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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8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許文碩周瑞芬陳慧珊

上訴人
林承緯
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
黃素慧
上訴人
林時弘
被上訴人
施明淇
被上訴人
海龍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忠禎

上列被上訴人等因本院106 年度交上易字第1307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上訴人等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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