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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990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李伯道紀文勝簡源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9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茂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茂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茂榮前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103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2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伯 道

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簡 源 希

書記官 黃 薰 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99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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