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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6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胡忠文康應龍邱顯祥

原告
鉅禾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俊彥
原告
黃盈華
被告
賴鴻獅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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