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5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政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政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林政偉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7年 5月;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已於判決中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政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5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103.04.24 │103.04.10 │103.04.12 │ ├──────┼──────────┼──────────┼──────────┤ │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19號 │第5777號 │第5777號等 │ ├─┬────┼──────────┼──────────┼──────────┤ │最│法 院│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59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689 │104年度上訴字第1689 │ │實│ │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08.20 │105.05.26 │105.05.26 │ ├─┼────┼──────────┼──────────┼──────────┤ │確│法 院│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595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30 │105年度台上字第3430 │ │決│ │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103.09.10 │105.12.28 │105.12.28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10號,編號2至3應執行│ │ │第4869號 │有期徒刑16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