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12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秀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秀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秀環前犯銀行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7554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2年度重金上更㈡字第 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