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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7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371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延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927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99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陳延昌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
㈠被告於104年9月11日,與告訴人簽訂汽車買賣合約書,將系
爭車輛以35萬元之價格出售予告訴人,於104年9月18日完成
過戶,同日並將系爭車輛送往超越汽車修配廠進行改裝引擎
,雙方約定系爭車輛之進行改裝引擎所需零件材料及零件加
工,均由被告代為購買,或另找廠商加工,至於超越汽車修
配廠進行改裝引擎之工資,告訴人則需另行計價支付。嗣告
訴人接續於104年9月18日起至同年10月 8日止,自行或透過
黃誌瀚先後匯款共計14萬4000元予被告,告訴人並支付3 萬
元改裝引擎工資費予超越汽車修配場等情,業已調查明確,
並有汽(機)車買賣合約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超越汽車修配廠」之證明書影本可
證。惟查:①被告提出之零件材料及零件加工之請款單據影
本(見他字第7788號卷第10頁至第13頁),其所有金額總計
僅6萬470元,其中第10頁至第11頁部分,雖有在車牌、品名
、廠牌、數量、金額及備註欄,或料號、品名、廠牌、數量
、單價、金額欄記載內容,但客戶簽收欄及業務人員欄均空
白,或客戶簽收欄空白,又第12頁之現金(晉瑋工作室)及
第11頁之工作估價單(駿達車業)部分,簽章欄及客戶簽章
欄均空白,且核與被告於105年 9月7日原審準備程序提出之
維城汽車保修廠記載之零件更換項目、總價及零件小計總額
不相符合,況且被告於106年12月5日原審審理時亦表明請求
第三機構鑑定。②依告訴人提出之陳述補充狀所附之其中10
4 年8月26日、同9月22日、同年9月23日、同年9月25日、同
年9月26日、同年9月28日、同年10月2日、同年10月7日之LI
NE對話紀錄(見原審卷第68頁至第84頁),其中被告及黃湖
(「誌」之誤)瀚分別述說:改裝品都是精品不是雜牌、光
改裝品就超過400000、搪缸建議引擎平面也要做、那位搪缸
師父很細工、知外店家都找他、渦輪都要現金買我問過、渦
輪沒什麼利潤、算是服務性質、「你們不急我知道重點是工
廠那邊老闆已經在不爽了」、車子一定會處理好交給你、「
也跟你說聲抱歉一時貪婪,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虛報部
分退給你啊、「大家都是成年人,說這種謊,賺這種錢,會
有什麼後果,你自己應該也很清楚,你破壞了我們對你的信
任,還口口聲聲說義務幫忙」、「把我們當白痴耍,有點良
心吧,錢不是這樣賺的,你心安理得嗎」、「總之該退退給
你的會退」、「後悔卻又不知如何告訴你們」、「渦輪師父
最後討論用比K27在大一號的K28對應自600P, 3076他們說效
率不好,你覺得呢?」、比3076貴3000我有跟老闆喬他說沙
米詩一樣貼1 萬給你、火星塞掛點了、其餘都好了、「火星
塞要找別人換,他們老闆放話不在用這台車了,因為搞太久
了」等語。是此LINE對話紀錄之述說內容,凡此亦足以佐證
補強被告詐欺取財之犯行。詎原審判決就此攸關被告犯行認
定之該等證據部分未予審酌,於審理時雖有提示,但於理由
中未予載明,依法顯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
所載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及違反論理法則。
㈡①證人登志強於偵訊時具結證:「(問:系爭車輛進入你們
車廠是要做維修或改裝?)但進廠時引擎本身有一些問題,
汽缸床墊片有一點燒焯的跡象。」、「(問:所以陳延昌把
系爭車輛送到你們那邊之前就知道引擎有問題,需要維修?
