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詔慶
- 選任辯護人
- 蕭敦仁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良佐
- 即被告
- 王韋翔
-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陳秋靜 本院公設辯護人
- 上訴人
- 即被告
- NGUYEN VAN PHUC(阮文福)
- 選任辯護人
- 梁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HOANG VAN HOANG(黃文黃)
- 選任辯護人
- 張繼圃律師(法扶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NGUYEN VAN CHIEN(阮文戰)
- 選任辯護人
- 蔡逸軒律師(法扶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NGUYEN XUAN TUYEN(阮春宣)
- 選任辯護人
- 張藝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詔慶、王良佐、王韋翔、NGUYEN VAN PHUC(阮文福)、HOANGVAN HOANG(黃文黃)、NGUYEN VAN CHIEN(阮文戰)、NGUYEN XUANTUYEN(阮春宣)等人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詔慶、王良佐、王韋翔、NGUYEN VAN PHUC(阮文福)、HOANGVAN HOANG(黃文黃)、NGUYEN VAN CHIEN(阮文戰)、NGUYEN XUANTUYEN(阮春宣)等人前經本院認為分別涉嫌違反修正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6款、修正後森林法第3項、第1項第4、6款、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6款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5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執行羈押,至106年4月1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自106年4月1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6年6月1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6月1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