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29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小蕙 選任辯護人 韓銘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 易字第1226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續字第5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小蕙係張炳裕(由原審通緝中)之胞妹;張炳裕係碟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00樓,下稱碟王公司)之負責人,碟王公 司於民國94年間,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經由第三地區投資事業間接在大陸地區山東省乳山市投資設立山東威海乳山東緯電通有限公司(嗣更名為乳山東緯電通有限公司,下稱東緯電通公司),核准投資金額為250萬美元,張炳裕 並在大陸地區成立「欣業聯集團」(旗下有欣業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東浩科技園開發有限公司等),張炳裕對外宣稱將在大陸地區山東省乳山市打造「臺灣科技園區」(或臺灣城),建設項目有會展中心、會議中心、天域藍灣建案、康橋藍灣建案、廠房等,張炳裕初始亦投入資金購買部分土地、規劃園區,以上開乳山開發案對外招募投資,見當時大陸地區經濟成長迅速,當地政府鼓勵外資或台資投入不動產硬體建設,而國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尚需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等為法令審查,有投資金額或比例上限限制,而商人乘時趨利,為謀求更大利益,如其動之以利,告以就超過核准投資額之資金將以非正常管道匯出至境外,亦可能取信於投資者,且投資人對境外資金、資產查核不易,張炳裕知悉上開乳山市開發計畫,實際投入資金、進度均不如預期,依當時情況開發案已無法成就,其已另循其他投資案牟利,卻仍以上開無法成就之乳山開發案作為遊說投資人之投資標的,與其胞妹即被告張小蕙、其在碟王公司所聘請之特別助理即李建龍(已於106年5月9 日死亡,業經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不知情之王君南、彭玉玲、張家瑜、陳志逢等人借用其等銀行帳戶,於國內投資人同意投資後,即以上開手法,要求投資人匯入附表一所示之個人國內外銀行帳戶、外幣帳戶。其中張炳裕於95年12月間某日起,向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剛公司)董事長即告訴人陳立白佯稱:已在大陸地區山東省乳山市、北京、深圳圈了很多地,開發大陸地區房地產業務,每年獲利可高達7至8成不等,將支付其中20%作為報酬云云,邀請告訴人陳立白至山東省乳山市考 察,致告訴人陳立白不疑有他,於95年12月22日至102年2月26 日間,以附表二之匯款、支票、現金、代付款項方式, 累計交付張炳裕9億6997萬4367元作為投資上開乳山開發案 使用,其中2億6660萬4000元匯入張炳裕之臺灣銀行黎明分 行帳戶後,張炳裕即指示被告張小蕙、李建龍將款項分拆,轉匯入附表三自己及他人使用之銀行帳戶,而未全部運用於上開乳山開發案,張炳裕得款後,為取信於告訴人陳立白使其繼續投資,曾一度累計償還8億1092萬3784元予告訴人陳 立白,惟至102年2月26日,仍有1億5905萬583元欠款尚未償還,張炳裕嗣後並開立7張支票予告訴人陳立白,要求暫緩 向銀行提示兌現,於102年5月12日,告訴人陳立白因與張炳裕約定洽談處理借款事宜而張炳裕卻未出面,乃將支票提示卻遭退票,退票理由竟為「提示期限經過後撤銷付款委託」,始知張炳裕係故意要求暫緩提示,並於提示期限逾7日後 ,向銀行申請撤銷付款委託,告訴人陳立白至此始知受騙。因認被告張小蕙共同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下本 院採為認定被告張小蕙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述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可參)。至告訴人之告 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可資參酌)。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張小蕙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張小蕙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㈡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炳裕、李建龍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證;㈢證人即告訴人陳立白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㈣證人即當時碟王公司財務經理彭玉玲、王君南、徐松龍、林坤銘、劉志富、顏兆鋒、林滄海、洪嘉聰、朱光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㈤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102年6月7日經審四字第00000000000號、94年9月6日經審二字第000000000號、97年3月27日經審二字第00000000000號、100年7月20日經審二字第00000000000號、102年2月22日經審二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各1份;㈥告訴人陳立白提出之匯款明細、95年12月22日至102年2月26日匯款明細1份、匯款申請書、電匯申請表共92紙及同 案被告李建龍之簽收收據2紙;㈦告訴人陳立白提出之山東 