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國誠
- 選任辯護人
- 蕭博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國誠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國誠前經本院認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月19日執行羈押,於同年 4月19日起延長羈押 2月,至106年6月1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謝國誠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