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357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姚勳昌許冰芬王邁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5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劉俊山

上列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俊山(下稱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於民國86年間所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確定案件,嗣經最高法院於100年11月23日以100年度台非字第364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在案(下稱該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若就該罪與聲明異議人目前執行中、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之如聲明異議狀附件二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118號裁定所示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新舊法比較適用,更定其刑可為有期徒刑20年,但檢察官不願受刑人坐享其成,而就該罪與聲明異議人已執行完畢之偽造文書等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0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致聲明異議人無法獲得檢察官若依第一種方式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刑期上限為有期徒刑20年、刑期本應縮短之利益,顯不利於聲明異議人,可見檢察官為本件聲請時存有職權行使不當,致本院受混淆而為101年度聲字第1067號裁定,究其原因為檢察官之違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諭知該裁定之法院即本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067號裁定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而刑罰之執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檢察官應依指揮書附具之確定裁判書指揮刑罰之執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40號、105年度台抗字第178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上開101年度聲字第1067號裁定,已於101年7月2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該確定裁定或其中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復未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檢察官依據該裁定之內容所為之指揮執行,並無違誤,聲明異議人雖憑己意認檢察官之聲請有違法之處,惟並非以聲明異議程序可得救濟,是其請求本院予以糾正,進而撤銷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067號確定裁定,於法未合,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王 邁 揚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35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