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1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6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明原
- 選任辯護人
- 蕭博仁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6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前開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不察,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即除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外),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