)研磨是研磨汽缸床平面,渦輪算是週邊的配合材料,原本
我有同意渦輪要給陳延昌裝在他車上,他有同意如果車賣了
,渦輪部分的錢要給我,但後來我發現他把車賣了,錢也拿
了,可是沒有說要給我錢,所以後來我才會把渦輪拆走,裝
渦輪是在他交給我們我們改裝引擎的期間裝的。」、「(問
:(提示104 他7788卷頁10至13)這些是陳延昌說他有買的
材料的估價單,這些東西跟改裝引有關係嗎?這些東西有交
給你們嗎?)頁10的東西都跟改裝引擎有關係,但其有汽缸
床鋼板有交給我們,頁11的東西都跟改裝引擎有關係,其中
的時規皮帶有沒有給我們忘記了,其他的部分確定沒有給我
們,頁12的東西都跟改裝引擎有關係,頁12上面那張估價單
所記載的的材料陳延昌都有給我們,或是有記載的精磨也就
是前述的研磨他也有交給人家做,至於下面那張估價單,我
們全部都沒用到裡面所記載的材料,他也沒有給我們這些材
料,頁13的部分都跟改裝引擎有關係,除了BC彈簧加鐵帽也
就是11800 元那一項沒有給我們之外,其他都有給我們,這
一頁的ARP 螺絲就是前述的螺絲柱。」等語(見他字第7788
號卷第16頁至第17頁);嗣於原審審理時再證稱:「(問:
維修時,是否包括油底殼、進氣、火星塞橡皮、油管、廢氣
管、熱水管、引擎腳、汽油幫浦及搖臂蓋墊片?)這些都沒
有換到。」、「(問:墊片、火星、引擎腳、搖臂蓋墊片、
正時皮帶(正時皮帶沒有購買單據),我是否都有交給你們
車廠去組裝?)我記得是用原本的零件下去裝的,我記得沒
有。」、「(問:(提示104 年度他字第7788號第10-13 頁
,並告以要旨)『汽缸床(鋼板)2 』、『油底(14孔)』
、『進氣2 』、「火星塞橡皮4 』、『時規皮帶1 』、『油
管3 分(10MM)2 尺』、『廢棄管- 5 分1 條』『熱水管-
?1 條』、『熱水管- ?1 條』、『大小波司檢測1 台』、
『曲軸精磨9 曲』、『汽缸體清洗2 只』、『大波司座校正
1 台』、『引擎腳2 』、『汽油幫浦1 』、『搖臂蓋墊片2
』『ARP 螺絲1 個』、『BC彈簧+ 鈦帽1 套』、『國王大小
波斯1 組』、『活塞1 組』,這九張單據上的零件,是否都
有使用到?)引擎組裝、研磨都有,其他沒有。我們超越修
配廠只有用到汽缸床墊片,其他都沒。我們沒有出任何材料
,只有負責拆解、組裝。」、「向車主林杏柔收了萬元的工
錢。」、「(問:被告一開始把車牽到你們車廠時,他是如
何說的?)引擎已經有損害了,叫我負責全部拆解開來,重
新研磨之後再組裝起來。」、「對。那時我們有限他說我們
不負責材料,只有負責組裝而已,材料都是由被告提供。」
、「因為引擎已經損害,會吃機油。」、「(問:你要組裝
之前有無檢視引擎的狀態?)是有檢查過,狀態不是很好。
」、「本身那個引擎有問題。」、「(問:是陳延昌帶車主
來測試?)不是,我剛組好引擎之後,剛發動不到兩個小時
,被告一進來公司說要測試車子,因為剛組裝,密合度還不
是很好,我跟他不要大補油門,被告試車回來,引擎就不順
了。」、「車主還沒有來之前。」、「我有跟被告說,引擎
已經壞了,被告說沒有關係,交車再講。」、「(問:車主
來牽車的時候,把車開出去,有發生什麼狀況了?)那時車
子不好發動,已經有水跑進引擎室裡面了,不好發動,發動
起來,整個引檠就很不順,就讓車子開出去外面,車主是說
剛好車子沒有油,想說到附近加油加,還沒有進去加油站引
擎就熄火了,然後我們就把車拖回超越修車廠。」、「我覺
得這車子再修下去,沒有用,因為引擎已經差不多了,該壞
的都壞的差不多了。」、「(問:換一顆引擎需多少錢?)
像這台車的引擎近10萬元。」、「(問:被告一開始把車拖
到你們修配廠時,引擎除了會吃機油外,有無其他問題?)
