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許文碩、周瑞芬、陳慧珊
- 法定代理人黃素慧、柯忠禎
- 上訴人林承緯、兼、林時弘
- 被上訴人施明淇、海龍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88號上 訴 人 林承緯 上訴人 兼 法定代理人 黃素慧 上 訴 人 林時弘 被上訴人 施明淇 被上訴人 海龍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忠禎 上列被上訴人等因本院106 年度交上易字第1307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上訴人等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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