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0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4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豈銓
- 選任辯護人
- 張繼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豈銓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豈銓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7年6月6 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