會吃機油,波斯也損掉。」、「有修復的可能,但是汽缸壁
要整個換掉,他沒有更換掉。」、「這顆渦輪是之前拿給被
告的,被告把渦輪拿去賣給車主,我想說我當時並沒有說要
把渦輪賣給他,被告沒有把渦輪的費用給我。」、「(問:
渦輪價值多少?)現在不到1 萬元。」、「(問:你沒有講
,就直接拆了?),我有跟他講,那渦輪我要拿回來?)等
語(見原審卷第 96頁至第101頁正面)。②證人林嘉良於偵
訊時證稱:「引擎有問題是我們把引擎拆下之後發現才跟陳
延昌說,我們主要是負責把引擎拆解,陳延昌再拿去研磨,
研磨好了之後再交還給我們,另外再提供資料給我們,讓我
們把引擎組裝回去,為了改裝改擎也有相關週邊的配合材料
,週邊的配合材料是由我們提供。」、「(問:他們牽車的
時候引擎已經改裝好了?)已經改裝好了,可是接下來引擎
需要磨合,磨合一開始要以低速的方式來行駛,所謂低速是
轉速錶維持在2500轉以下,這樣開5000公里左右,另外在開
到3000公里的時候要記得換機油,在開滿5000公里的時候才
可以改寫汽車的電腦,才可以正式大催,也就是催油門催到
,起碼要經過這樣的磨合程序。」等語(見他字第7788號卷
第17頁)。是依證人登志強、林嘉良之上開證詞,益見被告
僅係委託超越修車場拆除系爭車輛引擎及組裝經磨合之引擎
,且被告未經超越修車場之同意,擅自將超越修車廠所有之
前配合提供之渦輸連同將系爭車輛出售予告訴人甚明。惟被
告於出售系爭車輛予告訴人時,爭系車輛之引擎是否已故障
,致無法改裝?又出售之前,被告是否已知悉系爭車輛之引
擎無法改裝?又被告所提供之上開零件材料及零件加工之請
款單據影本及維城汽車保修廠資料,其來源究由何來,是否
與系爭車輛之維修及引擎改裝相關?價格多少及費用支付如
何?然原審判決就該等之爭點未予查明,並於理由中未有載
明及此,依法顯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所載
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及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㈢茲據聲請人即告訴人請求上訴意旨略以:⒈花了將近50萬元
(不含借款利息6.9%之計算),自104年9月11日起至107年1
月19日止,前後近2年半之時間,一開駕駛約5分鐘就熄火報
廢,近50萬元沒了,告訴人仍得支付系爭車輛稅金,迄今該
車鑰匙仍在被告身上。⒉被告一路說謊欺騙,最後一次開庭
仍辯稱沒說過這種話(即拍照、技師有不被信任的感覺等)
,被告提供之收據也不過共6萬470元,真假難辯,但被告卻
向告訴人收受15萬元,35萬元買下18年之系爭車輛,被告堅
稱該車很好,沒問題,又改裝更換零件收受之價款,都是最
好最貴的,結果只開了5分鐘,被告還騙說換個火星塞就可
以了!⒊被告在LINE上曾說①只幫忙,沒賺我們的錢。②承
認自己虛報價錢。③承認車子被他弄到況,他會負責處理,
要退3 萬。④承認自己一時貪婪,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⑤
承認自己該退的會退。⑥自己後悔又不知如何告訴你們。⑦
只是幫我問沒賺我錢,所以要給現。⑧車子一定會處理好交
給我。⑨該還的一毛不會少。⑩要我們相信他不會捲款潛逃
。⑪東西會組裝拍照,不怕被偷料。⑫互信。⑬改裝都是精
品,不是雜牌。⑭謝謝我們相信他。⑮改裝品超過40萬。⑯
他不會像改裝店家那樣吹噓。⑰搪缸師傅很細,知名店家都
找他…等語,都是詐騙,並有附送之法務部行執行署高雄分
署通知、LINE之對話內容可證。經核上開⒈至⒊聲請請求上
訴意旨,已為具體理由,並引用據以為本案之上訴理由。
三、經查:
㈠被告提出之零件材料及零件加工之請款單據影本(見他字第
7788號卷第10頁至第13頁),其所有金額總計固僅6萬470元
,其中汽油幫浦、搖臂蓋墊片及BC彈簧加鈦帽因較晚到貨致
未及裝上外,都已交由超越修配廠之技師於組裝引擎時裝在
系爭車輛上,此經被告供述在卷,與超越修配廠之技師林嘉
良、登志強之證述大致相符,而該改裝之材料含工錢如交給
一般車廠處理,約需15萬元左右,亦經林嘉良、登志強證實
無訛(見他字第7788號卷第17頁及反面),雖上開請款單據
影本客戶簽收欄及業務人員欄均空白,或客戶簽收欄空白、
工作估價單簽章欄及客戶簽章欄均空白,並不影響該等零件
