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聖財
- 選任辯護人
- 張藝騰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濬承
- 選任辯護人
- 張慶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殺人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聖財、陳濬承均自民國109年10月1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聖財、陳濬承因強盜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09年2月18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09年10月17日屆滿,因被告提起上訴,現繫屬於最高法院,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名,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仍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被告目前仍提起第三審上訴中,案件並未終結等情,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