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6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智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智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智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鄭智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6年2月16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鄭智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年 │ │├────────┼──────────┼──────────┼──────────┤│犯 罪 日 期│103年1月間某日至103 │103年10月中旬某日販 │ ││ │年10月28日 │入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7976號、104年度偵│第27976號、104年度偵│ ││ │字第2225號 │字第2225號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4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47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4年06月18日 │ 104年06月18日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47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503 │ ││ │ │ │號 │ ││判 決├────┼──────────┼──────────┼──────────┤│ │確定日期│ 104年06月18日 │ 104年08月13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2408號(以105執緝│第12407號(以105執緝│ ││ │755執行中) │754執行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