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49號
- 上訴人
- 石秀蓉
- 上訴人
- 廖明賢
- 被上訴人
- 詹明祐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自由等刑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207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4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陳述詳如上訴人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被上訴人被訴妨害自由等刑事訴訟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9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侵入住宅及強制部分,改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原審就附帶民事訴訟駁回上訴人等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含假執行之聲請),自有未合,上訴意旨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
二、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併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504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