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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胡忠文趙春碧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1號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永壽
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永壽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永壽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 106年3月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條文業於106年4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28日生效,本件係符合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所犯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羈押要件,附此敘明),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 6月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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