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乳山市地方稅務局破產重整申請書、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通知回條、乳山欣業聯科技園開發有限公司重整案管理人階段性工作報告、破產審計情況說明、乳山欣業聯科技園開發有限公司乳山欣業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重整招標公告;㈧被告張小蕙及張炳裕、李建龍之開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㈨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11月16日玉山個(存)字第1040910041號函、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行2015年9月21日一虎尾字第00155號函、臺灣銀行營業部104年9月25日營存密字第10450132441號函、台中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21日中業存字第1040017137號函、台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104年10月8日中斗南字第1040000109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04年9月25日合金朝馬字第1040002608號函、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18 日中業作字第104年00000000號函、臺灣銀行臺中分行105年1月12日臺中營密字第10550000051號函、臺灣銀行健行分行105年1月29日健行營字第10500001901號函、臺灣銀行黎明 分行105年2月22日黎明營字第10500005831號函、元大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104年12月11日(104)元高字第1040000059號函、安泰商業銀行105年1月15日安泰銀作服存押字第1040009567號函、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行104年12月 23日一虎尾字第00223號函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各1份【張炳裕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及交易傳單】;㈩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18日中業作字第1040023237號函、第一 商業銀行虎尾分行104年9月21日一虎尾字第156號函、合作 金庫商業商業銀行仁愛分行104年9月21日合金仁存字第1040003296號函、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21日中業存字第1040017136號函、台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104年10月8日中斗南字第1040000108號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0月2日元銀字第1040005158號函、臺灣銀行營業部104年9月25日營存密字第10450132451號函、玉山銀行存匯中 心104年9月17日玉山個(存)字第1040910043號函、臺灣土地銀行虎尾分行104年9月24日虎存字第1045003178號函、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行104年12月23日一虎尾字第00224號函各1 份【張小蕙之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及交易傳單】;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9月30日玉山個(存)字第1040910042號函、臺灣銀行黎明分行104年9月18日黎明營字第10400031151 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04年9月25日合金朝馬字第1040002609號函、臺灣銀行健行分行104年9月17日健行營字第10400034821號函、臺灣銀行黎明分行104年12月18日黎明營字第10400041541號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12月23日玉山個(存)字第1041210247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4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61771號函各1份【李建龍之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及交易傳單】;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君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馥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東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各1份; 法務部調查局105年1月5日調錢參字第10535500530號函暨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1份;臺灣銀行健行分行105年1月4日健行營字第10450011311號函、臺灣銀行黎明分行105年1月4日黎明營字第10450009051號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 