有經裝在系爭車輛上之認定,雖被告承認此次改裝引擎部分
有賺五、六萬元,仍屬其提供心力、經驗與承擔事後風險之
代價,本難謂屬詐欺所得。縱被告曾在LINE對話中宣稱「只
是純服務」,「不賺你錢」等語,無非是商人之生意手段,
仍不得據為詐欺犯行之認定。
㈡證人登志強於偵訊時雖只稱104 他7788卷第10頁估價單上之
汽缸床鋼板有交給承裝,未言及油底殼、進氣、火星塞橡皮
;第11頁估價單上之時規皮帶忘記被告有無交給承裝外,其
他的部分則無;第12頁估價單上之上半頁所記載的的材料被
告都有交給承裝,下半頁則無;第13頁之估價單上除了BC彈
簧加鈦帽部分外,都有交給承裝(見他字第7788號卷第16頁
至第17頁)。並於原審審理時再證稱:渠等拆裝系爭車輛引
擎時,沒有換到油底殼、進氣、火星塞橡皮【即上開第10頁
估價單上之汽缸床鋼板以外部分,總價 840元】、油管、廢
氣管、熱水管【即上開第11頁估價單上之時規皮帶以外部分
,總價 430元】、引擎腳、汽油幫浦及搖臂蓋墊片【即上開
第12頁估價單上之下半頁部分】、ARP螺絲、BC彈簧+鈦帽 1
套、國王大小波斯、活塞【即上開第13頁估價單全部】(見
原審卷第96頁及反面);然證人登志強、林嘉良於偵查中已
明確證稱被告確有交付螺絲柱(即 ARP螺絲)、大小波斯、
活塞供改裝引擎(見他字第7788號卷第17頁),是證人登志
強是否因時間日久、引擎零件甚多而有淡忘仍屬可能,況其
中油底殼、進氣、火星塞橡皮、油管、廢氣管、熱水管之價
值甚微,被告實無詐取之必要。至於汽油幫浦、搖臂蓋墊片
及BC彈簧加鈦帽因較晚到貨致未及換裝,已如前述,而被告
於偵審中且一再表示可已退還未裝好的零件,是被告有無行
詐,仍非無疑。至於告訴人之男友黃誌瀚於104年9月11日以
35萬元之價格向被告購買系爭車輛,既屬1997年份之中古車
,是否值得?乃見人見智,本非本件起訴書所認定被告成立
詐欺之範疇,且時逾17年之中古車引擎部免因磨損而老舊,
上訴意旨乃執證人登志強於原審所證稱「引擎已經有損害了
,…會吃機油,…狀態不是很好,本身那個引擎有問題…,
,波斯也損掉」而質疑爭系車輛之引擎是否已故障,致無法
改裝?又出售之前,被告是否已知悉系爭車輛之引擎無法改
裝?顯逾原起訴之範疇,且與所質疑被告所提供之上開零件
材料及零件加工之請款單據影本及維城汽車保修廠資料,其
來源究由何來,是否與系爭車輛之維修及引擎改裝相關?價
格多少及費用支付如何?均不免流於臆測,終難做為被告詐
欺之證明。
㈢告訴人雖以被告在LINE上曾說①只幫忙,沒賺我們的錢。②
承認自己虛報價錢。③承認車子被他弄到此況,他會負責處
理,要退 3萬。④承認自己一時貪婪,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⑤承認自己該退的會退。⑥自己後悔又不知如何告訴你們
。⑦只是幫我問沒賺我錢,所以要給現。⑧車子一定會處理
好交給我。⑨該還的一毛不會少。⑩要我們相信他不會捲款
潛逃。⑪東西會組裝拍照,不怕被偷料。⑫互信。⑬改裝都
是精品,不是雜牌。⑭謝謝我們相信他。⑮改裝品超過40萬
。⑯他不會像改裝店家那樣吹噓。⑰搪缸師傅很細,知名店
家都找他…等語,認被告蓄意詐騙,然以上都為商人從事生
意之說詞,雖多所浮誇,縱有虛報價錢、承認貪婪,造成傷
害,仍屬民事損害賠償之範疇,苟無積極詐欺之事證,仍難
以刑法詐欺罪則相繩。
四、綜上,本案純屬買賣後之承攬所衍生之民事糾紛,並無證據
足以證明被告成立上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犯行
。原審敘明如何無從為被告有罪之確信,因而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並無不合。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
訴人所指之犯行,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
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炫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提起上訴,檢察官
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