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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19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劉登俊林欽章賴妙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游健二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第三人
台灣漂白水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游健二
第三人
佳美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游健二
第三人
建葳汽車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麗貞(已歿)

主文

台灣漂白水股份有限公司、佳美樂股份有限公司、建葳汽車工業有限公司均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游健二因犯商業會計法、詐欺取財等案件,被告如成立犯罪,則台灣漂白水股份有限公司、佳美樂股份有限公司、建葳汽車工業有限公司所有財產,可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是本院認第3人台灣漂白水股份有限公司、佳美樂股份有限公司、建葳汽車工業有限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19號案件訂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上午9時15分進行審理程序,本件上開第3人等參與本件訴訟程序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等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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