義匯入被告乙○○、甲○○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之問題詢(訊)問被告乙○○,被告甲○○始回答以證人藍仁宏、鄭雅婷名義匯入被告乙○○、甲○○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從而,司法警察、檢察官並無被告己○○辯護人所稱以上揭錯誤資訊詢(訊)問被告甲○○之情形,自無因此遭誤導而為臆測之證述之虞。 ⑷司法警察、檢察官分別有以上揭錯誤資訊詢(訊)問被告乙○○、甲○○之情形,惟本案被告乙○○、甲○○所犯非法買賣食蛇龜犯行,時間長達6年(自被訴之99年起算 ),經警方在被告乙○○、甲○○處扣押之帳戶存摺多達20本,有保七總隊第六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在卷可按 (見偵4550號卷㈠第83至84頁、第133頁),而司法警察 及檢察官於上揭時間詢(訊)問被告乙○○時所掌握、知 悉,作為被告乙○○、甲○○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亦高達7本(即被告乙○○京城銀行及學甲區農會、證人洪 伊君、洪婉婷、洪政輝學甲區農會、洪政輝學甲郵局、被告甲○○臺南縣漁會等帳戶,不含被告甲○○學甲農會存摺),102年8月24日查獲前、後資金交易頻繁,又於102 年8月24日後證人吳明福及幕後出資者,亦係以他人名義 匯款或交付現金方式給付食蛇龜買賣貨款,與102年8月24日查獲前被告己○○給付食蛇龜貨款方式相同,而102年8月24日後主要匯款者係證人藍仁宏、鄭雅婷,是司法警察、檢察官於偵查之初階段,誤認證人藍仁宏、鄭雅婷亦曾於102年8月24日前將食蛇龜交易款項匯入被告乙○○、甲○○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應係卷證資料繁雜,尚未清楚釐清被告乙○○、甲○○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紀錄所致,尚難認係刻意誤導欲入人於罪,此自檢察官嗣清查上揭7帳戶交易明細表,逐一列出可疑食蛇龜交易款項 再次訊問被告乙○○、甲○○(見偵4550號卷㈣第150至 165頁、第168至178頁;偵1713號卷第85至88頁),已無 引用錯誤匯款紀錄訊問之情形即可自明。 ⑸再者,檢察官固有以上揭錯誤資訊訊問被告乙○○之情形,被告乙○○雖證稱被告食蛇龜與證人吳明福應該有關係,然仍表示不知道他們的關係,並無因遭誤導,自行臆測而證述被告己○○係幕後出資者之情形;甚者,檢察官嗣清查上揭7帳戶交易明細表,逐一列出可疑食蛇龜交易款 項再次訊問被告乙○○、甲○○時,被告乙○○、甲○○均已知悉證人藍仁宏、鄭雅婷於102年8月24日前並無匯入食蛇龜交易款項至渠等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之紀錄,惟渠等並未更易之前所證述102年8月24日後,由證人吳明福出面交易食蛇龜,幕後出資者仍係被告己○○之內容(見偵4550號卷㈣第150至165頁、第168至178頁;偵1713號卷第85至88頁),益徵被告乙○○、甲○○前開證述被告己○○係幕後出資者並非因檢察官、司法警察於偵查初階段告知或以錯誤基礎事實訊(詢)問而遭誤導所為之臆測之詞,此錯誤事實對於渠等前開證述被告己○○係幕後出資者之真實性並無妨害,從而,被告己○○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不足採信。 ⑹證人之供述前後稍有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究竟何者為可採,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被告乙○○、甲○○固有先後前後證述不一之情事,惟此或因偵查之初,恐自己或他人觸犯刑事責任而否認,或有避重就輕之詞,然渠等嗣證述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後被告己○○委由證人吳明福出面交易食蛇龜,幕後出資者仍係被告己○○之事實,經核已有上開證據足以補強渠等此部分證述確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被告己○○辯護人以渠等前後證述歧異之瑕疵,而認渠等所為不利於被告己○○之證述亦不足採,尚屬無據,要無足採。 4、辯護人聲請詰問證人戊○○、丙○○、黃智威,以明瞭管乾餐飲有限公、村日有限公司、山明小吃店匯款至被告乙○○、甲○○,及證人洪伊君、洪婉婷、洪政輝、洪古山所開立帳戶之情形: ⑴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其是管乾餐飲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主要是經營火鍋業,在中國信託銀行有開立一個00000000000000號帳號;我認識甲○○、乙○○跟己○○,也不認識洪伊君、洪婉婷、洪政輝跟洪古山,其公司之上開帳號,曾經有匯款轉帳到甲○○、乙○○、洪伊君、洪婉婷、洪政輝及洪古山之帳戶內,是因管乾公司約於101、102年時,曾經到中國大陸廈門開店,當時為了方便聯絡,所以我們有找一個當地人林宏偉「阿偉」,因為我們沒辦法常駐在廈門,所以請林宏偉幫我們負責聯絡採購一些鍋碗瓢盆,或是市場牛羊雞肉供應商等等,有些款項是他幫忙先行買單,因為我們要匯款過去,有些款項有時間性可能比較來不及,他徵求我們同意後先墊,之後我們就會匯款,有時我們會在臺灣兌換人民幣,再轉匯過去,有時候他會提供他朋友帳戶頭給我,我用臺幣直接匯進去,其中有幾次我記得就是匯給洪姓先生,所以我會匯款到上開六位洪性的帳戶內就受到林宏偉的委託「阿偉」跟我說他跟這些人有生意的往來;村日有限公司也是我在主導,村日公司的營業項目是專門進口家具、沙發、電磁爐那些大型家具,主要是沙發,我們管乾公司火鍋店裡用的沙發全都大陸訂做的,丙○○是我們裡面的小股東,它是掛名村日這家公司當負責人,實際運作的狀況他不瞭解,村日公司部分,我有到大陸地區佛山去訂一些家具,有時林宏偉會牽線,幫我介紹一些廠商,有時候我會直接付款給對方,必較緊急的狀況,例如他東西已經做好了,我們又趕著要開店需要這批設備,我們來不及匯錢時,可能請林宏偉幫忙代墊部分款項,如是小金額,我們就用微信轉帳直接轉給他,金額比較大就匯款到他自己名義的帳戶,或是他指定的其他人的帳戶,應該也有匯到甲○○、洪伊君的帳戶內,原審判決第85、86頁附表四之二編號10、14、16、19、25、46所示之匯款,就是「阿偉」提供帳號,由我匯款進去的,另原審判決第89到91頁附表五之二編號3、6、7、8、9、14、19、28、37、58、63、66、67、80 、86之匯款,這些都是我匯給洪伊君、洪古山、乙○○、洪振輝等人的學甲區農會帳戶,及乙○○的京城銀行學甲分行帳戶,也是「阿偉」指定我匯到這些人的帳戶,比如我欠他兩百萬元,他會指定說這個帳戶匯三十萬元、這個帳戶匯四十萬元、那個帳戶匯五十萬元這樣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0至68頁)。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曾擔任過村日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是掛名的,我沒有經營,實際的負責人是戊○○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8頁背面至69頁)。 ⑵證人黃智威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其有經營山明小吃店,營業項目是火鍋,是火鍋連鎖餐飲店,山明小吃店有在中國信託銀行申請開立00000000000000帳戶,我不認識乙○○、甲○○、洪婉婷、洪伊君、洪古山、洪振輝、己○○這些人,山明小吃店帳戶曾經轉帳或匯款到前開洪姓6 人帳戶內,這是因山明小吃店約在5、6年前,在福建廈門進行餐飲投資,透過那邊的友人林宏偉「阿偉」,有幫我們打點一些關係,有些款項需要支付時,因為我們沒有人民幣可以支付給他,他就說給我們一個臺幣的帳戶,我們就按照他的指示把款項匯進上開帳戶內,我只知道林宏偉政商關係不錯,應該主要也是作投資的;我認識戊○○,他是我們餐飲連鎖店總公司的負責人,山明小吃店就是餐飲連鎖店的其中分店,山明小吃店是我在負責,在廈門的火鍋分店,是與戊○○一起投資的,要匯款時我與戊○○會依彼此該負擔比例,將各自應負擔的部分匯款出去;原審判決第85、86頁附表四之二編號13、20,原審判決第89、91頁附表五之二編號12、15、35、36、38、39、43、45,原審判決第93、94頁,附表六之二編號8、30部分,都 是山明小吃店分別匯款到乙○○、洪古山、洪伊君、洪振輝、洪婉婷等人的學甲區農會帳戶內的資料,這些是我剛才所述林宏偉指示你匯款的記錄,就是林宏偉告知帳戶,我就依他的指示匯款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9頁背面至79頁)。 ⑶依證人戊○○、黃智威之證言,可知其是依大陸地區人民林宏偉「阿偉」之指示而匯款至乙○○、甲○○、洪婉婷、洪伊君、洪古山、洪振輝名義帳戶內,此情核與證人藍仁宏、鄭雅婷於偵訊中證稱:其於103年間透過朋友介紹 認識大陸地區人民「福哥」,「福哥」可在大陸地區先行墊付部分人民幣價金,其再依「福哥」指示匯款至他指定帳戶等語(見偵273號卷㈡第154至158頁、第156至158頁 )相同。衡以被告己○○自承,其在大陸經商多年,人民幣資金雄厚,且與大陸台商多有生意往來等情(見偵273 號卷㈡第171頁背面、第309頁背面),是被告己○○對於兩岸資金運用嫻熟,確有財力及人脈先行墊付在大陸台商所需之人民幣資金,再指示在大陸台商依指示匯款新臺幣至臺灣帳戶,有如前述。是以被告己○○另與林宏偉「阿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指示證人戊○○、黃智威匯款,在本案中亦屬已存在之犯罪模式,而可相互驗證。是以管乾餐飲有限公司共計匯入51萬7,000元,山明小吃店共 計匯入155萬5,000元,村日有限公司共計匯入240萬元, 而前開3帳戶既係被告己○○於102年8月24日前向被告乙 ○○、甲○○購買食蛇龜,指示他人匯入之交易款項,顯見102年8月24日查獲後前開3帳戶之所以匯入食蛇龜交易 款項至被告乙○○、甲○○所使用之食蛇龜交易帳戶,亦係受被告己○○所指示,此部分辯意旨亦不足憑信。 (五)被告乙○○、甲○○買入、賣出食蛇龜之數量,及被告己○○買入食蛇龜數量之認定: 1、關於扣案被告乙○○記載之帳冊(即致達管理學院行事曆)係被告乙○○買入食蛇龜之時間、對象、數量之紀錄等情,業據被告乙○○供述明確。而該本帳冊固僅記載月/日,並無年份之記載,依被告乙○○於原審另案(即原審105年度訴字第82號另案被告劉裕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案件)審理中證稱:扣案帳冊應該是102年至103年的資料,食蛇龜大概是每年6月時出來野外活動,跟被告等人收 購食蛇龜後會馬上記帳,不會隔一段時間才記帳,依照其記帳習慣,警卷第65頁(即偵4550號卷㈢第160頁)關於 帳冊左頁記載「10月30日」、帳冊右頁記載「6月17日」 ,代表10月收購完畢之後,隔年6月食蛇龜活動季節又收 購下一筆,也代表上開帳冊左頁「10月30日」這筆以前,是102年間的收購紀錄,上開帳冊右頁「6月17日」以後,是103年的收購紀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72至173頁), 經核與扣案之帳冊影本(見原審卷㈡第151至180頁)之排列順序記載相符,尤其是有載明日期之帳冊影本,均係按時間順序記載,更可認被告乙○○之證述與一般人習慣係依時間順序記載於筆記本內之經驗法則無違,應堪採信。至於證人乙○○曾稱扣案帳冊係102年間、或稱103年間,或稱101年至102年之證述(見偵4550號卷㈡第156頁背面 、卷㈢第76頁背面、卷㈣第3頁背面、卷㈤第2頁;原審卷㈡第172頁),應係因時間已相隔數年,且其買入食蛇龜 之對象有多人,買入之數量又屬龐大,故而記憶不清所致,後經原審審理中提示上開卷附帳冊影本,逐頁核對後,被告乙○○始喚起記憶,依該帳冊之記載而明確證述,自應以其之後的證述與事實相符而為可採。從而,上開帳冊應係被告乙○○於102、103年買入食蛇龜之對象、時間、數量之紀錄。 2、關於扣案北港鎮民代表會便箋係被告乙○○、甲○○販賣食蛇龜與證人吳明福及被告己○○時,由出面交易之證人吳明福記載食蛇龜交易之時間、數量乙節,業據被告乙○○、甲○○供述在卷,並經證人吳明福證述屬實;而該便箋並無年份之記載,被告乙○○於偵查中均供稱係103年 至104年間之收購紀錄等語(見偵4550號卷㈢第76頁、第 186頁、卷㈤第5頁),其並稱如偵4550號卷㈣第42至60頁所示之便箋係103年之紀錄,其餘則係104年間之紀錄,惟被告乙○○所證述103年間之出貨便箋其中如偵4550號卷 ㈣第51頁所示之便箋(9月初9日山98小9)記載顯然與扣 案被告甲○○帳冊相符(見原審卷㈤第84頁),是被告乙○○此部分證述顯然有誤。稽之,扣案之北港鎮民代表會便箋共計42張,係一張一張堆疊,並未裝訂成冊,非若扣案之被告乙○○帳冊係成冊之行事曆,扣案之被告甲○○帳冊則係成冊之筆記本,後二者依行事曆、筆記本前後頁面即可清楚區辨記載內容時間順序,然北港鎮民代表會便箋則否,衡以,被告乙○○記憶尚有上開錯誤之處,故本院認尚無法依被告乙○○前開證述認定扣案42張便箋之正確記載年份,自無從作為被告乙○○、甲○○賣出食蛇龜與證人吳明福及被告己○○之時間、數量之依據。 3、綜上:①本件被告乙○○、甲○○共同於99年、100年、101年買入食蛇龜,及販賣食蛇龜與被告己○○之數量,並無扣案帳冊可佐證,被告乙○○、甲○○販賣食蛇龜與被告己○○部分應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食蛇龜交易價金作為認定依據,買入部分則無從認定數量或價金。②又被告乙○○、甲○○共同於102年、103年買入食蛇龜,雖有扣案被告乙○○帳冊可佐證,販賣食蛇龜與被告己○○之數量,扣案之北港鎮民代表會便箋無從作為認定依據,又如附表四之一、五之一食蛇龜交易總金額遠低於如附表四之二、五之二所示之食蛇龜交易價金,足見該帳冊記載並非全部之食蛇龜交易紀錄,此亦為被告乙○○所自承(見原審卷㈤第265至266頁),是被告乙○○、甲○○共同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前販賣食蛇龜與被告己○○,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後共同販賣食蛇龜與被告己○○及證人吳明福部分應分別以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39、四之二 編號40至48所示之食蛇龜交易價金作為認定依據,被告乙○○、甲○○共同於103年間販賣食蛇龜與被告己○○、 證人吳明福部分應以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食蛇龜交易價金作為認定依據,買入部分則均無從認定數量或價金(被告甲○○、己○○於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前之買賣部分為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經原審判決免訴確定)。③被告乙○○於104年買入食蛇龜,及販賣食蛇龜與被告 己○○及證人吳明福之數量,扣案之北港鎮民代表會便箋無從作為認定依據,則被告乙○○販賣食蛇龜與被告己○○、證人吳明福部分應以如附表六之二所示之食蛇龜交易價金作為認定依據,買入部分則無從認定數量或價金。另被告乙○○供稱:之前匯款要來購買食蛇龜的錢,我都已出貨了,最後一筆匯款至我戶頭後,吳明福有來載食蛇龜,食蛇龜不夠,我算一算不夠的部分,我有將錢4、5萬元還他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66至277頁),以有利於被告之方式計算,被告乙○○104年販賣之食蛇龜交易價金,應 為2,476萬7,900元(即2,481萬7,900元-5萬元=2,476萬 7,900元。至買入部分則無從認定數量或價金。⑤被告甲 ○○於104年買入食蛇龜,及販賣食蛇龜與被告己○○及 證人吳明福之數量,關於販賣食蛇龜數量,扣案之被告甲○○帳冊固有清楚記載,惟尚有價金不詳者,是以,被告甲○○販賣食蛇龜與被告己○○、證人吳明福之數量仍應以附表七之二所示之食蛇龜交易價金(即該帳冊記載入帳部分)作為認定依據,另被告甲○○供稱:吳明福之前入帳買食蛇龜的錢,還有4萬1,500元沒有結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85頁),經核與扣案帳冊記載相符(見原審卷㈥第 84頁),是被告甲○○104年販賣之食蛇龜交易價金,應 以帳冊入帳總額扣除此部分未結算部分,應為3,258萬 8,700元(即3,263萬0,200元-41,500元=3,258萬8,700元 。買入部分則無從認定數量或價金。 4、綜上,本案被告己○○102年8月24日查獲前、後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事證明確,被告己○○及辯護人所辯均無足採,故被告己○○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六)被告己○○之選任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部分,本院認無必要之說明: 1、聲請傳喚證人吳明福,唯證人吳明福於107年3月13日死亡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二第160頁),是此項證據已屬不能調查,且此部分待證 事實經調查明瞭,是本院認上開聲請調查之證據,為不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規定,駁回其之聲請。 2、聲請傳喚證人即相關匯款人黃威德、蘇瑞霞、蔡孟奇、林燕卿、余仁欽、陳翡鳳、林明賜、辛建和、簡士青、董水義、戴永梅、羅至成、劉正鳴、盧文昌、陳添溫、林玎憶、洪政輝、李明漢、李仲基、北洋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鄭丞宏、蘇錦雀、鄭燕芬、晟泰興國際公司負責人、林芳如、洪伊君、藏尼石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憲吾、林進財、鄭雅婷、藍仁宏、林彩鳳、大安國際旅行社負責人、黃泓燐、張志明、東暉國際旅行社負責人、羅至成、柯沛湘、陳思亭、林家豪、劉喻璽、洪古山、應厚步、楊振源、宏有企業社負責人,金瑞旅行社負責人、林藝寧、楊利華、蔡國慶、凱銓企業社負責人、侯銀美及其不詳之匯款人到庭接受詰問(詳見本院卷第121至122頁)。惟辯護人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提出上開證人之住居所以供本院傳喚,形式上已與法律之規定不符。且依本院前述調查之結果可知,上開匯款人僅係供作匯款之人頭,或者是經與被告蘇甲仙有關係臺商之指示而匯入本案帳戶內,與待證事實並無重要關係,且此部分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乙○○、甲○○證述明白,待證事實已臻明確,本院認為不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規定,駁回其之聲請。 (七)被告乙○○故買贓物犯行: 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矢口否認有故買贓物之故意,辯稱:其購買牛樟木、紅檜樹瘤時,並不知是贓物云云。然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坦承不諱(見保七總隊第六大隊刑偵字第1050000272號刑案偵查卷宗第2至5頁、第9頁、第19頁;偵4550號卷㈠第166至168 頁、卷㈡第69至71頁、卷㈢第30至31頁、第53至54頁;原審卷㈠第198頁背面至199頁、卷㈤第363頁)。而被告乙 ○○之上開自白,並核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下稱林務局嘉義林管處)玉井工作站技正楊雅竹證述(見同上警卷第113至119頁;偵519號卷第37至38 頁)復有搜索同意書、保七總隊第六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國有林產物遺留木價金查定書各1份、 嘉義林區管理處玉井工作站遺留木(贓物)數量明細表、木材市價單、責付保管單各2份、扣案物品照片65張、林 務局嘉義林管處104年12月30日函及所附會勘紀錄1份、鑑定照片7張、105年2月4日函及所附國有林產物遺留木價金查定書1份、嘉義林區管理處玉井工作站遺留木(贓物) 數量明細表3份附卷可稽(見同上警卷第35至49頁、第53 至55頁、第63至97頁、第121至129頁;偵519號卷第7至9 頁、第17至18頁、第20至22頁),是堪信被告乙○○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僅單純否認犯行,然此空言否認,尚與上開案內證據相違,被告乙○○之上開辯解,難以採信。綜上,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乙○○故買贓物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法律之適用: (一)按保育類野生動物,係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而「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係指各地特有或族群量稀少之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食蛇龜、柴棺龜,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列為「珍貴稀有」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此有本院自農委會林務局所列印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1份在卷可考(見 原審卷㈡第105至107頁),又扣案之食蛇龜並經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鑑定屬實,有該中心出具之物種鑑定書附卷可佐(見1341號警卷第99頁)。次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規定:「違反第三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所稱「買賣」,兼及「買入」及「賣出」。查被告乙○○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四)、1、2、(五)、(六)、1所示,及被告甲○○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四)、2、(五)、(六)、2所示買入食蛇龜及少量柴棺龜、賣出食蛇龜及少量柴棺龜與被告己○○、證人吳明福之各罪;被告己○○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四)、2、(五)、(六)、1、2所示向被告乙○○、甲○○買入食蛇龜及少量柴棺龜所示之各罪,核其3人所為,均係違反 同法第35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 ,不得買賣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0條第2款非法買入、賣 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罪之明確罪名,詳如上開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又被告乙○○如犯罪事實欄一、(四)、1、2所示,及被告甲○○、己○○如犯罪事實欄一、(四)、2買入、賣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固有食蛇龜及柴棺龜2種,惟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以主管機關對於保育類動物之管理為目的,食蛇龜、柴棺龜,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列為「珍貴稀有」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其3人侵害 法益同一,應屬單純一罪,附此敘明。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乙○○行為後,刑法第349 條規定,已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3年6月20日起生效施行。刑 法第349條原規定:「(第1項)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第2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第3項)因贓物變得之財物, 以贓物論。」修正 為「(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 論」,亦即新法除將舊法第2項「牙保」之規定,修正為 「媒介」,以期用語明確,並將舊法第1項「收受贓物罪 」與第2項「搬運、寄藏、故買、牙保贓物罪」之規定, 合併為第1項,並提高罰金刑之刑度,本院經比較新舊法 適用之結果,本案被告乙○○所犯「故買贓物罪」之罰金刑刑度,於修正後業已提高,由「銀元1000元(即新臺幣3萬元)」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修正後之規定並未 較有利於被告乙○○,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乙○○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規定。是核被告乙○○如犯罪事實欄二、(一)、(二)所示之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 (三)被告乙○○、甲○○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四)、1、2、(五)所示之非法買入、賣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行;另被告己○○與證人吳明福、大陸地區人民「福哥」、林宏偉「阿偉」分就犯罪事實欄一、(四)、2、(五)、(六)、1、2所示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犯行,彼此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而其中犯罪事實一、(四)、1,被告甲○○雖經原審判決免訴,但此部分被告乙○○仍與之論以共同正犯,併予敘明。 (四)被告乙○○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四)、1、2、(五)、(六)、1所示,及被告甲○○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四)、2、(五)、(六)、2所示買入食蛇龜及少量柴棺龜、賣出食蛇龜及少量柴棺龜之各罪;被告己○○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四)、2、(五)、(六)、1、2所示買入食蛇龜及少量柴棺龜所示之各罪,如各附表所載,其每次賣出均係相隔數日以上,且其中亦有時間相距達1月之情形,是各次之間其時間已非密接 ,而得以獨立分離。再者,被告3人各次賣出之金額及重 量均不相同,且各次之數量,係待食蛇龜達一定數量後,才會進行交易,足可認定被告3人每次賣出或買入係另行 起意。是以,被告3人各次之賣出、買入行為均明顯獨立 可分,難認有獨立性極為薄弱而有難以強行分開之情形,是自屬犯意各別之數次行為,檢察官起訴意旨及辯護人辯護意旨,均認為本案此部分之犯行應構成接續犯,而屬實質上一罪云云,然依前揭之說明,再參照法院審判實務之一致見解,多次販賣毒品案件均係採數罪併罰之見解,自難認接續犯之見解為可採。綜上,被告3人上開違反野生 動物保育法之犯意顯然各別,且時空互異,均予分論併罰。另外,被告乙○○所犯故買贓物罪與上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各罪,亦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己○○辯護人以被告己○○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所示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犯行均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云云,於法未合。 四、原判決部分維持及部分撤銷改判: (一)原判決關於被告乙○○所為犯罪事實欄二、(一)、(二)所示之故買贓物罪,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乙○○因貪圖小利,而 先後收購來路不明之牛樟木頭61塊、紅檜樹瘤3塊,助益 財產犯罪者之銷贓管道,增加被害人追索贓物之困難性,間接助長財產犯罪之歪風,兼衡故買之牛樟木頭、紅檜樹瘤價金,被告乙○○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之學歷、工作、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況(有如後述),並說明沒收之情形(詳如後述)。各量處有期徒刑四月、四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定應執行刑為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示懲儆。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乙○○上訴否認有故意贓物之故意,但未提出任何有利之事證,其上訴為無理由(理由詳如前述),應予駁回。 (二)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 1、原審以被告乙○○、甲○○、己○○所犯非法賣出、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之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認為被告乙○○、甲○○、己○○如各附表所示之犯行,在各年度之間,係各自犯非法賣出、買入食蛇龜之時間尚屬密接、地點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俱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並認食蛇龜活動期間有季節週期性,故被告3人上開各 年度之犯罪時間有明顯區隔,犯意顯然各別,應予分論併罰云云。惟依前述理由三、(四)之說明,被告3人如各 附表所示各次之賣出、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為均明顯獨立可分,難認有獨立性極為薄弱而有難以強行分開之情形,是自屬犯意各別之犯行,原判決此部分法律適用亦有違誤。被告乙○○、甲○○、己○○上訴意旨認其3人如 各附表所犯之各次行為,均係基於接續之犯意為之,係屬實質一罪,非為數罪併罰云云,並請求從輕量刑及為緩刑之諭知,雖無理由(此部分之說明詳如後述理由四、(二)之說明),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且原審就被告3人所定之應執行刑,即失其依據,均應 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2、爰審酌被告乙○○無前科,素行尚可,被告甲○○、己○○前已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前科遭判刑確定,現仍緩刑中,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被告甲○○、己○○竟仍不知謹慎守法,被告乙○○、甲○○為販賣食蛇龜牟利,被告己○○欲購買食蛇龜走私至大陸地區養殖販賣之牟利之一己私欲,罔顧政府大力宣導保育野生動物之用心,被告乙○○、甲○○四處收購保育類野生動物食蛇龜及少量之柴棺龜,先後將之出賣與被告己○○、被告己○○及證人吳明福,破壞自然生態之平衡,妨礙環境之永續發展,各年度買賣之食蛇龜數量及少量之柴棺龜、交易價金;被告乙○○坦承全部犯行,被告甲○○僅否認部分犯行,原配合檢警供出102年8月24日前案查獲後食蛇龜交易事實經過,指認被告己○○所涉非法買賣食蛇龜犯行,態度良好,惟嗣為虛偽之證述迴護被告己○○,難認真誠悔悟,被告己○○僅坦承部分犯行,飾詞狡辯否認大部分犯行,未見悔意之態度;被告乙○○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偵4550號卷㈠第26頁),做散工,已婚,照顧大哥、三哥之生活狀況(見原審卷㈤第371頁 、本院卷㈢第44頁);被告甲○○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偵4550號卷㈠第121頁),無業、未婚、育有1未滿2歲 子女、照顧其大哥及三哥之生活狀況(見原審卷㈤第371 頁、本院卷㈢第44頁);被告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調卷第208頁),目前無業、已婚,僅有1名子女未成年、扶養母親之生活狀況(見原審卷㈤第371至372頁、本院卷㈢第4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四項所示之刑。 3、本院再斟酌,原審係認定被告乙○○、甲○○、己○○此部分各係犯6罪,而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十月 、五年四月、七年六月。本院雖認定被告3人係數罪併罰 而分別犯如各附表所示各罪,但此僅係法律適用上不同,就被告犯行3人之惡性,例如犯罪之實際次數、交易重量 及收購金額,均屬相同,難認僅因法律適用上之差異,而在量刑必然需為不同之考量,況且本案係由被告3人提起 上訴,基於被告上訴而利歸被告之思考,本案適用法則雖有不同,但本院仍認為不宜為重於原審所定應執行之科刑,是仍就被告3人所犯之刑(含此部分撤銷改判及前述上 訴駁回部分),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刑五年十月 、五年四月、七年六月。 4、被告乙○○、甲○○上訴略以:家中有兄長癱瘓在床,需其2人照顧,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如前所述,本院認定 被告乙○○、甲○○所犯之罪,應數罪併罰,且審酌前述之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七月至一年不等,並從輕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十月、五年四月,已係本於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已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而從法定低度刑量定,其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又被告己○○上訴否認犯行,但未提出任何有利之事證,其上訴亦無理由(詳如理由欄二前述),且本院對其之科刑,亦係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而從法定低度刑量定,是其之上訴亦應予以駁回。 (三)沒收部分:被告3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 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以下統稱新修正刑法),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又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 105年7月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可知,關於沒收之規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犯第40條 、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 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已無適用之餘地。再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而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 1、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3、4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乙○ ○所有,供其與被告甲○○共同犯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四)、2、(五)所示,及供其單獨所犯犯罪事實欄一、(四)、1、(六)、1所示之非法買入、賣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如附表八之一編號5所 示之物,則係被告甲○○所有,供其與被告乙○○共同犯犯罪事實欄一、(五),及其單獨所犯犯罪事實欄一、(六)、2所示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所用等情,業經被告乙○○、甲○○供述明明確(見偵4550號卷㈠第58頁、卷㈡第68頁;原審卷㈤第363至364頁、第367頁)。 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於被告乙○○、甲○○共同所犯之上揭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另就供單獨所犯部分,分別於其2人所犯項下宣告 沒收。 2、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6所示之食蛇龜,係被告乙○○所 有,預備供如犯罪事實欄一、(六)、1所示之非法買入、賣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犯行所用,亦據被告乙○○供明在卷(見偵4550號卷㈠第58頁;原審卷㈤第364至36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乙○○所犯之 上揭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 3、被告3人所犯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罪所得: 按對於沒收犯罪所得應否扣除犯罪行為人實行犯罪時所支出之成本或其他費用,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6項設有沒收規定,其立法理由五,謂「第二項所稱犯罪所得,……,例如對於內線交易可以行為人買賣之股數與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差異之幅度差額計算之」,固有採取應扣除犯罪行為人成本之見解者。然徵諸新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之 第4項犯罪所得之範圍立法理由㈢,立法者明確揭示「基 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再參酌德國新修正刑法73d,估算 犯罪所得時,應扣除支出的成本,僅不涉及滿足被害人(損害賠償)的義務,或為實施犯罪或準備、投入犯罪之支出可不予扣除。準此,本案被告乙○○、甲○○為實施非法出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犯罪所支出之成本不予扣除,以達剝奪犯罪所得、遏阻犯罪誘因之目的,被告己○○之辯護人認為應扣除成本云云,顯與上開立法意旨有悖,自難憑採,合先敘明。 ⑴本件被告乙○○、甲○○所犯上揭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犯行之犯罪所得即係販賣食蛇龜所得之價金,均未扣案,其中被告乙○○、甲○○共同犯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四)、2、(五)所示非法買入、賣出保育類野生動物犯行犯罪所得,詳如各附表所示,關於被告乙○○、甲○○如何分配利得一節,據被告乙○○所供:自99年至103年一起經營後,食蛇龜的價款是一人 一半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65頁);而被告甲○○供稱: 99至103年一起經營時,我們沒有分賣得的食蛇龜價款, 都是做生活費,沒有算那麼清楚,就公家用(臺語)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84至285頁)。是本院認被告乙○○、甲○○就其2人共同所犯犯罪事實欄一、(一)、(二)、 (三)、(四)、2、(五)所示非法買入、賣出保育類野生動物食蛇龜犯罪所得部分應係平均分配,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或追徵,均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此部分所得詳如各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分別於被告乙○○、甲○○所犯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再者,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一、(四)、1所示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犯行部分,係與被告甲○○共同犯罪,被告甲○○就此部分雖經原審判決免訴確定,但其部分之犯罪所得既被告乙○○、甲○○平均分配,則就此部分被告乙○○之犯罪所得,仍應依其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且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或追徵,均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 甲○○所犯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被告乙○○、甲○○分別單獨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一、(六)、1、2所示之非法買入、賣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之犯罪所得即販賣食蛇龜所得之價金,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或追徵,均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被告乙○○、甲○○所犯犯 罪事實欄一、(六)、1、2所示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被告己○○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四)、2、(五)、(六)、1、2所示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所取得之食蛇龜,如上開犯罪事實欄內所載各附表編號所示之數量,本院審酌證人吳明福僅係以每趟5,000元之代價受委託出面交易食蛇龜者,依其所供其已 將食蛇龜悉數交付委託人即本院認定之買主被告己○○,亦查無被告己○○已將取得之食蛇龜交付共犯大陸地區人民「福哥」之情形,故本案犯罪所取得之食蛇龜仍應由被告己○○取得,而此部分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或追徵,均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被告己○○所犯 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7、8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乙○○如犯罪事實欄二、(一)、(二)故買贓物之犯罪所得,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或追徵,均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被告乙○○所犯項下宣告沒收。 