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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0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蔡名曜黃玉琪林宜民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欽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欽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王欽裕(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手段、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公平交易法 證券交易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1月起至101年6月6日 95年間起至101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6556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655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56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 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06年08月15日 109年1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56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437號   判決日期 106年08月15日 110年05月27日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800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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