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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黃仁松唐中興林宜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田鸛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強制、偽造有價證券、私行拘禁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並確定在案,本院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應執行刑之總和,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唐 中 興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1                   │2                   │3                   │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                │詐欺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5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罪日期        │88年間-102.07.09    │101.01.16           │101.03.23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5588、17574號    │第6926、8048號、103 │第6926、8048號、103 │
│                │                    │年度少連偵字第63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63號  │
├─┬──────┼──────────┼──────────┼──────────┤
│最│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104年原上訴字第2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
│  │            │                    │、104年度上易字第517│、104年度上易字第517│
│  │            │                    │號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4.09.09           │105.06.21           │105.06.21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346 │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
│  │            │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517│、104年度上易字第517│
│  │            │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06.02           │105.06.21           │105.06.2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緝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 │
│                │字第2480號(臺北地檢 │第5350號(臺北地檢   │第5350號(臺北地檢   │
│                │105年度執助字第2430 │105年度執助字第2478 │105年度執助字第2478 │
│                │號)                 │號)                 │號)                 │
│                │                    ├──────────┴──────────┤
│                │                    │編號2-3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
└────────┴──────────┴─────────────────────┘
┌───────────┬──────────┬──────────┬──────────┐
│編            號      │4                   │5                   │                    │
├───────────┼──────────┼──────────┼──────────┤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私行拘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2月下旬至100年1│98.09.11~98.09.18   │                    │
│                      │月初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第8672號            │27201號、99年度偵字 │                    │
│                      │                    │第8975號、17244號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65 │104年度重上更(一)字 │                    │
│  │                  │號                  │第7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11.18           │105.04.26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032 │105年度台上字第3222 │                    │
│  │                  │號                  │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5.08.11           │105.12.08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                  │否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緝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 │                    │
│                      │字第2481號(臺北地檢 │第449號(臺北地檢106 │                    │
│                      │105年度執助字第2431 │年度執助字第369號)  │                    │
│                      │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25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