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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康應龍吳進發高文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政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政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林政偉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7年 5月;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已於判決中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政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5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103.04.24           │103.04.10           │103.04.12           │
├──────┼──────────┼──────────┼──────────┤
│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19號           │第5777號            │第5777號等          │
├─┬────┼──────────┼──────────┼──────────┤
│最│法    院│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59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689 │104年度上訴字第1689 │
│實│        │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08.20           │105.05.26           │105.05.26           │
├─┼────┼──────────┼──────────┼──────────┤
│確│法    院│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595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30 │105年度台上字第3430 │
│決│        │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103.09.10           │105.12.28           │105.12.28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10號,編號2至3應執行│
│            │第4869號            │有期徒刑16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58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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