105年1月7日玉山個(存)字第1041231098號函、台中商業 銀行斗南分行105年1月6日中斗南字第1050000001號函、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安東路分行105年1月22日北富銀長安東字第1050000007號函、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行 105年1月12日一虎尾字第00002號函、台中商業銀行國外部 105年1月5日中外匯字第1050000004號函、華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總行105年1月12日營清字第1050001275號函、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行105年1月6日一虎尾字第00001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安東路分行105年2月17日北富銀長安東字第1050000011號函、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行105年2月18日一虎尾字第00026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05年2月22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07059號函、台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105年3月1日中斗南字第1050000017號 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分行105年3月3日 北富銀延吉字第1050000007號函、臺灣銀行健行分行105年2月23日健行營字第10500006251號函、臺灣銀行健行分行105年2月23日健行營字第10500006621號函、玉山銀行大墩分行105年3月3日玉山大墩字第1050203004號函、台中商業銀行 斗南分行105年3月16日中斗南字第1050000025號函、臺灣銀行健行分行105年3月18日健行營字第10500010011號函、臺 灣銀行健行分行105年3月18日健行營字第10500010021號函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105年3月11日黎明營字第10500008101 號函、臺灣銀行黎明分行105年3月17日黎明營字第10500009021號函各1份【王君南、彭玉玲、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東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媚媚、陳志逢、JOYFORD CO. LTD.、ACTINTL CONSTRUCTION AND DESIGN LLC等之帳戶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交易傳單】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張小蕙堅決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住在雲林縣斗南鎮經營物流業,並不認識告訴人陳立白,也沒有與告訴人陳立白接觸過,本件係因96年5月以後,會計彭玉 玲要去生產,我才會與彭玉玲辦理交接,幫忙張炳裕跑銀行處理匯款事宜,之後因彭玉玲想要帶小孩我才繼續幫忙,且張炳裕因往返大陸而向我借帳戶使用,我只是單純借帳戶給張炳裕使用,及依張炳裕指示匯款,對於匯款的細節並不清楚;又我接手處理前,張炳裕與陳立白就有互相匯款、往來,我與彭玉玲的角色相同,而彭玉玲沒有被起訴,只因我與張炳裕是兄妹,就遭檢察官起訴共同詐欺,覺得很冤枉等語。 六、經查: ㈠告訴人陳立白於102年6月14日調查站中指訴稱:「我大約於5、6年前認識張炳裕,認識之初張炳裕是「碟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欣業聯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當時張炳裕以該公司在大陸山東乳山市開發房地產業務為由,在臺灣以高額利潤招攬資金,聲稱若能取得開發該房地產資金,每年獲利可以高達7至8成以上,若能融資給他,他每年保證可以支付給我們20%之利息。我在高報酬的吸引下, 隨張炳裕到大陸山東乳山市考察及參觀該公司房地產開發情形,回到臺灣後,約96年間起,開始融資借款給張炳裕資金,第一筆借款金額是美金500萬元,之後我陸陸續續借款給 張炳裕共計新臺幣6億8346萬3084元。張炳裕則自97年8月間起,陸續償還我借款總額約5億3537萬7980元,迄今尚積欠 我1億4808萬5104萬元欠款,且所有借款也都未曾支付我任 何利息。我認為張炳裕根本沒有實際在大陸投資開發房地產,否則以他所陳述的7、8成高獲利,不可能連利息都無法支付,且所開的支票都跳票。」、……「(張炳裕既無依約支付任何利息予你,本金償還亦常常推遲,何以你還是願意陸續借款與張炳裕?)張炳裕一直向我表示其資金都投資在山東乳山、北京及深圳的不動產,資產很多但是現金流動不易,且一再保證有足夠資金可以依約支付利息及還款,因為我已經借給他很多資金,雖然他沒有辦法支付利息及償還所有本金,但每次向他催討,他都還是可以返還部分借款,使我誤以為他還是有財力,只是現金不足,所以還是有借款給他,只是我後續借給他的款項就沒有那麼大。」、……「(你前述張炳裕向你借款的過程中,有何詐欺情事?)我認為張炳裕根本沒有實際在大陸投資開發房地產,他帶我們到大陸去勘查,我只看到有土地在動工興建房屋,他還說他有在大陸其他地區如北京、深圳等地圈了許多地,會有許多大型別墅區等建案,因他表示他有很多資產,在北京已投資一整棟大樓之房地產,我們無須擔心他的資力,並一再表示,我借款給他去投資房地產,他可以賺得7、8成報酬,會支付其中兩成報酬給我作為利息,但這些都是他口述,我無法證實,但事實證明,如他真有投資前述房地產,以他所說的投資報酬應該早就支付我利息並償還本金。」、……「張炳裕特助姓名為李建龍,張炳裕妹妹張小蕙也曾經幫忙管理張炳裕的帳務」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4100號偵查卷一第39至40頁 )。