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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何志通許月馨吳進發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進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進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進財(下稱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數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2、3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214號判決分別判決有期徒刑8月、7年2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本院以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56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判決撤銷改判,分別判決有期徒刑8月、7年4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8月,其中附表編號2部分因不得上訴先行確定,附表編號3部分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573號判決撤銷發回,再經本院以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4號、第5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詹進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公共危險 公平交易法 證券交易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6日 99年1月起至101年6月6日 95年間起至101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12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6556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655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嘉交簡字 第330號 104年度金上訴字 第556號、105年度 金上訴字第354號 108年度重金上 更一字第4號、 第5號 判決日期 103年2月27日 106年8月15日 109年1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嘉交簡字 第330號 104年度金上訴字 第556號、105年度 金上訴字第354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243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年3月31日 106年8月15日 (不得上訴) 110年5月27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739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72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093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洪 宛 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187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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