6、末按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故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乃配合刪除第51條第9款,另增訂第40條之2第1項「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 行之」之規定,是本案就被告所宣告之多數沒收,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之規定併執行之。 7、不予宣告沒收: ⑴扣案如附表八之二編號17現金部分,被告乙○○固曾一度坦承係供犯罪事實欄一、(六)、1所示所示非法買入、賣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預備之用(見偵4550號卷㈠第59頁),惟嗣後翻異前詞,改口稱係搭鐵皮屋用等語(見偵4550號卷㈠第61頁背面;偵1713號卷第54頁),且查無證據可認係本案供犯罪預備之用,或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⑵其餘扣案如附表八之二所示之物,或係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用,並非供犯罪或預備犯罪之用,或與本案無何關聯,自無從宣告沒收。 (五)附予說明: 又被告甲○○、己○○被訴102年8月24日以前之102年間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部分,均經原審判決免訴。另被告己○○其餘被訴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之非法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部分,亦均經原審判決無罪。而上開分別經原審判決免訴、無罪部分,與本案前經判決有罪部分,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存在,不具有上訴不可分關係,被告甲○○、己○○之上訴範圍,並不及於此經原審判決免訴、無罪之部分,故此部分非屬本院之審判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刑法第 11條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清財、黃天儀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故買贓物部分,不得上訴。 其他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4條第1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 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35條第1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 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乙○○、甲○○99年度販賣食蛇龜交易過程 (交易地點:雲林縣○○鄉○○村○○000號己○○住處) ┌─┬─────┬──┬────┬─────┬─────────────────────────────┐ │編│ 帳戶 │日期│交易對象│交易金額或│ 主文欄 │ │號│ │ │及匯款名│重量(台斤│ │ │ │ │ │義 │) │ │ ├─┼─────┼──┼────┼─────┼─────────────────────────────┤ │1 │甲○○學甲│99年│己○○,│52,6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存款│1月 │(以林美│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帳號783004│5日 │玲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 │ │ │00000000號│ │款)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下稱洪松│ │ │ │價額。 │ │ │賢學甲區農│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會帳戶)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伍萬│ │ │ │ │ │ │貳仟陸佰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甲○○學甲│99年│鄭丁甲,│2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3月 │(以陳妹│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日 │名義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萬元,均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貳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3 │甲○○學甲│99年│己○○ │12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4月 │ │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1日│ │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陸萬元,均沒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貳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 │甲○○學甲│99年│己○○ │3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4月 │ │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2日│ │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叁萬│ │ │ │ │ │ │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5 │甲○○學甲│99年│己○○ │2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4月 │ │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9日│ │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萬元,均沒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貳萬│ │ │ │ │ │ │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6 │甲○○學甲│99年│己○○ │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4月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30日│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7 │甲○○學甲│99年│己○○,│8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5月 │(以鄭永│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3日 │富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肆萬元,均沒 │ │ │ │ │款)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捌萬│ │ │ │ │ │ │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8 │甲○○學甲│99年│己○○ │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5月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日 │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9 │甲○○學甲│99年│己○○ │2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5月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4日│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萬元,均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貳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0│甲○○學甲│99年│己○○ │5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5月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8日│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 │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伍萬│ │ │ │ │ │ │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11│甲○○學甲│99年│己○○ │5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5月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1日│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 │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伍萬│ │ │ │ │ │ │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12│甲○○學甲│99年│己○○ │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5月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1日│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3│甲○○學甲│99年│己○○ │2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5月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6日│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萬元,均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貳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4│甲○○學甲│99年│己○○ │5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5月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8日│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 │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伍萬│ │ │ │ │ │ │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15│甲○○學甲│99年│己○○,│35,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5月 │(以黃威│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8日│德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 │ │ │ │ │款)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叁萬│ │ │ │ │ │ │伍仟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6│甲○○學甲│99年│己○○,│5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6月 │(以金庸│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4日 │盛企業名│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 │ │ │ │義匯款)│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伍萬│ │ │ │ │ │ │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17│甲○○學甲│99年│己○○ │2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6月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日 │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萬元,均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貳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8│甲○○學甲│99年│己○○ │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6月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8日 │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9│甲○○學甲│99年│己○○,│5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6月 │(以王國│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8日 │強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 │ │ │ │款)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伍萬│ │ │ │ │ │ │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20│甲○○學甲│99年│己○○ │15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6月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1日│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柒萬伍仟元, │ │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1│甲○○學甲│99年│己○○,│1,000,000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6月 │(以蘇瑞│元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2日│霞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拾萬元,均 │ │ │ │ │款)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 │ │ │ │ │ │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2│甲○○學甲│99年│己○○,│9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6月 │(以蘇瑞│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9日│霞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 │ │ │ │款)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玖│ │ │ │ │ │ │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3│甲○○學甲│99年│己○○ │5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7月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9日 │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伍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4│甲○○學甲│99年│己○○ │5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7月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4日│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伍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5│甲○○學甲│99年│己○○ │2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7月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9日│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萬元,均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貳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6│甲○○學甲│99年│己○○,│3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7月 │(以蔡孟│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2日│奇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 │ │ │ │款)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叁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7│甲○○學甲│99年│己○○ │2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7月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6日│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萬元,均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貳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8│甲○○學甲│99年│己○○ │4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7月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7日│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萬元,均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肆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9│甲○○學甲│99年│己○○ │283,1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7月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30日│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 │ │ │ │ │ │ │伍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貳拾│ │ │ │ │ │ │捌萬叁仟壹佰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0│甲○○學甲│99年│己○○ │6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8月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3日 │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叁拾萬元,均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陸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31│甲○○學甲│99年│己○○ │3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8月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9日 │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 │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叁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32│甲○○學甲│99年│己○○,│709,5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8月 │(以林燕│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9日 │卿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 │ │ │ │ │款) │ │柒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柒拾│ │ │ │ │ │ │萬玖仟伍佰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3│甲○○學甲│99年│己○○,│290,5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8月 │(以蘇瑞│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9日 │霞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 │ │ │ │ │款) │ │貳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貳拾│ │ │ │ │ │ │玖萬零伍佰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4│甲○○學甲│99年│己○○,│5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8月 │(以不詳│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6日│名義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 │ │;一般存│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入ATM轉 │ │。 │ │ │ │ │帳)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伍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35│甲○○學甲│99年│己○○,│137,3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8月 │(以不詳│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7日│名義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 │ │ │ │ │;一般存│ │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入ATM轉 │ │徵其價額。 │ │ │ │ │帳)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叁萬柒仟叁佰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6│甲○○學甲│99年│己○○,│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8月 │(以不詳│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8日│名義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 │;一般存│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入ATM轉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帳)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37│甲○○學甲│99年│己○○ │3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8月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3日│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 │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叁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38│甲○○學甲│99年│己○○,│267,8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8月 │(以不詳│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3日│名義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 │ │ │ │ │;一般存│ │玖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入ATM轉 │ │徵其價額。 │ │ │ │ │帳)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貳拾│ │ │ │ │ │ │陸萬柒仟捌佰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9│甲○○學甲│99年│己○○,│2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8月 │(以不詳│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5日│名義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萬元,均 │ │ │ │ │;一般存│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入ATM轉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帳)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貳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0│甲○○學甲│99年│己○○ │5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8月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30日│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 │ │ │ │ │ │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伍│ │ │ │ │ │ │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1│甲○○學甲│99年│己○○,│4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8月 │(以不詳│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31日│名義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萬元,均 │ │ │ │ │;一般存│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入ATM轉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帳)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肆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2│甲○○學甲│99年│己○○,│3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9月 │(以不詳│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日 │名義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 │ │ │ │;一般存│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入ATM轉 │ │。 │ │ │ │ │帳)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叁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3│甲○○學甲│99年│己○○ │2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9月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日 │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萬元,均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貳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4│洪伊君學甲│99年│己○○,│3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存款│9月 │(以黃朝│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帳號783004│3日 │民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 │ │00000000號│ │款)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下稱洪伊│ │ │ │。 │ │ │君學甲區農│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會帳戶)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叁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5│洪伊君學甲│99年│己○○ │2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9月 │ │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3日│ │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萬元,均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貳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6│洪伊君學甲│99年│己○○,│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9月 │(以李聰│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3日│龍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 │款)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7│洪伊君學甲│99年│己○○,│55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9月 │(以余仁│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3日│欽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 │ │ │ │ │款)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伍拾│ │ │ │ │ │ │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8│洪伊君學甲│99年│己○○,│3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9月 │(以陳翡│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5日│鳳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款)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叁萬│ │ │ │ │ │ │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49│洪伊君學甲│99年│己○○,│191,82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9月 │(以余仁│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6日│欽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 │ │ │ │ │款) │ │壹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玖萬壹仟捌佰貳拾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0│洪伊君學甲│99年│己○○,│495,18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9月 │(以林明│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6日│賜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 │ │ │ │ │款) │ │伍佰玖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肆拾│ │ │ │ │ │ │玖萬伍仟壹佰捌拾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1│洪伊君學甲│99年│己○○,│31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9月 │(以蘇瑞│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3日│霞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 │ │ │ │ │款)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叁拾│ │ │ │ │ │ │壹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52│洪伊君學甲│99年│己○○ │653,9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9月 │ │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9日│ │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 │ │ │ │ │ │ │玖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陸拾│ │ │ │ │ │ │伍萬叁仟玖佰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3│洪伊君學甲│99年│己○○,│3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10月│(以辛建│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4日 │和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 │ │ │ │款)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叁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54│洪伊君學甲│99年│己○○ │36,7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10月│ │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4日 │ │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 │ │ │ │ │ │ │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叁萬│ │ │ │ │ │ │陸仟柒佰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5│洪伊君學甲│99年│己○○,│22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10月│(以簡士│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4日 │青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壹萬元, │ │ │ │ │款)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貳拾│ │ │ │ │ │ │貳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56│洪政輝學甲│99年│己○○,│55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存款│10月│(以董水│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帳號783000│11日│義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 │ │ │0000000號 │ │款)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下稱洪政│ │ │ │價額。 │ │ │輝學甲區農│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會帳戶)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伍拾│ │ │ │ │ │ │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57│甲○○學甲│99年│己○○ │165,5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10月│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1日│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 │ │ │ │ │ │ │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陸萬伍仟伍佰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8│洪政輝學甲│99年│己○○,│150,64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10月│(以戴永│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2日│梅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柒萬伍仟叁佰 │ │ │ │ │款) │ │貳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伍零陸佰肆拾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9│洪政輝學甲│99年│己○○,│299,36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10月│(以羅至│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2日│成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 │ │ │ │ │款) │ │陸佰捌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貳拾│ │ │ │ │ │ │玖萬玖仟叁佰陸拾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0│洪伊君學甲│99年│己○○,│5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10月│(以蘇瑞│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1日│霞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 │ │款)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伍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61│甲○○學甲│99年│己○○,│5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10月│(以劉正│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6日│鳴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 │ │款)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伍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62│洪政輝學甲│99年│己○○,│5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10月│(以陳翡│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8日│鳳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 │ │款)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伍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63│甲○○學甲│99年│己○○ │357,9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10月│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9日│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 │ │ │ │ │ │ │玖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叁拾│ │ │ │ │ │ │伍萬柒仟玖佰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4│甲○○學甲│99年│己○○,│2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11月│(以盧文│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日 │昌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萬元,均沒 │ │ │ │ │款)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貳萬│ │ │ │ │ │ │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65│洪政輝學甲│99年│己○○,│5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11月│(以陳天│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3日 │溫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 │ │款)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伍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66│洪伊君學甲│99年│己○○ │264,5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11月│ │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日 │ │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 │ │ │ │ │ │ │貳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貳拾│ │ │ │ │ │ │陸萬肆仟伍佰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7│甲○○學甲│99年│己○○ │844,675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11月│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6日│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 │ │ │ │ │ │ │叁佰叁拾捌元(四捨五入),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捌│ │ │ │ │ │ │拾肆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總計:1,906萬5,975元 │ └───────────────────────────────────────────────────┘ 附表二:乙○○、甲○○100年度販賣食蛇龜交易過程 (交易地點:雲林縣○○鄉○○村○○000號己○○住處) ┌─┬─────┬──┬────┬─────┬─────────────────────────────┐ │編│ 帳戶 │日期│交易對象│交易金額或│ 主文欄 │ │號│ │ │及匯款名│重量(台斤│ │ │ │ │ │義 │) │ │ ├─┼─────┼──┼────┼─────┼─────────────────────────────┤ │1 │甲○○學甲│100 │己○○ │34,5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 │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月 │ │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 │ │ │ │10日│ │ │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叁萬│ │ │ │ │ │ │肆仟伍佰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甲○○學甲│100 │己○○,│16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現金│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2月 │存入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捌萬元,均沒 │ │ │ │9日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陸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3 │甲○○學甲│100 │己○○ │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 │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3月 │ │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7日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鄭│ │ │ │ │ │ │丁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 │ │ │ │ │ │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萬│ │ │ │ │ │ │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4 │甲○○學甲│100 │己○○,│3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盧文│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3月 │昌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 │ │ │15日│款)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叁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5 │甲○○學甲│100 │己○○ │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 │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3月 │ │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29日│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6 │甲○○學甲│100 │己○○ │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4月 │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25日│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7 │甲○○學甲│100 │己○○ │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 │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月 │ │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3日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8 │甲○○學甲│100 │己○○ │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 │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月 │ │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6日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9 │甲○○學甲│100 │己○○ │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 │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月 │ │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11日│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0│甲○○學甲│100 │己○○ │2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月 │567100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萬元,均 │ │ │ │26日│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貳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1│甲○○學甲│100 │己○○,│161,4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林玎│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月 │憶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捌萬零柒佰元 │ │ │ │27日│款)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陸萬壹仟肆佰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2│甲○○學甲│100 │己○○,│332,65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林玎│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月 │憶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 │ │ │ │30日│款) │ │叁佰貳拾伍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叁拾│ │ │ │ │ │ │叁萬貳仟陸佰伍拾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3│甲○○學甲│100 │己○○,│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現金│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月 │存入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31日│)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4│甲○○學甲│100 │己○○,│3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林玎│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月 │憶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 │ │ │31日│款)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叁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5│甲○○學甲│100 │己○○,│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現金│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6月 │存入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1日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6│甲○○學甲│100 │己○○ │5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 │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6月 │ │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 │8日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伍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7│甲○○學甲│100 │己○○,│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現金│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6月 │存入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17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日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8│甲○○學甲│100 │己○○,│5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現金│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6月 │存入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 │21日│)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伍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9│甲○○學甲│100 │己○○,│551,5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林玎│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6月 │憶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 │ │ │ │27日│款) │ │柒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伍拾│ │ │ │ │ │ │伍萬壹仟伍佰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0│甲○○學甲│100 │己○○,│7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現金存│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入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叁拾伍萬元, │ │ │ │5日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柒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1│甲○○學甲│100 │己○○,│757,2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林玎│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憶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 │ │ │ │11日│款) │ │陸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柒拾│ │ │ │ │ │ │伍萬柒仟貳佰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2│甲○○學甲│100 │己○○,│1,000,000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洪政│元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輝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拾萬元,均 │ │ │ │19日│款)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 │ │ │ │ │ │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3│甲○○學甲│100 │己○○,│5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洪政│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8月 │輝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 │24日│款)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伍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總計:689萬7,250元 │ └───────────────────────────────────────────────────┘ 附表三之一:乙○○、甲○○101年度購買食蛇龜交易過程 (交易地點:臺南市○○區○○里0鄰○○0號林添成住處) ┌──┬─────┬────┬────┬────┬───────────────────────────┐ │編號│ 帳戶 │ 日期 │交易對象│交易金額│ 主文欄 │ │ │ │ │ │或重量(│ │ │ │ │ │ │台斤 │ │ ├──┼─────┼────┼────┼────┼───────────────────────────┤ │1 │ 現金交易 │101年5月│ 林添成 │65,000元│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至同年8 │ │(100台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 │ │ │月間某日│ │斤) │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叁│ │ │ │ │ │ │萬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三之二:乙○○、甲○○101年度交易食蛇龜交易過程 (交易地點:雲林縣○○鄉○○村○○000號己○○住處) ┌─┬─────┬──┬────┬─────┬─────────────────────────────┐ │編│帳戶 │日期│交易對象│交易金額或│ 主文欄 │ │號│ │ │及匯款名│重量(台斤│ │ │ │ │ │義 │) │ │ ├─┼─────┼──┼────┼─────┼─────────────────────────────┤ │1 │甲○○學甲│101 │己○○ │3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495905 │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19日│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叁萬│ │ │ │ │ │ │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2 │甲○○學甲│101 │己○○,│2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李明│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0月│漢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萬元,均 │ │ │ │1日 │款)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貳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3 │甲○○學甲│101 │己○○,│2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11│(以林玎│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月30│憶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萬元,均 │ │ │ │日 │款)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貳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總計:43萬元 │ └───────────────────────────────────────────────────┘ 附表四之一:乙○○、甲○○102年度交易食蛇龜過程 ┌─┬───┬───┬────────────┬────────────────────────────┐ │編│收購者│ 日期 │交易對象及交易重量 │ 主文欄 │ │號│ │ │(每台斤1,000元) │ │ ├─┼───┼───┼────────────┼────────────────────────────┤ │1 │乙○○│102年 │劉裕益(22台斤)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 │ │ │食蛇龜│岳國郎或其友人(14台斤)│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 │ │ │野外活│呂武昌(60台斤)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元沒收,於│ │ │ │動覓食│李嘉益(146台斤)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期間之│總計242台斤 │ │ │ │ │某日 │ │ │ ├─┼───┼───┼────────────┼────────────────────────────┤ │2 │乙○○│102年 │劉裕益(9.5台斤)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 │ │ │6月 │岳國郎或其友人(24台斤)│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 │ │ │30日 │呂武昌(79台斤)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叁萬零柒佰伍拾元沒│ │ │ │ │李嘉益(123台斤)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老仔(16台斤) │ │ │ │ │ │張國華(10台斤) │ │ │ │ │ │總計261.5台斤 │ │ ├─┼───┼───┼────────────┼────────────────────────────┤ │3 │乙○○│102年 │岳國郎或其友人(24台斤)│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 │ │ │7月 │呂武昌(68台斤) │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 │ │ │5日 │李嘉益(59.5台斤)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沒收│ │ │ │ │總計151.5台斤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 │乙○○│102年 │劉裕益(5.5台斤)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 │ │ │7月 │岳國郎或其友人(7台斤) │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 │ │ │9日 │呂武昌(41台斤)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伍拾元沒收│ │ │ │ │總計53.5台斤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 │乙○○│102年 │劉裕益(3台斤)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 │ │ │7月 │岳國郎或其友人(31台斤)│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 │ │ │26日 │李嘉益(90台斤)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元沒收,於│ │ │ │ │沈進達(113台斤)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王正益(7台斤) │ │ │ │ │ │總計244台斤 │ │ ├─┼───┼───┼────────────┼────────────────────────────┤ │6 │乙○○│102年 │岳國郎或其友人(20台斤)│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 │ │ │8月 │呂武昌(17.5台斤) │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 │ │ │3日 │張國華(5.5台斤)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伍拾元沒│ │ │ │ │沈進達(152台斤)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吳(92台斤及小隻食蛇龜6 │ │ │ │ │ │隻) │ │ │ │ │ │盧啟瑞(26台斤之柴棺龜)│ │ │ │ │ │仁(8.5台斤) │ │ │ │ │ │總計321.5台斤 │ │ ├─┼───┼───┼────────────┼────────────────────────────┤ │7 │乙○○│102年 │劉裕益(11台斤)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 │ │ │食蛇龜│岳國郎或其友人(15台斤)│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 │ │ │野外活│呂武昌(63台斤)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沒收│ │ │ │動覓食│林文朴(38.5台斤)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期間之│總計127.5台斤 │ │ │ │ │某日 │ │ │ ├─┼───┼───┼────────────┼────────────────────────────┤ │8 │乙○○│102年 │劉裕益(6台斤)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 │ │ │食蛇龜│岳國郎或其友人(20台斤食│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 │ │ │野外活│蛇龜、3台斤柴棺龜)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 │ │ │動覓食│呂武昌(16台斤)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期間之│林文朴(23台斤) │ │ │ │ │某日 │總計68台斤 │ │ ├─┼───┼───┼────────────┼────────────────────────────┤ │9 │乙○○│102年 │劉裕益(9台斤)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 │ │ │食蛇龜│岳國郎或其友人(11.5台斤│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 │ │ │野外活│)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伍拾元│ │ │ │動覓食│呂武昌(37.5台斤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期間之│1.5台斤柴棺龜) │ │ │ │ │某日 │林文朴(185台斤) │ │ │ │ │ │總計244.5台斤 │ │ ├─┼───┼───┼────────────┼────────────────────────────┤ │10│乙○○│102年 │劉裕益(13台斤)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 │ │ │食蛇龜│岳國郎或其友人(21台斤)│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 │ │ │野外活│呂武昌(50台斤)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沒收,於│ │ │ │動覓食│沈進達(123台斤)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期間之│林文朴(45台斤) │ │ │ │ │某日 │總計252台斤 │ │ ├─┼───┼───┼────────────┼────────────────────────────┤ │11│乙○○│102年 │劉裕益(22台斤)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 │ │ │食蛇龜│岳國郎或其友人(28台斤)│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 │ │ │野外活│呂武昌(15.5台斤)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沒│ │ │ │動覓食│沈進達(112台斤)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期間之│林文朴(33台斤) │ │ │ │ │某日 │總計210.5台斤 │ │ ├─┼───┼───┼────────────┼────────────────────────────┤ │12│乙○○│102年 │劉裕益(19台斤)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 │ │ │食蛇龜│岳國郎或其友人(15台斤)│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 │ │ │野外活│林文朴(22台斤)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 │ │ │動覓食│總計56台斤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期間之│ │ │ │ │ │某日 │ │ │ ├─┼───┼───┼────────────┼────────────────────────────┤ │13│甲○○│102年 │林添成(120台斤)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 │ │ │5月至 │總計120台斤 │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 │ │ │同年8 │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月間某│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日 │ │ │ ├─┼───┼───┼────────────┼────────────────────────────┤ │14│乙○○│102年 │林建山(30台斤,每台斤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 │ │ │6月間 │2000元) │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 │ │ │某日 │總計30台斤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5│乙○○│102年 │林建山(30台斤,每台斤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 │ │ │8月間 │2000元) │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 │ │ │某日 │總計30台斤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6│乙○○│102年 │岳國郎或其友人(34台斤)│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9月 │呂武昌(50台斤)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1日 │沈進達(154台斤) │編號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貳 │ │ │ │ │林文朴(24.5台斤) │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城(55台斤) │沒收時,均追徵價額。 │ │ │ │ │埤寮(136台斤) │ │ │ │ │ │總計453.5台斤 │ │ ├─┼───┼───┼────────────┼────────────────────────────┤ │17│乙○○│102年 │岳國郎或其友人(17台斤)│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9月 │呂武昌(39.5台斤)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7日 │沈進達(52台斤) │編號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柒萬肆 │ │ │ │ │林文朴(40台斤) │仟貳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總計148.5台斤 │時,均追徵價額。 │ ├─┼───┼───┼────────────┼────────────────────────────┤ │18│乙○○│102年 │林建山(30台斤,每台斤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9至10 │2000元)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月間)│總計30台斤 │編號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叁萬元 │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價│ │ │ │ │ │額。 │ ├─┼───┼───┼────────────┼────────────────────────────┤ │19│乙○○│102年 │盧啟瑞(重量不詳,20,000│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 │ │ │10月 │元之柴棺龜) │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 │ │ │11日 │ │號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萬元, │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價額│ │ │ │ │ │。 │ ├─┼───┼───┼────────────┼────────────────────────────┤ │20│乙○○│102年 │盧啟瑞(重量不詳,20,000│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 │ │ │10月 │元之柴棺龜) │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 │ │ │16日 │ │號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萬元, │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價額│ │ │ │ │ │。 │ ├─┼───┼───┼────────────┼────────────────────────────┤ │21│乙○○│102年 │盧啟瑞(重量不詳,5,000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 │ │ │食蛇龜│元之柴棺龜) │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 │ │ │野外活│ │號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仟伍佰 │ │ │ │動覓食│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 │ │ │期間之│ │價額。 │ │ │ │某日 │ │ │ ├─┼───┼───┼────────────┼────────────────────────────┤ │22│乙○○│102年 │盧啟瑞(重量不詳,20,000│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 │ │ │10月 │元之柴棺龜) │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 │ │ │25日 │ │號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萬元, │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價額│ │ │ │ │ │。 │ ├─┼───┼───┼────────────┼────────────────────────────┤ │23│乙○○│102年 │王正益(10台斤)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 │ │ │10月 │總計10台斤 │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 │ │ │30日 │ │號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仟元, │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價額│ │ │ │ │ │。 │ ├─┴───┴───┴────────────┴────────────────────────────┤ │備註 │ │1.買入對象:劉裕益、岳國郎或其友人、呂武昌、李嘉益、老仔、張國華、沈進達、王正益、盧啟瑞、林文朴即扣案│ │ 帳冊中分別記載之「劉」、「國良」、「慶」、「益」、「國華」、「埔達」、「王」、「啟瑞」、「檳榔」等代│ │ 號。 │ │2.買入地點: │ │ 【劉裕益】南投縣○○鎮○○巷00○0號三合院之右廂房住處。 │ │ 【岳國郎】南投縣○○鎮○○路0段0000號居所。 │ │ 【呂武昌】南投縣○○鎮○○里○○路○0巷00號住處。 │ │ 【李嘉益】嘉義縣○○鄉○○村○○○0鄰00號居所。 │ │ 【老仔】不詳。 │ │ 【張國華】雲林縣○○鄉○○村○○路00巷00號住處。 │ │ 【沈進達】嘉義縣○○鄉○○村○○00號住處。 │ │ 【王正益】臺南市○○區○○里○○○0○0號住處。 │ │ 【吳】不詳。 │ │ 【盧啟瑞】乙○○位於臺南市○○區○○里○○00號住處。 │ │ 【仁】不詳。 │ │ 【林文朴】南投縣○○鎮○○里○○巷00○0號住處。 │ │ 【城】不詳。 │ │ 【埤寮】不詳。 │ │ 【林添成】臺南市○○區○○里0鄰○○0號住處。 │ │ 【林建山】嘉義縣○○鄉○○村○○00號。 │ │3.關於編號1至15部分,甲○○、己○○部分免訴【編號1至15部分為102年8月24日前所犯,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 │ 102年度訴字第1134號判決確定】。 │ │4.本案上訴經本院撤銷改判數罪併罰,原判決附表四之一編號7至8號,因其犯罪日期係於102年8月24日後(即102年9│ │ 月1日、102年9月7日),不在免訴範圍內,故調整為本附表四之一編號16至17號部分;又原判決附表四之一編號16│ │ 部分為三罪,其中二罪免訴部分即102年8月24日前所犯,改列為本附表四之一編號14、15;102年8月24日後所犯應│ │ 追究部分列為編號18,附此敘明。 │ │5.總計:311萬9,500元。 │ └───────────────────────────────────────────────────┘ 附表四之二:乙○○、甲○○102年度販賣食蛇龜交易過程 (交易地點:臺南市○○區○○里○○00號、75之10號乙○○ 之住、居處) ┌─┬─────┬──┬────┬─────┬─────────────────────────────┐ │編│ 帳戶 │日期│交易對象│交易金額或│ 主文欄 │ │號│ │ │及匯款名│重量(台斤│ │ │ │ │ │義 │) │ │ ├─┼─────┼──┼────┼─────┼─────────────────────────────┤ │1 │甲○○學甲│102 │己○○,│20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現金│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1月 │存入匯款│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15日│)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甲○○學甲│102 │己○○,│20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現金│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2月 │存入匯款│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18日│)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 │乙○○學甲│102 │己○○,│10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存款│年 │(以李仲│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帳號783001│4月 │基名義匯│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00000000號│2日 │款)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下稱洪俊│ │ │ │ │ │ │榮學甲區農│ │ │ │ │ │ │會帳戶) │ │ │ │ │ ├─┼─────┼──┼────┼─────┼─────────────────────────────┤ │4 │甲○○學甲│102 │己○○,│20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現金│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4月 │存入匯款│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24日│)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 │甲○○學甲│102 │己○○,│18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現金│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5月 │存入匯款│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3日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 │甲○○學甲│102 │己○○ │20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5月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6日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 │甲○○學甲│102 │己○○,│15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現金│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5月 │存入匯款│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8日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8 │甲○○學甲│102 │己○○,│25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現金│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5月 │存入匯款│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14日│)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9 │甲○○學甲│102 │己○○,│20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林玎│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5月 │憶名義匯│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14日│款)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0│甲○○學甲│102 │己○○,│50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管乾│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5月 │餐飲有限│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20日│公司0057│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00000000│ │ │ │ │ │ │98號名義│ │ │ │ │ │ │匯款) │ │ │ ├─┼─────┼──┼────┼─────┼─────────────────────────────┤ │11│甲○○學甲│102 │己○○,│50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北洋│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5月 │國際有限│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23日│公司名義│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匯款) │ │ │ ├─┼─────┼──┼────┼─────┼─────────────────────────────┤ │12│甲○○學甲│102 │己○○,│50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陳翡│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5月 │鳳名義匯│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27日│款)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3│甲○○學甲│102 │己○○,│515,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山明│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5月 │小吃店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29日│00000000│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501050號│ │ │ │ │ │ │名義匯款│ │ │ │ │ │ │) │ │ │ ├─┼─────┼──┼────┼─────┼─────────────────────────────┤ │14│甲○○學甲│102 │己○○,│40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村日│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5月 │有限公司│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30日│0000000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34698號│ │ │ │ │ │ │名義匯款│ │ │ │ │ │ │) │ │ │ ├─┼─────┼──┼────┼─────┼─────────────────────────────┤ │15│甲○○學甲│102 │己○○,│60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陳翡│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5月 │鳳名義匯│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30日│款)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6│甲○○學甲│102 │己○○,│1,000,000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村日│元 │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 │ │ │6月 │有限公司│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3日 │00000000│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34698號│ │ │ │ │ │ │名義匯款│ │ │ │ │ │ │) │ │ │ ├─┼─────┼──┼────┼─────┼─────────────────────────────┤ │17│甲○○學甲│102 │己○○,│30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林玎│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6月 │憶名義匯│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7日 │款)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8│甲○○學甲│102 │己○○,│80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現金│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6月 │存入名義│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7日 │匯款)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9│甲○○學甲│102 │己○○,│1,000,000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村日│元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6月 │有限公司│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17日│0000000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34698號│ │ │ │ │ │ │名義匯款│ │ │ │ │ │ │) │ │ │ ├─┼─────┼──┼────┼─────┼─────────────────────────────┤ │20│甲○○學甲│102 │己○○,│1,040,000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山明│元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6月 │小吃店00│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24日│00000000│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050號名│ │ │ │ │ │ │義匯款)│ │ │ ├─┼─────┼──┼────┼─────┼─────────────────────────────┤ │21│乙○○學甲│102 │己○○,│10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李仲│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7月 │基名義匯│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1日 │款)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2│甲○○學甲│102 │己○○,│322,5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丁│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7月 │茂名義匯│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沒收,│ │ │ │2日 │款)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3│甲○○學甲│102 │己○○,│499,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現金│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7月 │存入匯款│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8日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4│乙○○學甲│102 │己○○,│15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李仲│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7月 │基名義匯│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11日│款)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5│洪伊君學甲│102 │己○○,│17,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管乾│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7月 │餐飲有限│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12日│公司0057│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00000000│ │ │ │ │ │ │98號名義│ │ │ │ │ │ │存入) │ │ │ ├─┼─────┼──┼────┼─────┼─────────────────────────────┤ │26│甲○○學甲│102 │己○○,│1,000,000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盧文│元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7月 │昌名義匯│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17日│款)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7│乙○○學甲│102 │己○○,│103,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李仲│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7月 │基名義匯│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22日│款)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8│洪伊君學甲│102 │己○○,│31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丞│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7月 │宏名義匯│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22日│款)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9│甲○○學甲│102 │己○○,│83,8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林玎│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7月 │憶名義匯│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24日│款)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0│洪古山學甲│102 │己○○,│70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存款│年 │(以現金│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帳號783001│7月 │存入匯款│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00000000號│26日│)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下稱洪谷│ │ │ │ │ │ │山學甲區農│ │ │ │ │ │ │會帳戶) │ │ │ │ │ ├─┼─────┼──┼────┼─────┼─────────────────────────────┤ │31│洪伊君學甲│102 │己○○,│50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現金│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7月 │存入匯款│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26日│)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2│甲○○學甲│102 │己○○,│150,48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蘇錦│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8月 │雀名義匯│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 │ │ │2日 │款)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3│甲○○學甲│102 │己○○,│384,75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燕│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8月 │芬名義匯│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叁佰柒拾伍元沒收│ │ │ │2日 │款)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4│甲○○學甲│102 │己○○,│479,77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晟泰│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8月 │興國際名│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沒收│ │ │ │2日 │義匯款)│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5│甲○○學甲│102 │己○○,│32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現金│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8月 │存入匯款│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12日│)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6│洪伊君學甲│102 │己○○,│90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林芳│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8月 │如名義匯│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19日│款)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7│甲○○學甲│102 │己○○,│60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洪伊│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8月 │君783004│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20日│0000000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號名義匯│ │ │ │ │ │ │款) │ │ │ ├─┼─────┼──┼────┼─────┼─────────────────────────────┤ │38│洪伊君學甲│102 │己○○,│20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陳翡│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8月 │鳳名義匯│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20日│款)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9│洪伊君學甲│102 │己○○,│290,000元 │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林玎│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8月 │憶名義匯│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23日│款)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0│甲○○學甲│102 │己○○,│3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9月 │001342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 │ │ │18日│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叁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41│甲○○學甲│102 │己○○,│15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現金│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9月 │存入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柒萬伍仟元, │ │ │ │24日│)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壹拾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2│洪伊君學甲│102 │己○○,│6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月│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9月 │照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叁拾萬元,均 │ │ │ │25日│款)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陸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43│甲○○學甲│102 │己○○,│8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0月│001342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肆萬元,均沒 │ │ │ │16日│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捌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4│甲○○學甲│102 │己○○,│8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0月│001342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肆萬元,均沒 │ │ │ │16日│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捌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5│甲○○學甲│102 │己○○,│7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00000000│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0月│001342號│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叁萬伍仟元, │ │ │ │16日│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柒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6│洪伊君學甲│102 │己○○,│5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村日│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0月│有限公司│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 │21日│00000000│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134698號│ │。 │ │ │ │ │名義匯款│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47│洪婉婷學甲│102 │己○○,│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存款│年 │(以現金│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帳號783000│11月│存入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0000000號 │4日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下稱洪婉│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婷學甲區農│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會帳戶) │ │ │ │壹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48│甲○○學甲│102 │己○○,│2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現金│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2月│存入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萬元,均 │ │ │ │16日│)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貳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備註 │ │總計:1802萬5,300元 │ │編號1至39部分,甲○○、己○○免訴【編號1至39部分為102年8月24日前所犯,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 │ │字第1134號判決確定】。 │ └───────────────────────────────────────────────────┘ 附表五之一:乙○○、甲○○103年度交易食蛇龜過程 ┌─┬───┬───┬────────────┬────────────────────────────┐ │編│收購者│ 日期 │交易對象及交易重量、金額│ 主文欄 │ │號│ │ │(每台斤1,000元) │ │ ├─┼───┼───┼────────────┼────────────────────────────┤ │1 │乙○○│103年 │劉裕益(19台斤)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 │ │ │6月 │岳國郎或其友人(9台斤) │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 │ │ │17日 │總計28台斤 │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萬肆仟│ │ │ │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 │ │ │ │ │價額。 │ ├─┼───┼───┼────────────┼────────────────────────────┤ │2 │乙○○│103年 │劉裕益(25台斤)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 │ │ │6月 │岳國郎或其友人(8.5台斤 │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 │ │ │27日 │) │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萬柒仟│ │ │ │ │張國華(10.5台斤) │柒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王正益(11.5台斤) │,均追徵價額。 │ │ │ │ │總計55.5台斤 │ │ ├─┼───┼───┼────────────┼────────────────────────────┤ │3 │乙○○│103年 │劉裕益(10台斤)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7月 │岳國郎或其友人(20台斤)│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7日 │總計30台斤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萬伍│ │ │ │ │ │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徵價額。 │ ├─┼───┼───┼────────────┼────────────────────────────┤ │4 │乙○○│103年 │沈進達(28台斤)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7月 │王正益(18.5台斤)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8日 │總計46.5台斤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萬參│ │ │ │ │ │仟貳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均追徵價額。 │ ├─┼───┼───┼────────────┼────────────────────────────┤ │5 │乙○○│102年 │劉裕益(14台斤)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7月 │岳國郎或其友人(9台斤)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23日 │張國華(39台斤)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柒萬柒│ │ │ │ │沈進達(93台斤) │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總計155台斤 │均追徵價額。 │ ├─┼───┼───┼────────────┼────────────────────────────┤ │6 │乙○○│103年 │劉裕益(27台斤)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食蛇龜│岳國郎或其友人(41台斤)│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野外活│總計68台斤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參萬肆│ │ │ │動覓食│ │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期間之│ │徵價額。 │ │ │ │某日 │ │ │ ├─┼───┼───┼────────────┼────────────────────────────┤ │7 │乙○○│103年 │沈進達(83台斤)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食蛇龜│總計83台斤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野外活│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肆萬壹│ │ │ │動覓食│ │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期間之│ │均追徵價額。 │ │ │ │某日 │ │ │ ├─┼───┼───┼────────────┼────────────────────────────┤ │8 │乙○○│103年 │盧啟瑞(5萬元;重量不詳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5月 │)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15日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萬伍│ │ │ │ │ │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徵價額。 │ ├─┼───┼───┼────────────┼────────────────────────────┤ │9 │乙○○│103年 │盧啟瑞(5萬元;重量不詳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5月 │)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16日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萬伍│ │ │ │ │ │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徵價額。 │ ├─┼───┼───┼────────────┼────────────────────────────┤ │10│乙○○│103年 │盧啟瑞(5萬元;重量不詳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6月 │)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3日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萬伍│ │ │ │ │ │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徵價額。 │ ├─┼───┼───┼────────────┼────────────────────────────┤ │11│乙○○│103年 │盧啟瑞(30萬元;重量不詳│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7月 │)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25日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伍│ │ │ │ │ │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徵價額。 │ ├─┼───┼───┼────────────┼────────────────────────────┤ │12│甲○○│103年 │林添成(300台斤;共120萬│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5月至 │元)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同年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陸拾萬│ │ │ │8月間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 │ │ │某日 │ │價額。 │ ├─┼───┼───┼────────────┼────────────────────────────┤ │13│乙○○│103年 │恆春「益仔」10萬元(匯款│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7月 │至黃琮鴻帳戶)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1日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價│ │ │ │ │ │額。 │ ├─┼───┼───┼────────────┼────────────────────────────┤ │14│乙○○│103年 │恆春「益仔」10萬5千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7月 │匯款至黃琮鴻帳戶)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7日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貳│ │ │ │ │ │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均追徵價額。 │ ├─┼───┼───┼────────────┼────────────────────────────┤ │15│乙○○│103年 │恆春「益仔」3萬元(匯款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7月 │至黃琮鴻帳戶)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10日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萬伍│ │ │ │ │ │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徵價額。 │ ├─┼───┼───┼────────────┼────────────────────────────┤ │16│乙○○│103年 │恆春「益仔」10萬元(匯款│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7月 │至黃琮鴻帳戶)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15日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價│ │ │ │ │ │額。 │ ├─┼───┼───┼────────────┼────────────────────────────┤ │17│乙○○│103年 │恆春「益仔」4萬4千元(匯│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7月 │款至黃琮鴻帳戶)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18日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萬貳│ │ │ │ │ │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徵價額。 │ ├─┼───┼───┼────────────┼────────────────────────────┤ │18│乙○○│103年 │恆春「益仔」8萬1千元(匯│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7月 │款至黃琮鴻帳戶)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21日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肆萬零│ │ │ │ │ │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 │ │ │ │ │追徵價額。 │ ├─┼───┼───┼────────────┼────────────────────────────┤ │19│乙○○│103年 │恆春「益仔」15萬元(匯款│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7月 │至黃琮鴻帳戶)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22日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柒萬伍│ │ │ │ │ │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徵價額。 │ ├─┼───┼───┼────────────┼────────────────────────────┤ │20│乙○○│103年 │恆春「益仔」10萬元(匯款│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7月 │至黃琮鴻帳戶)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24日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 │ │ │ │ │ │價額。 │ ├─┼───┼───┼────────────┼────────────────────────────┤ │21│乙○○│103年 │歐陽麗綿(17萬2千元;重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6月 │量不詳)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18日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捌萬陸│ │ │ │ │ │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 │ │ │ │ │ │追徵價額。 │ ├─┼───┼───┼────────────┼────────────────────────────┤ │22│乙○○│103年 │歐陽麗棉(8萬6千元;重量│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8月 │不詳)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6日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肆萬叁│ │ │ │ │ │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徵價額。 │ ├─┼───┼───┼────────────┼────────────────────────────┤ │23│乙○○│103年 │馬錦花(20萬元;重量不詳│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5月7日│)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萬│ │ │ │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 │ │ │ │ │價額。 │ ├─┼───┼───┼────────────┼────────────────────────────┤ │24│乙○○│103年 │馬錦花(10萬元;重量不詳│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6月 │)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4日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價│ │ │ │ │ │額。 │ ├─┼───┼───┼────────────┼────────────────────────────┤ │25│乙○○│103年 │馬錦花(32萬元;重量不詳│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8月 │)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1日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陸│ │ │ │ │ │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徵價額。 │ ├─┼───┼───┼────────────┼────────────────────────────┤ │26│乙○○│103年 │林建山(10台斤,每台斤5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6至9月│千元,總價5萬元)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間某3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萬伍│ │ │ │日(販│ │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賣3日 │ │徵價額。 │ ├─┤ │) ├────────────┼────────────────────────────┤ │27│ │ │林建山(10台斤,每台斤5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 │千元,總價5萬元)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萬伍│ │ │ │ │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 │ │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徵價額。 │ ├─┤ │ ├────────────┼────────────────────────────┤ │28│ │ │林建山(10台斤,每台斤5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 │ │ │ │ │千元,總價5萬元) │買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 │ │ │ │ │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萬伍│ │ │ │ │ │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徵價額。 │ ├─┴───┴───┴────────────┴────────────────────────────┤ │備註 │ │1.買入對象:劉裕益、岳國郎或其友人、張國華、沈進達、王正益、盧啟瑞即扣案帳冊中分別記載之「劉」、「國良│ │ 」、「國華」、「中埔達」、「王」等代號。 │ │2.買入地點: │ │ 【劉裕益】南投縣○○鎮○○巷00○0號三合院之右廂房住處。 │ │ 【岳國郎】南投縣○○鎮○○路0段0000號居所。 │ │ 【張國華】雲林縣○○鄉○○村○○路00巷00號住處。 │ │ 【沈進達】嘉義縣○○鄉○○村○○00號住處。 │ │ 【王正益】臺南市○○區○○里○○○0○0號住處。 │ │ 【盧啟瑞】乙○○位於臺南市○○區○○里○○00號住處。 │ │ 【林添成】臺南市○○區○○里0鄰○○0號住處。 │ │ 【恆春益仔】恆春某處。 │ │ 【歐陽麗綿】花蓮某處。 │ │ 【馬錦花】不詳。 │ │ 【林建山】嘉義縣○○鄉○○村○○00號。 │ │3.總計:385萬4千元。 │ └───────────────────────────────────────────────────┘ 附表五之二:乙○○、甲○○103年度販賣食蛇龜交易過程 (交易地點:臺南市○○區○○里○○00號、75之10號乙○○ 之住、居處) ┌─┬─────┬──┬────┬─────┬─────────────────────────────┐ │編│ 帳戶 │日期│交易對象│交易金額或│ 主文欄 │ │號│ │ │及匯款名│重量(台斤│ │ │ │ │ │義 │) │ │ ├─┼─────┼──┼────┼─────┼─────────────────────────────┤ │1 │洪伊君學甲│103 │己○○,│3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崴尼│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4月 │石業有限│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 │ │ │24日│公司名義│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匯款) │ │。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叁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2 │洪伊君學甲│103 │己○○,│2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崴尼│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4月 │石業有限│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萬元,均 │ │ │ │24日│公司名義│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匯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貳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3 │洪伊君學甲│103 │己○○,│301,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管乾│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4月 │餐飲有限│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佰 │ │ │ │28日│公司0000│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00000000│ │價額。 │ │ │ │ │9198號名│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義匯款)│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叁拾萬壹仟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 │洪伊君學甲│103 │己○○,│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林憲│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4月 │吾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28日│款)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壹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5 │洪伊君學甲│103 │己○○,│99,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陳明│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4月 │安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 │ │ │ │28日│款)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玖萬玖仟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 │洪伊君學甲│103 │己○○,│3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管乾│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月 │餐飲有限│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 │ │ │6日 │公司0000│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00000000│ │。 │ │ │ │ │9198號名│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義匯款)│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叁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7 │洪伊君學甲│103 │己○○,│5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管乾│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月 │餐飲有限│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 │8日 │公司0000│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00000000│ │。 │ │ │ │ │9198號名│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義匯款)│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8 │甲○○學甲│103 │己○○,│3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 │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管乾│ │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5月 │餐飲有限│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 │ │14日│公司0000│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00000000│ │。 │ │ │ │ │9198號名│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義匯款)│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叁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9 │洪婉婷學甲│103 │己○○,│402,4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管乾│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月 │餐飲有限│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貳 │ │ │ │14日│公司0000│ │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 │ │ │ │00000000│ │其價額。 │ │ │ │ │9198號名│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義匯款)│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萬貳仟肆佰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0│洪婉婷學甲│103 │己○○,│97,6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林進│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月 │財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 │ │ │ │14日│款)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玖萬柒仟陸佰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洪婉婷學甲│103 │己○○,│7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月 │婷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叁拾伍萬元, │ │ │ │20日│款)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柒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2│洪伊君學甲│103 │己○○,│8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山明│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月 │小吃店00│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肆拾萬元,均 │ │ │ │20日│0000000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01050名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義匯款)│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捌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3│洪古山學甲│103 │己○○,│1,000,000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藍仁│元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月 │宏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拾萬元,均 │ │ │ │21日│款)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4│洪伊君學甲│103 │己○○,│5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管乾│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月 │餐飲有限│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 │26日│公司0000│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00000000│ │。 │ │ │ │ │9198號名│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義匯款)│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5│洪婉婷學甲│103 │己○○,│5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山明│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月 │小吃店00│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 │26日│00000000│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01050名 │ │。 │ │ │ │ │義匯款)│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6│洪婉婷學甲│103 │己○○,│3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月 │婷001752│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 │ │ │27日│00000000│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名義匯款│ │。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叁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7│洪婉婷學甲│103 │己○○,│3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月 │婷001752│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 │ │ │27日│00000000│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名義匯款│ │。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叁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8│洪政輝學甲│103 │己○○,│4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月 │婷001752│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萬元,均 │ │ │ │27日│0000000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名義匯款│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9│洪古山學甲│103 │己○○,│55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村日│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月 │有限公司│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 │ │ │ │29日│00000000│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134698號│ │價額。 │ │ │ │ │名義匯款│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0│洪古山學甲│103 │己○○,│45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5月 │婷001752│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 │ │ │ │29日│00000000│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名義匯款│ │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1│洪古山學甲│103 │己○○,│57,929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林彩│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6月 │鳳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 │ │ │ │5日 │款) │ │陸拾伍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2│洪古山學甲│103 │己○○,│592,071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大安│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6月 │國際旅行│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 │ │ │ │5日 │社名義匯│ │零叁拾陸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款) │ │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玖萬貳仟零柒拾壹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3│洪政輝學甲│103 │己○○,│117,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黃泓│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6月 │燐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 │ │ │ │5日 │款)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壹拾壹萬柒仟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4│洪政輝學甲│103 │己○○,│483,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0204│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6月 │00000000│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 │ │ │ │5日 │56帳號匯│ │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款) │ │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捌萬叁仟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5│洪古山學甲│103 │己○○,│35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6月 │婷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 │ │ │ │6日 │款)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叁拾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6│洪伊君學甲│103 │己○○,│25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6月 │婷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 │ │ │ │6日 │款)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貳拾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7│洪婉婷學甲│103 │己○○,│25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6月 │婷001752│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 │ │ │ │6日 │00000000│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名義匯款│ │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貳拾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8│洪政輝學甲│103 │己○○,│7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管乾│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6月 │餐飲有限│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叁萬伍仟元, │ │ │ │11日│公司0000│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00000000│ │。 │ │ │ │ │9198名義│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匯款)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柒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9│洪政輝學甲│103 │己○○,│222,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張志│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6月 │明001762│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 │ │ │ │25日│00000000│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名義匯款│ │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貳拾貳萬貳仟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0│洪古山學甲│103 │己○○,│1,030,000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張志│元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6月 │明001762│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 │ │ │ │25日│00000000│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名義匯款│ │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壹佰零叁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1│洪政輝學甲│103 │己○○,│35,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婷001752│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 │ │ │ │7日 │00000000│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名義匯款│ │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叁萬伍仟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2│洪政輝學甲│103 │己○○,│251,16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達慶│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國際旅行│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 │ │ │ │8日 │社名義匯│ │伍佰捌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款) │ │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貳拾伍萬壹仟壹佰陸拾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3│洪政輝學甲│103 │己○○,│62,3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東暉│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國際旅行│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 │ │ │ │8日 │社名義匯│ │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款) │ │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陸萬貳仟叁佰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4│洪政輝學甲│103 │己○○,│86,54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羅至│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成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 │ │ │ │8日 │款) │ │柒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捌萬陸仟伍佰肆拾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5│洪伊君學甲│103 │己○○,│4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山明│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小吃店00│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萬元,均 │ │ │ │8日 │0000000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01050名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義匯款)│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36│洪婉婷學甲│103 │己○○,│4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山明│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小吃店00│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萬元,均 │ │ │ │8日 │0000000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01050名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義匯款)│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37│洪伊君學甲│103 │己○○,│23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管乾│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餐飲有限│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 │ │ │ │11日│公司0000│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00000000│ │價額。 │ │ │ │ │9198號名│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義匯款)│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貳拾叁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8│洪政輝學甲│103 │己○○,│5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山明│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小吃店00│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 │11日│00000000│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01050名 │ │。 │ │ │ │ │義匯款)│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39│洪古山學甲│103 │己○○,│5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山明│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小吃店00│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 │11日│00000000│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01050名 │ │。 │ │ │ │ │義匯款)│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40│洪政輝學甲│103 │己○○,│6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柯沛│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湘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叁拾萬元,均 │ │ │ │14日│款)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陸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41│洪伊君學甲│103 │己○○,│4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柯沛│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湘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萬元,均 │ │ │ │14日│款)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42│甲○○臺南│103 │己○○,│3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縣區漁會存│年 │(現金存│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款帳號0001│7月 │入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 │ │0000000000│15日│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號(下稱洪│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 │ │松賢臺南縣│ │ │ │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區漁會帳戶│ │ │ │幣叁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3│洪政輝學甲│103 │己○○,│6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山明│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小吃店00│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叁拾萬元,均 │ │ │ │21日│0000000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01050名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義匯款)│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陸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44│洪政輝學甲│103 │己○○,│4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婷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萬元,均 │ │ │ │21日│款)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45│洪伊君學甲│103 │己○○,│6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山明│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小吃店00│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叁拾萬元,均 │ │ │ │21日│0000000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01050名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義匯款)│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陸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46│洪伊君學甲│103 │己○○,│4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婷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萬元,均 │ │ │ │21日│款)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47│洪古山學甲│103 │己○○,│25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陳思│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亭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 │ │ │ │22日│款)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貳拾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8│洪古山學甲│103 │己○○,│75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數位│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網訊整合│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 │ │ │ │22日│行銷有限│ │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 │ │ │ │公司帳號│ │其價額。 │ │ │ │ │00000000│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061755帳│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號匯款)│ │柒拾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9│甲○○學甲│103 │己○○,│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現金存│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入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28日│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壹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50│甲○○臺南│103 │己○○,│4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縣區漁會農│年 │(現金存│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會帳戶 │7月 │入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萬元,均 │ │ │ │28日│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51│洪政輝學甲│103 │己○○,│75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藍仁│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宏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 │ │ │ │30日│款) │ │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 │ │ │ │ │ │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柒拾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2│洪伊君學甲│103 │己○○,│75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藍仁│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宏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 │ │ │ │30日│款) │ │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 │ │ │ │ │ │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柒拾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3│洪婉婷學甲│103 │己○○,│5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7月 │婷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 │30日│款)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54│洪政輝學甲│103 │己○○,│51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藍仁│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8月 │宏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 │ │ │ │1日 │款)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壹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5│洪伊君學甲│103 │己○○,│16,15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林家│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8月 │豪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捌仟零柒拾伍 │ │ │ │1日 │款)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壹萬陸仟壹佰伍拾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6│洪伊君學甲│103 │己○○,│473,85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劉喻│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8月 │璽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 │ │ │ │1日 │款) │ │玖佰貳拾伍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柒萬叁仟捌佰伍拾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7│乙○○學甲│103 │己○○,│25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8月 │婷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 │ │ │ │5日 │款)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貳拾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8│乙○○學甲│103 │己○○,│75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管乾│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8月 │餐飲有限│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 │ │ │ │5日 │公司0000│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00000000│ │價額。 │ │ │ │ │9198號名│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義匯款)│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柒拾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9│甲○○學甲│103 │己○○,│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現金存│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8月 │入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5日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壹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60│甲○○臺南│103 │己○○,│6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縣區漁會帳│年 │(現金存│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戶 │8月 │入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叁拾萬元,均 │ │ │ │5日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陸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61│乙○○學甲│103 │己○○,│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8月 │婷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8日 │款)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壹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62│乙○○學甲│103 │己○○,│9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0015│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8月 │00000000│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 │ │ │8日 │55號名義│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匯款) │ │。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 │幣玖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3│洪伊君學甲│103 │己○○,│5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管乾│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8月 │餐飲有限│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 │11日│公司0000│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00000000│ │。 │ │ │ │ │9198號名│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義匯款)│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64│甲○○學甲│103 │己○○,│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現金存│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8月 │入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11日│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動│ │ │ │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壹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65│甲○○學甲│103 │己○○,│3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現金存│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8月 │入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 │ │ │11日│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叁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66│洪政輝學甲│103 │己○○,│5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管乾│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8月 │餐飲有限│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 │11日│公司0000│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00000000│ │。 │ │ │ │ │9198號名│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義匯款)│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67│乙○○京城│103 │己○○,│1,030,000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銀行學甲分│年 │(以管乾│元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行存款帳號│8月 │餐飲有限│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 │ │ │0000000000│12日│公司0000│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06號(下稱│ │00000000│ │價額。 │ │ │乙○○京城│ │9198號名│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銀行學甲分│ │義匯款)│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行帳戶) │ │ │ │壹佰零叁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8│乙○○京城│103 │己○○,│1,000,000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銀行學甲分│年 │(以鄭雅│元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行帳戶 │8月 │婷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拾萬元,均 │ │ │ │13日│款)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9│甲○○學甲│103 │己○○,│11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現金存│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8月 │入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伍仟元, │ │ │ │15日│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壹拾壹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0│洪政輝學甲│103 │己○○,│1,000,000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元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8月 │婷001392│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拾萬元,均 │ │ │ │20日│0000000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號名義匯│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款)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1│乙○○京城│103 │己○○,│495,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銀行學甲分│年 │(現金存│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行帳戶 │8月 │入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 │ │ │ │20日│ │ │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玖萬伍仟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2│洪伊君學甲│103 │己○○,│505,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8月 │婷001392│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 │ │ │ │20日│00000000│ │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號名義匯│ │徵其價額。 │ │ │ │ │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萬伍仟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3│洪古山學甲│103 │己○○,│1,000,000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元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8月 │婷001392│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拾萬元,均 │ │ │ │27日│0000000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號名義匯│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款)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4│乙○○學甲│103 │己○○,│1,000,000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元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9月 │婷001392│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拾萬元,均 │ │ │ │2日 │0000000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號名義匯│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款)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5│洪政輝學甲│103 │己○○,│426,75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9月 │婷001392│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 │ │ │ │3日 │00000000│ │叁佰柒拾伍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號名義匯│ │,均追徵其價額。 │ │ │ │ │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6│洪伊君學甲│103 │己○○,│4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9月 │婷001392│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萬元,均 │ │ │ │3日 │0000000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號名義匯│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款)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77│甲○○學甲│103 │己○○,│2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洪古│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9月 │山783001│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拾萬元,均 │ │ │ │3日 │0000000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號名義匯│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款)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貳拾│ │ │ │ │ │ │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78│洪政輝學甲│103 │己○○,│14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9月 │婷001752│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柒萬元,均沒 │ │ │ │4日 │00000000│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名義匯款│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壹拾肆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9│洪政輝學甲│103 │己○○,│5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9月 │婷001752│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 │15日│00000000│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名義匯款│ │。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80│洪古山學甲│103 │己○○,│1,000,000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管乾│元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9月 │餐飲有限│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拾萬元,均 │ │ │ │15日│公司000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00000000│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9198號名│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義匯款)│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81│乙○○學甲│103 │己○○,│4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9月 │婷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萬元,均 │ │ │ │16日│款)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82│乙○○學甲│103 │己○○,│6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9月 │婷001752│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叁拾萬元,均 │ │ │ │16日│0000000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名義匯款│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陸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83│洪古山學甲│103 │己○○,│9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現金存│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9月 │入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 │ │ │23日│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 │幣玖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84│甲○○學甲│103 │己○○,│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現金存│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9月 │入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23日│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壹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85│乙○○學甲│103 │己○○,│1,020,000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應厚│元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9月 │步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拾壹萬元, │ │ │ │23日│款)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壹佰零貳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86│洪古山學甲│103 │己○○,│58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管乾│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9月 │餐飲有限│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玖萬元, │ │ │ │29日│公司0000│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00000000│ │。 │ │ │ │ │9198號名│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義匯款)│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捌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87│洪古山學甲│103 │己○○,│5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9月 │婷001752│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 │29日│00000000│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名義匯款│ │。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88│乙○○學甲│103 │己○○,│1,000,000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元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9月 │婷001752│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拾萬元,均 │ │ │ │29日│00000000│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名義匯款│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89│洪古山學甲│103 │己○○,│1,500,000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現金存│元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10月│入匯款)│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柒拾伍萬元,│ │ │ │16日│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 │ │ │ │ │ │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90│乙○○學甲│103 │己○○,│15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0月│婷001752│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柒萬伍仟元, │ │ │ │17日│00000000│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名義匯款│ │。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壹拾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91│甲○○學甲│103 │己○○,│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現金存│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0月│入匯款)│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27日│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壹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92│洪政輝學甲│103 │己○○,│10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東暉│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1月│國際旅行│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 │ │ │ │20日│社名義匯│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壹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93│洪政輝學甲│103 │己○○,│150,000元 │乙○○、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 │ │ │ │12月│婷名義匯│ │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柒萬伍仟元, │ │ │ │22日│款)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壹拾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備註: │ │總計4179萬3750元 │ └───────────────────────────────────────────────────┘ 附表六之一:乙○○104年度交易食蛇龜過程 ┌─┬───┬───┬────────────┬────────────────────────────┐ │編│收購者│ 日期 │交易對象及交易重量、金額│ 主文欄 │ │號│ │ │ │ │ ├─┼───┼───┼────────────┼────────────────────────────┤ │1 │乙○○│104年 │蘇甲仙及蘇威綸(92,500元│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 │ │ │7月 │、每台斤6,500元)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5日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乙○○│104年 │蘇甲仙及蘇威綸(413,000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 │ │ │7月 │元、每台斤6,500元)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12日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元,均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 │乙○○│104年 │劉其川(15台斤、每台斤以│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 │ │ │9月 │當年度最低交易金額6,000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某日 │元計算)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 │乙○○│104年 │沈進達(25台斤,162,500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 │ │ │4至10 │元)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月間某│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沒收│ │ │ │3日(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共買入├────────────┼────────────────────────────┤ │5 │ │3次、 │沈進達(25台斤,162,500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 │ │ │總計75│元)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台斤,│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沒收│ │ │ │總價48│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500 ├────────────┼────────────────────────────┤ │6 │ │元) │沈進達(25台斤,162,500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 │ │ │ │元)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沒收│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 │乙○○│104年 │林建山(4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 │ │ │6至9月│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間(共│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買入3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次、總├────────────┼────────────────────────────┤ │8 │ │計20台│林建山(4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 │ │ │斤,每│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 │台斤6,│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000元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9 │ │ │林建山(4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生│ │ │ │ │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至4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編號3之購買對象劉其川單位金額不詳,故以當年度交易最低單位金額即每台斤6千元計算。 │ │2.編號4、5之購買對象沈進達及林建山之購買時間及每次數量均不詳,故均以平均值計算之。 │ │1.總計:120萬3,000元。 │ └───────────────────────────────────────────────────┘ 附表六之二:乙○○104年度販賣食蛇龜交易過程(交易地點:臺南市○○區○○里○○00號、75之10號乙○○之住、居處) ┌─┬─────┬──┬────┬─────┬─────────────────────────────┐ │編│ 帳戶 │日期│交易對象│交易金額或│ 主文欄 │ │號│ │ │及匯款名│重量(台斤│ │ │ │ │ │義 │) │ │ ├─┼─────┼──┼────┼─────┼─────────────────────────────┤ │1 │洪政輝學甲│104 │己○○,│107,5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楊振│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 │2月 │源名義匯│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9日 │款)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壹拾萬柒仟伍佰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洪政輝學甲│104 │己○○,│25,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區農會帳戶│年 │(以0073│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 │3月 │00000000│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2日 │39帳號匯│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貳萬伍仟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 │洪政輝學甲│104 │己○○,│30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 │3月 │婷001392│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9日 │0000000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名義匯款│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叁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4 │洪政輝學甲│104 │己○○,│26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區農會帳戶│年 │(以0073│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 │3月 │00000000│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11日│39帳號匯│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貳拾陸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5 │洪政輝學甲│104 │己○○,│74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 │3月 │婷001752│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11日│00000000│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名義匯款│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柒拾肆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 │乙○○學甲│104 │己○○,│80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 │4月 │婷001392│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1日 │0000000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名義匯款│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捌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7 │乙○○學甲│104 │己○○,│20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 │4月 │婷名義匯│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1日 │款)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貳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8 │乙○○學甲│104 │己○○,│1,000,000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區農會帳戶│年 │(以山明│元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 │4月 │小吃店00│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17日│0000000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01050名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義匯款)│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9 │乙○○京城│104 │己○○,│55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0000│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4月 │00000000│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26日│6239號匯│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0│乙○○京城│104 │己○○,│45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現金│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4月 │存入匯款│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27日│)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乙○○學甲│104 │己○○,│50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區農會帳戶│年 │(以管乾│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 │5月 │餐飲有限│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7日 │公司000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00000000│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9198號名│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義匯款)│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2│乙○○學甲│104 │己○○,│50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區農會帳戶│年 │(以0000│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 │5月 │00000000│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7日 │6239號匯│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3│乙○○學甲│104 │己○○,│5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區農會帳戶│年 │(以0000│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 │5月 │00000000│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8日 │6239號匯│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4│乙○○學甲│104 │己○○,│50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區農會帳戶│年 │(以0000│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 │5月 │00000000│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12日│6239號匯│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5│乙○○京城│104 │己○○,│512,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0000│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5月 │00000000│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12日│6239號匯│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壹萬貳仟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6│乙○○京城│104 │己○○,│488,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宏有│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5月 │企業社名│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12日│義匯款)│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年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捌萬捌仟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7│洪婉婷學甲│104 │己○○,│50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區農會帳戶│年 │(以0000│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 │5月 │00000000│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12日│6239號匯│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8│乙○○京城│104 │己○○,│1.000,000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金瑞│元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5月 │旅行社名│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13日│義匯款)│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9│洪政輝臺南│104 │己○○,│50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學甲郵局存│年 │(以0000│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款帳號0191│5月 │00000000│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0000000000│18日│6239號匯│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號(下稱洪│ │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政輝學甲郵│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局帳戶)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20│乙○○京城│104 │己○○,│60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林藝│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5月 │寧名義匯│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22日│款)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陸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21│乙○○京城│104 │己○○,│40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楊利│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5月 │華名義匯│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22日│款)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22│洪政輝學甲│104 │己○○,│40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區農會帳戶│年 │(以0000│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 │5月 │00000000│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22日│6239號匯│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23│洪政輝學甲│104 │己○○,│60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區農會帳戶│年 │(以林藝│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 │5月 │寧名義匯│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22日│款)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陸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24│乙○○京城│104 │己○○,│40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鄭雅│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5月 │婷001752│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25日│0000000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名義匯款│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25│乙○○京城│104 │己○○,│60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0000│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5月 │00000000│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25日│6239號匯│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陸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26│洪政輝臺南│104 │己○○,│1,000,000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學甲郵局帳│年 │(以鄭雅│元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戶 │5月 │婷001392│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26日│0000000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名義匯款│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7│乙○○京城│104 │己○○,│30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0000│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5月 │00000000│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29日│9758號匯│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叁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28│乙○○京城│104 │己○○,│45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現金│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5月 │存入匯款│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29日│)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9│乙○○京城│104 │己○○,│25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鄭雅│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5月 │婷001392│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29日│00000000│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名義匯款│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貳拾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0│洪政輝臺南│104 │己○○,│50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學甲郵局帳│年 │(以山明│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戶 │5月 │小吃店00│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31日│0000000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01050名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義匯款)│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31│洪政輝臺南│104 │己○○,│50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學甲郵局帳│年 │(以蔡國│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戶 │6月 │慶名義匯│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1日 │款)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32│乙○○京城│104 │己○○,│1,000,000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0000│元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6月 │00000000│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2日 │2533號匯│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3│乙○○學甲│104 │己○○,│1,000,000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區農會帳戶│年 │(以鄭雅│元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 │6月 │婷001392│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3日 │0000000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名義匯款│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4│洪政輝臺南│104 │己○○,│535,47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學甲郵局帳│年 │(以無摺│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戶 │6月 │存款匯款│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肆佰柒拾元,沒收,│ │ │ │4日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叁萬伍仟肆佰柒拾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5│洪政輝臺南│104 │己○○,│199,45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學甲郵局帳│年 │(以無摺│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戶 │6月 │存款匯款│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伍拾元,沒收,│ │ │ │4日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壹拾玖萬玖仟肆佰伍拾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6│洪政輝臺南│104 │己○○,│265,08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學甲郵局帳│年 │(以東暉│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戶 │6月 │國際旅行│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零捌拾元,沒收,於│ │ │ │4日 │社名義匯│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貳拾陸萬伍仟零捌拾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7│洪政輝臺南│104 │己○○,│50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學甲郵局帳│年 │(以鄭雅│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戶 │6月 │婷001392│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4日 │0000000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名義匯款│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38│乙○○京城│104 │己○○,│12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0000│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6月 │00000000│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5日 │2533號匯│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壹拾貳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9│乙○○京城│104 │己○○,│1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0000│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6月 │00000000│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5日 │2533號匯│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壹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0│乙○○京城│104 │己○○,│1,000,000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林藝│元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6月 │寧名義匯│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8日 │款)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1│洪政輝臺南│104 │己○○,│65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學甲郵局帳│年 │(以0000│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戶 │6月 │00000000│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8日 │2533號匯│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陸拾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2│洪政輝臺南│104 │己○○,│35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學甲郵局帳│年 │(以鄭雅│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戶 │6月 │婷001392│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8日 │00000000│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名義匯款│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叁拾伍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3│乙○○京城│104 │己○○,│9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0000│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6月 │00000000│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16日│2533號匯│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玖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4│乙○○京城│104 │己○○,│1,000,000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管乾│元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7月 │餐飲有限│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6日 │公司0000│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00000000│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9198號名│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義匯款)│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5│乙○○京城│104 │己○○,│505,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管乾│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7月 │餐飲有限│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13日│公司0000│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00000000│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9198號名│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義匯款)│ │伍拾萬伍仟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6│乙○○京城│104 │己○○,│495,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凱銓│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7月 │企業社名│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13日│義匯款)│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玖萬伍仟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7│乙○○京城│104 │己○○,│55,4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現金│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7月 │存入匯款│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14日│)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萬伍仟肆佰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8│乙○○京城│104 │己○○,│60,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5339│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7月 │395-893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27日│帳號匯款│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陸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9│乙○○京城│104 │己○○,│505,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藍仁│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9月 │宏名義匯│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8日 │款)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伍拾萬伍仟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0│乙○○京城│104 │己○○,│495,000元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現金│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9月 │存入匯款│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8日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 │肆拾玖萬伍仟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1│乙○○京城│104 │己○○,│1,000,000 │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銀行學甲分│年 │(以藍仁│元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行帳戶 │10月│宏之母侯│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22日│銀美名義│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匯款)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備註 │ │1.總計:24,817,900元 │ └───────────────────────────────────────────────────┘ 附表七之一:甲○○104年度交易食蛇龜過程 ┌─┬───┬───┬───────────────┬─────────────────────────┐ │編│收購者│ 日期 │交易重量、金額(向不詳對象購買│ 主文欄 │ │號│ │ │) │ │ ├─┼───┼───┼───────────────┼─────────────────────────┤ │1 │甲○○│104年 │食蛇龜(大)95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4月 │【每台斤7000元,計66萬5千元】 │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25日 │食蛇龜(小)25台斤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 │ │ │ │【每台斤3500元,計8萬7500元】 │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總計:75萬2500元 │沒收時,追徵價額。 │ ├─┼───┼───┼───────────────┼─────────────────────────┤ │2 │甲○○│104年 │食蛇龜(大)126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5月 │【每台斤7900元,計99萬5400元】│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6日 │水龜7台斤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 │ │ │ │【每台斤6300元,計4萬4100元】 │叁萬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總計:103萬9500元 │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 ├─┼───┼───┼───────────────┼─────────────────────────┤ │3 │甲○○│104年 │食蛇龜(大)15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5月 │【每台斤8500元,計12萬7500元】│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12日 │食蛇龜(大)46台斤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肆│ │ │ │ │【每台斤8300元,計38萬1800元】│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食蛇龜(小)72台斤 │收時,追徵價額。 │ │ │ │ │【每台斤4600元,計33萬1200元】│ │ │ │ │ │總計:84萬500元 │ │ ├─┼───┼───┼───────────────┼─────────────────────────┤ │4 │甲○○│104年 │食蛇龜(大)96.5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5月 │【每台斤8500元,計82萬250元】 │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13日 │食蛇龜(小)9台斤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陸│ │ │ │ │【每台斤4600元,計4萬1400元】 │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總計:86萬1650元 │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 ├─┼───┼───┼───────────────┼─────────────────────────┤ │5 │甲○○│104年 │食蛇龜(大)111.5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5月 │【單位金額不詳,以歷次最低交易│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19日 │金額3800元計算,計42萬3700元】│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 │ │ │ │食蛇龜(小)56台斤 │柒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每台斤4900元,計27萬4400元】│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 │ │ │ │水龜1.5台斤 │ │ │ │ │ │【單位金額不詳,以歷次最低交易│ │ │ │ │ │金額6300元計算,計9450元】 │ │ │ │ │ │總計:70萬7550元 │ │ ├─┼───┼───┼───────────────┼─────────────────────────┤ │6 │甲○○│104年 │食蛇龜(大)15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5月 │【每台斤9300元,計13萬9500元】│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23日 │食蛇龜(大)105台斤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 │ │ │ │【每台斤9500元,計99萬7500元】│拾伍萬陸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食蛇龜(小)9台斤 │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 │ │ │ │【單位金額不詳,以歷次最低交易│ │ │ │ │ │金額2200元計算,計1萬9800元】 │ │ │ │ │ │總計:115萬6800元 │ │ ├─┼───┼───┼───────────────┼─────────────────────────┤ │7 │甲○○│104年 │食蛇龜(大)55.5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5月 │【每台斤9700元,計53萬8350元】│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25日 │食蛇龜(大)15.5台斤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貳│ │ │ │ │【每台斤9800元,計15萬1900元】│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食蛇龜(小)12台斤 │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 │ │ │ │【單位金額不詳,以歷次最低交易│ │ │ │ │ │金額2200元計算,計2萬6400元】 │ │ │ │ │ │水龜2斤 │ │ │ │ │ │【單位金額不詳,以歷次最低交易│ │ │ │ │ │金額6300元計算,計1萬2600元】 │ │ │ │ │ │總計:72萬9250元 │ │ ├─┼───┼───┼───────────────┼─────────────────────────┤ │8 │甲○○│104年 │食蛇龜(大)85.5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5月 │【每台斤9700元,計82萬9350元】│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26日 │食蛇龜(小)8台斤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肆│ │ │ │ │【單位金額不詳,以歷次最低交易│萬陸仟玖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金額2200元計算,計1萬7600元】 │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 │ │ │ │總計:84萬6950元 │ │ ├─┼───┼───┼───────────────┼─────────────────────────┤ │9 │甲○○│104年 │食蛇龜(大)20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5月 │【每台斤9800元,計19萬6千元】 │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27日 │食蛇龜(大)12台斤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伍│ │ │ │ │【每台斤9700元,計11萬6400元】│萬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食蛇龜(小)19台斤 │沒收時,追徵價額。 │ │ │ │ │【單位金額不詳,以歷次最低交易│ │ │ │ │ │金額2200元計算,計4萬1800元】 │ │ │ │ │ │總計:35萬4200元 │ │ ├─┼───┼───┼───────────────┼─────────────────────────┤ │10│甲○○│104年 │食蛇龜(大)129.5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5月 │【每台斤9800元,計126萬9100元 │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29日 │】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 │ │ │ │水龜1.5斤 │拾柒萬捌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單位金額不詳,以歷次最低交易│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 │ │ │ │金額6300元計算,計9450元】 │ │ │ │ │ │總計:127萬8550元 │ │ ├─┼───┼───┼───────────────┼─────────────────────────┤ │11│甲○○│104年 │食蛇龜(大)146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6月 │【每台斤1萬元,計146萬元】 │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2日 │總計:146萬元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 │ │ │ │ │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價額。 │ ├─┼───┼───┼───────────────┼─────────────────────────┤ │12│甲○○│104年 │食蛇龜(大)209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6月 │【每台斤1萬600元,計221萬5400 │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4日 │元】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 │ │ │ │總計:221萬5400元 │拾壹萬伍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 ├─┼───┼───┼───────────────┼─────────────────────────┤ │13│甲○○│104年 │食蛇龜(大)68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6月 │【每台斤1萬600元,計72萬8百元 │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4日 │】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壹│ │ │ │ │食蛇龜(小)32台斤 │萬陸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每台斤5400元,計17萬2800元】│沒收時,追徵價額。 │ │ │ │ │水龜3.5台斤 │ │ │ │ │ │【每台斤6600元,計2萬3100元】 │ │ │ │ │ │總計:91萬6700元 │ │ ├─┼───┼───┼───────────────┼─────────────────────────┤ │14│甲○○│104年 │食蛇龜(大)105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6月 │【每台斤1萬300元,計108萬1500 │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九之一編號│ │ │ │7日 │元】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 │ │ │ │食蛇龜(小)10台斤 │拾叁萬叁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每台斤5200元,計5萬2千元】 │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 │ │ │ │總計:113萬3500元 │ │ ├─┼───┼───┼───────────────┼─────────────────────────┤ │15│甲○○│104年 │食蛇龜(大)157.5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6月 │【每台斤1萬600元,計166萬9500 │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 │ │ │8日 │元】 │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 │ │ │ │食蛇龜(小)11台斤 │陸拾玖萬叁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單位金額不詳,以歷次最低交易│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 │ │ │ │金額2200元計算,計2萬4200元】 │ │ │ │ │ │總計:169萬3700元 │ │ ├─┼───┼───┼───────────────┼─────────────────────────┤ │16│甲○○│104年 │食蛇龜(大)163.5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6月 │【每台斤1萬600元,計173萬3100 │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 │ │ │9日 │元】 │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 │ │ │ │食蛇龜(小)20台斤 │柒拾柒萬柒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單位金額不詳,以歷次最低交易│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 │ │ │ │金額2200元計算,計4萬4000元】 │ │ │ │ │ │總計:177萬7100元 │ │ ├─┼───┼───┼───────────────┼─────────────────────────┤ │17│甲○○│104年 │食蛇龜(大)80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6月 │【每台斤1萬600元,計84萬8千元 │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 │ │ │10日 │】 │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 │ │ │ │食蛇龜(大)31台斤 │貳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每台斤1萬400元,計32萬2400元│收時,追徵價額。 │ │ │ │ │】 │ │ │ │ │ │食蛇龜(小)18台斤 │ │ │ │ │ │【單位金額不詳,以歷次最低交易│ │ │ │ │ │金額2200元計算,計3萬9600元】 │ │ │ │ │ │總計:121萬元 │ │ ├─┼───┼───┼───────────────┼─────────────────────────┤ │18│甲○○│104年 │食蛇龜(大)57.5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6月 │【每台斤7800元,計44萬8500元】│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20日 │總計:44萬8500元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肆│ │ │ │ │ │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價額。 │ ├─┼───┼───┼───────────────┼─────────────────────────┤ │19│甲○○│104年 │食蛇龜(大)89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6月 │【每台斤8500元,計75萬6500元】│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23日 │水龜1台斤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陸│ │ │ │ │【每台斤6300元,計6300元】 │萬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總計:76萬2800元 │沒收時,追徵價額。 │ ├─┼───┼───┼───────────────┼─────────────────────────┤ │20│甲○○│104年 │食蛇龜(大)49.5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6月 │【每台斤8300元,計41萬850元】 │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25日 │食蛇龜(小)21台斤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壹│ │ │ │ │【每台斤3800元,計7萬9800元】 │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水龜4台斤 │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 │ │ │ │【每台斤6300元,計2萬5200元】 │ │ │ │ │ │總計:51萬5850元 │ │ ├─┼───┼───┼───────────────┼─────────────────────────┤ │21│甲○○│104年 │食蛇龜(大)77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7月 │【每台斤7000元,計53萬9千元】 │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5日 │食蛇龜(小)9台斤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捌│ │ │ │ │【每台斤3800元,計3萬4200元】 │萬陸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水龜2台斤 │沒收時,追徵價額。 │ │ │ │ │【每台斤6500元,計1萬3000元】 │ │ │ │ │ │總計:58萬6200元 │ │ ├─┼───┼───┼───────────────┼─────────────────────────┤ │22│甲○○│104年 │食蛇龜(大)148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7月 │【每台斤7000元,計103萬6千元】│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8日 │食蛇龜(小)32台斤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 │ │ │ │【每台斤3800元,計12萬1600元】│拾伍萬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總計:115萬7600元 │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 ├─┼───┼───┼───────────────┼─────────────────────────┤ │23│甲○○│104年 │食蛇龜(大)154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7月 │【每台斤7000元,計107萬8千元】│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9日 │食蛇龜(小)54台斤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 │ │ │ │【每台斤3800元,計20萬5200元】│拾捌萬叁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總計:128萬3200元 │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 ├─┼───┼───┼───────────────┼─────────────────────────┤ │24│甲○○│104年 │食蛇龜(大)204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7月 │【每台斤7000元,計142萬8千元】│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 │ │ │10日 │食蛇龜(小)35台斤 │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 │ │ │ │【每台斤3800元,計13萬3000元】│伍拾陸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總計:156萬1000元 │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 ├─┼───┼───┼───────────────┼─────────────────────────┤ │25│甲○○│104年 │食蛇龜(大)50.5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7月 │【每台斤6700元,計33萬8350元】│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13日 │食蛇龜(小)7台斤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陸│ │ │ │ │【每台斤3500元,計2萬4500元】 │萬貳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總計:36萬2850元 │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 ├─┼───┼───┼───────────────┼─────────────────────────┤ │26│甲○○│104年 │食蛇龜(大)54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7月 │【每台斤6700元,計36萬1800元】│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14日 │食蛇龜(小)6台斤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捌│ │ │ │ │【每台斤3500元,計2萬1000元】 │萬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總計:38萬2800元 │沒收時,追徵價額。 │ ├─┼───┼───┼───────────────┼─────────────────────────┤ │27│甲○○│104年 │食蛇龜(小)24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8月 │【每台斤3000元,計7萬2000元】 │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6日 │總計:7萬2000元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 │ │ │ │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價額。 │ ├─┼───┼───┼───────────────┼─────────────────────────┤ │28│甲○○│104年 │食蛇龜(大)147.5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8月 │【每台斤5000元,計73萬7500元】│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22日 │總計:73萬7500元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叁│ │ │ │ │ │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價額。 │ ├─┼───┼───┼───────────────┼─────────────────────────┤ │29│甲○○│104年 │食蛇龜(大)98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8月 │【每台斤5000元,計49萬元】 │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24日 │食蛇龜(小)48台斤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貳│ │ │ │ │【每台斤2800元,計13萬4400元】│萬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總計:62萬4400元 │沒收時,追徵價額。 │ ├─┼───┼───┼───────────────┼─────────────────────────┤ │30│甲○○│104年 │食蛇龜(大)103.5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8月 │【每台斤5000元,計51萬7500元】│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26日 │食蛇龜(小)47台斤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肆│ │ │ │ │【每台斤2800元,計13萬1600元】│萬玖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總計:64萬9100元 │沒收時,追徵價額。 │ ├─┼───┼───┼───────────────┼─────────────────────────┤ │31│甲○○│104年 │食蛇龜(大)298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8月 │【每台斤5000元,計149萬元】 │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 │ │ │31日 │食蛇龜(小)66台斤 │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 │ │ │ │【每台斤2800元,計18萬4800元】│陸拾柒萬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總計:167萬4800元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 ├─┼───┼───┼───────────────┼─────────────────────────┤ │32│甲○○│104年 │食蛇龜(大)177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9月 │【單位金額不詳,以歷次最低交易│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3日 │金額3800元計算,計67萬2600元】│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貳│ │ │ │ │食蛇龜(小)23台斤 │萬叁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單位金額不詳,以歷次最低交易│價額。 │ │ │ │ │金額2200元計算,計5萬600元】 │ │ │ │ │ │總計:72萬3200元 │ │ ├─┼───┼───┼───────────────┼─────────────────────────┤ │33│甲○○│104年 │食蛇龜(大)98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9月 │【每台斤3800元,計37萬2400元】│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9日 │食蛇龜(小)9台斤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玖│ │ │ │ │【每台斤2200元,計1萬9800元】 │萬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總計:39萬2200元 │沒收時,追徵價額。 │ ├─┼───┼───┼───────────────┼─────────────────────────┤ │34│甲○○│104年 │食蛇龜(大)85.5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9月 │【每台斤4500元,計38萬4750元】│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16日 │食蛇龜(小)28台斤 │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陸│ │ │ │ │【每台斤2800元,計7萬8400元】 │萬叁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總計:46萬3150元 │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 ├─┼───┼───┼───────────────┼─────────────────────────┤ │35│甲○○│104年 │食蛇龜(大)134.5台斤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 │ │ │10月 │【單位金額不詳,以歷次最低交易│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 │ │ │25日 │金額3800元計算,計51萬1100元】│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肆│ │ │ │ │食蛇龜(小)17台斤 │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單位金額不詳,以歷次最低交易│沒收時,追徵價額。 │ │ │ │ │金額2200元計算,計3萬7400元】 │ │ │ │ │ │總計:54萬8500元 │ │ ├─┴───┴───┴───────────────┴─────────────────────────┤ │備註: │ │1.104年歷次最低交易單價金額:食蛇龜(大)為編號33每台斤3800元;食蛇龜(小)為編號33每台斤2200元;水龜 │ │ 為編號19、20每台斤6300元;若單價不詳,以此最低價格計算。 │ │2.總計:3191萬9500元 │ └───────────────────────────────────────────────────┘ 附表七之二:甲○○104年度販賣食蛇龜交易過程(交易地點:臺南市○○區○○里○○00○00號之住、居處) ┌─┬──┬────┬───────────┬─────────────────────────────┐ │編│日期│交易對象│交易金額或重量(台斤)│ 主文欄 │ │號│ │ │ │ │ ├─┼──┼────┼───────────┼─────────────────────────────┤ │1 │104 │己○○ │11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4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24日│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壹佰壹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104 │己○○ │5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4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30日│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3 │104 │己○○ │9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5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5日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幣玖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 │104 │己○○ │5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5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11日│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5 │104 │己○○ │4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5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13日│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肆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6 │104 │己○○ │6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5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13日│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陸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7 │104 │己○○ │15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 │ │5月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18日│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 │ │ │ │ │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8 │104 │己○○ │10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5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22日│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9 │104 │己○○ │5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5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22日│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0│104 │己○○ │5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5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25日│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1│104 │己○○ │5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5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27日│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2│104 │己○○ │5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5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27日│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3│104 │己○○ │10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5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27日│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4│104 │己○○ │5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5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29日│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5│104 │己○○ │10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6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1日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6│104 │己○○ │10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6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2日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7│104 │己○○ │5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6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3日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伍拾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8│104 │己○○ │10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6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4日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9│104 │己○○ │10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6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5日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0│104 │己○○ │20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6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8日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 │ │ │ │ │臺幣貳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1│104 │己○○ │10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6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9日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2│104 │己○○ │10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6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日│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3│104 │己○○ │103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6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12日│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壹佰零叁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4│104 │己○○ │10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6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20日│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5│104 │己○○ │10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6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24日│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6│104 │己○○ │10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7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3日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7│104 │己○○ │10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7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8日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8│104 │己○○ │10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7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9日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9│104 │己○○ │20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7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10日│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 │ │ │ │ │臺幣貳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0│104 │己○○ │33萬3千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7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15日│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叁拾叁萬叁仟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1│104 │己○○ │10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8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4日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2│104 │己○○ │10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8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24日│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3│104 │己○○ │10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8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27日│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4│104 │己○○ │10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9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1日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5│104 │己○○ │76萬7200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9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 │ │8日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幣│ │ │ │ │ │柒拾陸萬柒仟貳佰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6│104 │己○○ │100萬元 │甲○○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賣出保育類野生動│ │ │年 │ │ │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 │ │9月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8日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己○○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入保育類野│ │ │ │ │ │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價金新臺│ │ │ │ │ │幣壹佰萬元之食蛇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備註: │ │1.匯款帳號均不詳,故僅記載交易對象及金額。 │ │2.總計:3263萬0200元。 │ └───────────────────────────────────────────────────┘ 附表八之一 ┌──┬────────────────┬──────┬───────┐ │編號│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 │1 │搬運鐵容器(鐵籠式) │3個 │乙○○ │ ├──┼────────────────┼──────┼───────┤ │2 │尼龍網袋 │130個 │乙○○ │ ├──┼────────────────┼──────┼───────┤ │3 │電子磅秤 │3個 │乙○○ │ ├──┼────────────────┼──────┼───────┤ │4 │三星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 │1支 │乙○○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5 │黑色手機(含行動電話門號 │1支 │甲○○ │ │ │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6 │食蛇龜 │55隻 │乙○○ │ ├──┼────────────────┼──────┼───────┤ │7 │牛樟木頭 │61塊 │乙○○ │ ├──┼────────────────┼──────┼───────┤ │8 │紅檜樹瘤 │3塊 │乙○○ │ └──┴────────────────┴──────┴───────┘ 附表八之二 ┌──┬────────────────┬──────┬───────┬───────┐ │編號│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獵捕器具 │11個 │乙○○ │ │ ├──┼────────────────┼──────┼───────┼───────┤ │2 │探照燈 │2個 │乙○○ │ │ ├──┼────────────────┼──────┼───────┼───────┤ │3 │筆記帳冊(北港鎮代表會便箋) │42張 │乙○○ │ │ ├──┼────────────────┼──────┼───────┼───────┤ │4 │匯款證明聯 │56張 │乙○○ │ │ ├──┼────────────────┼──────┼───────┼───────┤ │5 │筆記帳冊(致達管理學院行事曆) │1本 │乙○○ │ │ │ │ │ │ │ │ ├──┼────────────────┼──────┼───────┼───────┤ │6 │存摺 │19本 │乙○○ │ │ ├──┼────────────────┼──────┼───────┼───────┤ │7 │金融卡 │5張 │乙○○ │ │ ├──┼────────────────┼──────┼───────┼───────┤ │8 │蘋果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1支 │乙○○ │ │ │ │801) │ │ │ │ ├──┼────────────────┼──────┼───────┼───────┤ │9 │聯絡資料 │3張 │乙○○ │ │ ├──┼────────────────┼──────┼───────┼───────┤ │10 │名片 │6張 │乙○○ │ │ ├──┼────────────────┼──────┼───────┼───────┤ │11 │護照 │3本 │乙○○ │ │ ├──┼────────────────┼──────┼───────┼───────┤ │12 │大陸通行證 │1本 │乙○○ │ │ ├──┼────────────────┼──────┼───────┼───────┤ │13 │照片 │6張 │乙○○ │ │ ├──┼────────────────┼──────┼───────┼───────┤ │14 │漂流木證明資料 │3張 │乙○○ │ │ ├──┼────────────────┼──────┼───────┼───────┤ │15 │京城銀行匯款資資料 │1張 │乙○○ │ │ ├──┼────────────────┼──────┼───────┼───────┤ │16 │蘇卡達象龜 │1隻 │乙○○ │ │ ├──┼────────────────┼──────┼───────┼───────┤ │17 │現金 │35萬元 │乙○○ │ │ ├──┼────────────────┼──────┼───────┼───────┤ │18 │七里香木 │6株 │乙○○ │ │ │ │ │ │ │ │ ├──┼────────────────┼──────┼───────┼───────┤ │19 │存摺 │5本 │甲○○ │ │ ├──┼────────────────┼──────┼───────┼───────┤ │20 │護照、大陸通行證 │2本 │甲○○ │ │ ├──┼────────────────┼──────┼───────┼───────┤ │21 │匯款證明聯 │5張 │甲○○ │ │ ├──┼────────────────┼──────┼───────┼───────┤ │22 │筆記帳冊 │1本 │甲○○ │ │ ├──┼────────────────┼──────┼───────┼───────┤ │23 │手機(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支 │甲○○ │ │ │ │sim卡1枚) │ │ │ │ ├──┼────────────────┼──────┼───────┼───────┤ │24 │電話及車輛繳費單 │10份 │甲○○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