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9號
- 上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圓映
- 選任辯護人
- 陳守煌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品淞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許乃丹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鎂銀
- 選任辯護人
- 陳建宏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凃逸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品淞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鑫溢
- 選任辯護人
- 陳博文律師
林永頌律師
嚴心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所為107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9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1-3編號246存款人欄部分,原記載為「商佑寧」,應更正為「商祐寧」。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所為107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9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1-3編號246存款人欄「商佑寧」之記載,經對照呈報書、存款人之身分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親等、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等資料,應認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