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紀文勝姚勳昌紀佳良

原告
石尚澤
原告
簡莉雯
被告
陳金龍
被告
杜秋麗
被告
中華聯合集團
上一人代表人
陳金龍
被告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陳金龍
被告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杜秋麗
被告
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陳金龍
被告
曾信強
被告
黃慶瑞
被告
黃嘉慧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部分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且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四、查本件被告陳金龍、杜秋麗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第二審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以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4號、第5號判決,認其等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詐偽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9年8月,嗣因被告陳金龍、杜秋麗不服提起上訴第三審,經最高法院於110年5月27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437號判決將其等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另被告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亦經本院第二審辯論終結,並於106年8月15日以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56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判決,認上開公司犯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等罪,分別科罰金新臺幣600萬、300萬、1,200萬元,嗣未經提起上訴而確定;至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中華聯合集團、曾信強、黃慶瑞、黃嘉慧等人,並非上開案件之被告,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是以本件原告對上開被告在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已經第二審辯論終結,部分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均屬於法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書記官 洪 鴻 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