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56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史慧賢
上列受刑人因公平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史慧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史慧賢前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9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846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56號暨105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