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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56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姚勳昌王邁揚胡宜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56號

                 105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杜秋麗
選任辯護人
陳慶昌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正治
選任辯護人
蘇志倫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嘉欣律師
選任辯護人
甘大空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杜成彰(原名:杜成章)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欽裕
選任辯護人
王士豪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宜靜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月琴
選任辯護人
羅宗賢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雅琴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威成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呂添喜
即被告
呂洪淑貞
即被告
前2 人共同 薛西全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妍孝律師

      林怡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5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杜秋麗、林正治、杜成彰、王欽裕、蔡月琴、呂添喜、呂洪淑貞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上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2 項之侵占罪,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罪,第349 條第1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另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杜秋麗、林正治、杜成彰、王欽裕、蔡月琴、呂添喜、呂洪淑貞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提起上訴,並未聲明僅就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上訴,依上開說明,視為全部上訴。惟其所違反之公平交易法非法多層次傳銷罪係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所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罪,且該部分與其他罪名並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亦非司法院釋字第752 號解釋所指之情形,自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準此,被告杜秋麗、林正治、杜成彰、王欽裕、蔡月琴、呂添喜、呂洪淑貞對此部分上訴,即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胡 宜 如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5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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