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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1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劉登俊林欽章賴妙雲

原告
中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華
被告
苗栗縣竹南鎮立達自辦市地重劃理事會理事長徐玉
被告
被告
苗栗縣政府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本件依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內容,既無從認定原告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亦無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相關事實,顯與前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規定不符。原告之訴尚非合法,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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