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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98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胡忠文趙春碧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8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仲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仲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仲煒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 50條第2項、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 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 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之規定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簡仲煒因強盜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所犯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4 款規定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乙份在卷足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 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簡仲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 明知為偽藥而轉讓罪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凶器│                    │
│                │                    │強盜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                    │
├────────┼──────────┼──────────┼──────────┤
│犯   罪  日   期│103年1月18日        │103年2月15至1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2766、2767號      │第2012、2124、2470、│                    │
│                │                    │2499、2624號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90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105 │                    │
│  │            │                    │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年10月14日       │105年1月14日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908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06 │                    │
│  │            │                    │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5日        │105年5月26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案件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第2998號。          │第1775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98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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