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1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永壽
- 選任辯護人
- 吳莉鴦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永壽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永壽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 106年3月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條文業於106年4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28日生效,本件係符合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所犯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羈押要件,附此敘明),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 6月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