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15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1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雙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陳日和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兼雙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日和所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轉讓偽藥罪,被告雙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修正前藥事法第87條規定科以罰金刑。以上均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本院第二審判決後,依法不得再上訴,茲被告雙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陳日和均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復屬無法補正之事項,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