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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58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梁堯銘許文碩黃齡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翰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翰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翰霖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劉翰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97.06.03前某日 │98.01.13前某日 │98年4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 │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 │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3966號 │13966號 │13966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2.05.21 │102.05.21 │102.05.21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判│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決├──────┼────────────┼────────────┼────────────┤│ │確定判決日期│102.05.21 │102.05.21 │102.05.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之案件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備 註│臺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442號(已執畢) ││ │編號1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244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4 │ 5 │ 6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98.07.02 │98.09.04~101.09.03 │101.08.14~102.01.23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3966號 │17365號 │17365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52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52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2.05.21 │105.12.15 │105.12.15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44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52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526號 ││決├──────┼────────────┼────────────┼────────────┤│ │確定判決日期│102.05.21 │105.12.15 │105.12.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之案件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備 註│臺北地檢102年執字第3442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125號 ││ │號(已執畢) │編號5、6經臺中高分院105年上訴字第526號定應執行有期││ │編號1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 │徒刑3年6月 ││ │102年上易字第2442號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3年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黃 齡 玉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584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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