則依告訴人陳立白之指訴可知,當時以乳山開發案具有高額利潤為由向伊招攬融資借款者係張炳裕,並無提及被告張小蕙有出面共同參與接洽融資借款事宜,是難憑告訴人陳立白之指訴,即認被告張小蕙有檢察官所指之上開詐欺取財犯行。 ㈡又證人彭玉玲於102年9月26日調查站詢問中證稱:「(我擔任碟王公司財務經理係負責統籌會計、財務業務及審閱傳票,並定期提交公司財務報表,此外,我在公司亦協助負責人張炳裕處理其在臺灣銀行健行分行、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及玉山銀行大墩分行等3個名下帳戶之資金往來運作。不過,我 自96年5月5日請產假辦理交接之後,即將張炳裕及王君南名下帳戶之資金處理業務轉交給張炳裕胞妹張小蕙接手處理,至我離職為止,我均不再經手」、……「我是依照碟王公司負責人張炳裕指示而使用前述王君南名下4個帳戶進行資金 進出之運用」……、「我對前述12筆匯入我所保管使用之王君南名下銀行帳戶情形大致上有印象,而我在收到該等匯款資金後,均係依照張炳裕指示,將絕大部分資金款項轉匯至張炳裕名下在臺灣銀行健行分行、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及玉山銀行大墩分行之帳戶,另外有少部分款項是轉匯至其他人帳戶,或以現金提領方式支出,至於該等款項之後續金流及實際用途為何,我並不敢過問,要問張炳裕才清楚」……、「威剛公司陳立白確於95年間開始匯款多筆資金予張炳裕,而在我於96年5月5日請產假辦理交接之前,均係由我經手處理張炳裕一方之相關過程,而我在後續也都是聽從張炳裕指示,再將相關收取之匯款資金轉匯至張炳裕指定之對象帳戶,不過因為張炳裕指示之匯款筆數太多了,而且時間久遠,因此我已記不得詳情了,此外,我也不清楚陳立白將該等資金匯給張炳裕之用途為何,張炳裕也不曾告訴過我後續資金流向作何所用。在我於96年5月5日請產假辦理交接之前,我所經手處理過之威剛公司陳立白相關匯款,如果是以新臺幣匯款的話,陳立白均是透過陳聖如出面辦理匯款,並匯至張炳裕名下之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帳戶;如果陳立白是以美金匯款的話,則是透過Valued Offer Inves tment Ltd.匯至王君 南、李建龍及我名下在中國信託銀行之外幣帳戶。至於陳立白與張炳裕之間從96年5月5日之後之借貸資金往來,則均換由張小蕙經手處理,相關情形要問張小蕙才清楚」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4100號偵查卷一第151頁反面至155頁);再於102年9月26日偵查中證稱:「(張炳裕既然跟碟王公司的錢是分開的,為何張炳裕要你去處理他台灣銀行的健行分行、黎明分行、大墩分行的帳戶?)因為他是我老闆,我去銀行時他就會叫我順便去銀行,因為我們在銀行也有往來,他指示我做什麼我就去做什麼,這是他個人資金我不可能去過問用途」……、「(你替張炳裕處理個人帳戶這些資金往來是作為何用途?)用途我不知道,我只是依他的指示辦理」、……「我幫張炳裕做個人帳戶只有做到96年的5月,之後我 去生產,之後就交給張小蕙做」……、「王君南、我、還有李建龍三個人的帳戶都有借張炳裕使用,因為張炳裕有時候不在臺灣,有幾個戶頭的話會比較好用,張炳裕叫我們開我們就開了,我們想說是他個人投資行為就不去過問,想說他是老闆」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4100號偵查卷一第166至167頁);又於105年5月9日偵查中證稱:「張炳裕跟我說他要 投資大陸,沒有辦法用他自己的名義,所以就用我、李建龍、王君南的帳戶」、……「(有非你個人的款項匯入你的個人戶頭內,也是你自己把款項提領出來的嗎?)也是張炳裕指示我們要匯到哪裡去或是提現金出來」、……「王君南的帳戶等同張炳裕的帳戶,錢會這樣轉來轉去的原因,都是張炳裕指示,因為信任老闆,所以老闆叫我們這樣做我們就這樣做了」、「(當時你為何會想要開立中國信託香港九龍分行的帳戶?)老闆叫我跟王君南去開的,我們有去到香港開帳戶」……、「(張炳裕、李建龍、張小蕙有無透過你去跟地下匯兌的人接觸?)沒有,我所做的工作就只有碟王公司的會計,另外就是收張炳裕或他朋友匯進來我帳戶的錢,我再照張炳裕指示把錢轉出去」等語(見103年度偵續字第510號偵查卷二第79至80頁)。依上可知,被告張小蕙並非一開始即幫忙張炳裕管理帳務,張炳裕原係委請證人彭玉玲協助處理本件資金往來運作,期間因遇證人彭玉玲懷孕生產,乃由證人彭玉玲於生產前即96年5月5日交接給被告張小蕙接續經手處理,則告訴人陳立白受張炳裕以乳山開發案具有高額利潤為由,招攬融資借款之最初匯款日即95年12月12日當時,被告張小蕙既尚未幫忙張炳裕管理帳務,自難認被告張小蕙與張炳裕間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㈢又告訴人陳立白雖指訴被告張小蕙曾幫忙其兄張炳裕管理帳務,並提供帳戶予張炳裕使用,並以分拆轉匯之方式將資金在不同銀行帳戶間輾轉,且資金匯至被告張小蕙本人、其夫陳志逢及被告張小蕙擔任負責人之公司(即東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ACT International Ltd),並有部分資金係透過 兩岸地下匯對之方式去向不明等情。惟查,依告訴人陳立白提出之資金往來紀錄表、匯款水單等資料可知,告訴人陳立白係自95年12月22日至102年2月26日間,多次以附表二之匯款、支票、現金、代付款項方式,累計交付張炳裕9億6997 萬4367元,期間張炳裕亦多次匯款返還告訴人陳立白款項,前後共計償還8億1092萬3784元予告訴人陳立白,迄至102年2月26日尚餘1億5905萬583元未償還,此亦為告訴人陳立白 所不爭執,而告訴人陳立白就上開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款情形,自始均係依張炳裕指定之帳戶匯入,業據上開證人彭玉玲證述明確,且所匯入之帳戶除被告張小蕙本人、其夫陳志逢及被告張小蕙擔任負責人之公司(即東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ACT International Ltd)帳戶外,尚包括張炳裕、李 建龍、張家瑜(張小蕙之姐)、林進德(張小蕙之二舅)、李宗憲、彭玉玲、王君南、陳惠美、陳媚媚、君立工業(負責人陳媚媚)、JOY