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3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8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振興
- 選任辯護人
- 黃鉦哲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耀洲
- 選任辯護人
- 康存孝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品懿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薛壹元
- 選任辯護人
- 詹漢山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水文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軍寶
- 選任辯護人
- 王品懿律師(法扶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志文
- 選任辯護人
- 張志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振興、陳耀洲、薛壹元、陳水文、黃軍寶、黃志文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張振興、陳耀洲、薛壹元、陳水文、黃軍寶、黃志文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分別判處張振興有期徒刑7年6月、陳耀洲有期徒刑6年6月、薛壹元有期徒刑6年8月、陳水文有期徒刑7年2月、黃軍寶有期徒刑6年、黃志文有期徒刑6年,刑期非輕,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5月15日裁定羈押,並於107年8月15日第1次延長羈押2月、107年10月15日第2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又被告張振興、陳耀洲、薛壹元、陳水文、黃軍寶、黃志文等人,嗣經本院於107年10月30日判決駁回其等上訴在案,倘日後判決如經確定,其等將面臨重刑之處罰,依一般合理之判斷,仍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六人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7年12月15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