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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30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王鏗普黃齡玉何志通

聲明異議人
凃華雄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被告黃圓映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9號),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4月23日苗檢映子110執沒18字第114900890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凃華雄(下稱異議人)收到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苗檢映子110執沒18字第1149008900號函,然異議人投入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扣除已領本息55萬元,分配金額為剩餘金額約16.8%,分配比例偏低,請准予調升分配金額,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2項規定: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聲請人對前項關於發還、給付之執行不服者,準用同法第484條之規定。而同法第484條則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若檢察官依據確定裁判內容所為執行之指揮,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三、經查:

㈠被告黃圓映等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本院107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9號判決黃圓映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0年。犯罪所得172億8080萬元(包含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5、29、31至34、42、45至63、66至69、72至81所示之財物、附表三所示之財物、附表四所示之財物<附表四編號29逾1950萬元部分除外>、附表五所示之財物、附表六編號1、2、4所示之財物、附表七編號1至3、6至8、10至17、20至32所示之財物、附表八所示之財物、附表十所示之財物、附表十一之一A1-35所示之財物<小額現金財>、附表十一之三編號A3-1至A3-4、A3-6至A3-27、A3-30、A3-34所示之財物),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0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㈡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4月23日苗檢映子110執沒18字第1149008900號函說明二謂:本案分配金額係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9號刑事判決被害人附表核算,依該判決被害人附表1-16編號017-018所載,臺端投入之總金額為200萬元,扣除已領利息本金總額55萬元,經核算後臺端取得分配金額為243600元等語。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並於114年6月16日以苗檢映子110執沒18字第1149016339號函復本院謂:本署110年度執沒字第18號返還犯罪所得案件,經變價及追繳後共計新臺幣18億5437萬7172元(尚未扣除執行必要費用),又本案可參與分配之權利人共6622人,以其「可參與分配金額」為107億5千2百21萬3800元為基準,乘以本案參與分配比例16.8%,經核算後,本案預計分配金額為18億637萬1918元,「可參與分配金額」為「權利人投資損失金額」即權利人之投資金額扣除已領取金額,並隨文檢附本案被害人(即權利人)總表資料光碟等節,有上開函文、本案被害人(即權利人)總表資料光碟在卷可佐。經本院檢視上開總表資料光碟,異議人投資總金額為200萬元,已領取總金額為55萬元,得參與分配金額為145萬元,分配金額比例為16.8%,經核算後異議人之分配金額確為243600元。從而檢察官依據本院上開確定判決而為執行,核無違法或不當。異議人雖執前詞聲明異議,然異議人未能足額受償,乃是因本案被害人多達6622人,損失金額遠逾扣押之數額,基於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及債權人平等原則,扣押款項自應由全體被害人等比例受償,並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是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73條第2項、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何志通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730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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