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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9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郭瑞祥陳宏卿陳玉聰

上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圓映
選任辯護人
陳守煌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品淞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乃丹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鎂銀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凃逸奇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品淞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鑫溢
選任辯護人
陳博文律師

林永頌律師

嚴心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所為107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9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1-3編號246存款人欄部分,原記載為「商佑寧」,應更正為「商祐寧」。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所為107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9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1-3編號246存款人欄「商佑寧」之記載,經對照呈報書、存款人之身分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親等、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等資料,應認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書記官 趙 雨 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9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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