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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胡忠文康應龍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宗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95、1256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869、203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宗樺係於民國107年2月9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月2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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