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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何志通王增瑜石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3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明玉
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明玉自民國壹佰零柒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明玉(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起執行羈押,至107 年5 月26日止,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7 年4 月30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以上之罪,且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被告上訴後,經本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在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479號判決及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375 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被告經法院判處之刑並非輕微,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已坦承全部犯罪事實,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並審酌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確保等情狀,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繼續存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自107 年5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石 馨 文

書記官 巫 佩 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75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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