FORD CO.LTD(負責人廖訓誼)、王鼎 詠、LINFA Eletronics(HK)Co.Ltd、Sumit World Investments Limited、FULLWIN INTERNATIONAL LIMITED、張尚勉 等多人之帳戶,其中亦有被告張小蕙交接前之前手會計即上開證人彭玉玲之帳戶,參以被告張小蕙係張炳裕之胞妹,與其他張炳裕所使用之帳戶所有人張家瑜(張小蕙之姐)、林進德(張小蕙之二舅),均與張炳裕係屬至親,是難憑被告張小蕙提供帳戶予張炳裕使用,即認被告張小蕙有檢察官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又本件被告張小蕙係因證人彭玉玲生產而於96年5月5日接手受託處理資金帳務事宜,已如前述,而依附表三所示告訴人陳立白匯入張炳裕所設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帳戶之流向,其中一筆1000萬元於被告張小蕙接手證人彭玉玲處理資金帳務前之95年12月25日,即已匯入被告張小蕙在台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之帳戶,顯見被告張小蕙未接手處理資金帳務前,張炳裕即已曾使用過被告張小蕙之帳戶匯款,益證被告張小蕙自始僅係單純將其相關帳戶交予張炳裕使用,其後亦係接手證人彭玉玲處理資金帳務事宜而依張炳裕之指示轉匯款項,並未與張炳裕間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況告訴人陳立白就本件款項匯予張炳裕所使用之帳戶,及事後由張炳裕匯還款項予告訴人陳立白時,告訴人亦曾因特定因素考量,而先後以陳聖如、陳美雲、黃玉珍、Same Glory Co.Ltd、陳玲娟、陳美玲、Continental Glory Ltd、Cassini等第三人之帳戶作為匯款帳戶,衡情自難 以被告張小蕙之相關帳戶借予張炳裕使用及其內有告訴人陳立白提供予張炳裕之款項,即認被告張小蕙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 ㈣綜上所述,被告張小蕙雖有將帳戶借由張炳裕使用,並自96年5月5日受託處理資金帳務事宜,然其自始僅係單純將相關帳戶交予張炳裕使用,其後亦係依張炳裕之指示轉匯款項,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張小蕙與張炳裕間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再參以告訴人陳立白之證述,亦無法證明被告張小蕙有參與張炳裕以乳山開發案具有高額利潤為由向陳立白招攬融資借款之過程,且證人即告訴人陳立白之秘書陳美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之證詞,亦僅能證明其與被告張小蕙曾就張炳裕與告訴人陳立白間之匯兌款項對帳過,且其亦證述大部分係與李建龍接觸匯款事宜等情(見本院卷第215至 218頁),是難憑證人陳美雲之證詞而認被告張小蕙有共同 詐欺取財之犯行。是本案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張小蕙與張炳裕間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張小蕙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之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自不得遽為被告張小蕙不利之認定,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張小蕙部分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就被告張小蕙為無罪之諭知。 七、原審審理後,認被告張小蕙上開詐欺犯罪不能證明,而為被告張小蕙無罪判決之諭知,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雖認被告張小蕙接手處理上開資金調度事宜,並將其中部分款項轉匯至其本人、其夫陳志逢及相關帳戶,且曾與證人陳美雲對帳2次,而認被告張小蕙有共同詐欺之犯行;惟被告張小 蕙自始僅係單純將其相關帳戶交予張炳裕使用,其後亦係接手證人彭玉玲處理資金帳務事宜而依張炳裕之指示轉匯款項,並未與張炳裕間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且證人陳美雲之證詞亦不足為不利於被告張小蕙之認定,已如前述。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張小蕙有檢察官上訴所指之罪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是檢察官上訴未提出其他足以證明被告張小蕙上開犯罪之證據,僅以上詞指摘原審判決為被告張小蕙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有違誤,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岳賢提起上訴,檢察官蔡宗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張 道 周 法 官 卓 進 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附表一、張炳裕之人頭帳戶(若未特別標示,即屬臺幣帳戶) ┌──┬──────┬──────────┬───────┐ │編號│戶名 │銀行 │帳號 │ ├──┼──────┼──────────┼───────┤ │1 │張炳裕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 │00000000000 │ ├──┼──────┼──────────┼───────┤ │2 │張炳裕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 │00000000000 │ ├──┼──────┼──────────┼───────┤ │3 │張炳裕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 │00000000000 │ ├──┼──────┼──────────┼───────┤ │4 │張炳裕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00000000000 │ ├──┼──────┼──────────┼───────┤ │5 │張炳裕 │玉山銀行大墩分行 │000000000000 │ ├──┼──────┼──────────┼───────┤ │6 │張炳裕 │第一銀行斗南分行 │00000000000 │ ├──┼──────┼──────────┼───────┤ │7 │Chang Ping │EFG Bank,Hong Kong │000000000 │ │ │Yu(張炳裕) │ │ │ ├──┼──────┼──────────┼───────┤ │8 │王君南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00000000000 │ ├──┼──────┼──────────┼───────┤ │9 │王君南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美 │00000000000 │ │ │ │金) │ │ ├──┼──────┼──────────┼───────┤ │10 │王君南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 │00000000000 │ ├──┼──────┼──────────┼───────┤ │11 │王君南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美 │00000000000 │ │ │ │金) │ │ ├──┼──────┼──────────┼───────┤ │12 │王君南 │玉山銀行大墩分行 │0000000000000 │ ├──┼──────┼──────────┼───────┤ │13 │王君南 │中國信託銀行香港九龍│000000000000 │ │ │ │分行 │ │ ├──┼──────┼──────────┼───────┤ │14 │彭玉玲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00000000000 │ ├──┼──────┼──────────┼───────┤ │15 │彭玉玲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美 │00000000000 │ │ │ │金) │ │ ├──┼──────┼──────────┼───────┤ │16 │彭玉玲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 │00000000000 │ ├──┼──────┼──────────┼───────┤ │17 │彭玉玲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美 │00000000000 │ │ │ │金) │ │ ├──┼──────┼──────────┼───────┤ │18 │彭玉玲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 ├──┼──────┼──────────┼───────┤ │19 │彭玉玲 │中國信託銀行香港九龍│000000000000 │ │ │ │分行 │ │ ├──┼──────┼──────────┼───────┤ │20 │李建龍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00000000000 │ ├──┼──────┼──────────┼───────┤ │21 │李建龍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美 │00000000000 │ │ │ │金) │ │ ├──┼──────┼──────────┼───────┤ │22 │李建龍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 │00000000000 │ ├──┼──────┼──────────┼───────┤ │23 │李建龍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美 │00000000000 │ │ │ │金) │ │ ├──┼──────┼──────────┼───────┤ │24 │李建龍 │中國信託銀行香港九龍│000000000000 │ │ │ │分行(美金) │ │ ├──┼──────┼──────────┼───────┤ │25 │健盟公司(負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00000000000 │ │ │責人王君南) │ │ │ ├──┼──────┼──────────┼───────┤ │26 │健盟公司 │台北國際銀行和平分行│0000000000000 │ ├──┼──────┼──────────┼───────┤ │27 │廖禎松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00000000000 │ ├──┼──────┼──────────┼───────┤ │28 │廖禎松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 │00000000000 │ ├──┼──────┼──────────┼───────┤ │29 │張小蕙 │第一銀行虎尾分行(美 │00000000000 │ │ │ │金) │ │ ├──┼──────┼──────────┼───────┤ │30 │張小蕙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31 │李建龍 │玉山銀行大墩分行 │0000000000000 │ ├──┼──────┼──────────┼───────┤ │32 │東浩公司(負 │台中商銀斗南分行 │000000000000 │ │ │責人張小蕙) │ │ │ ├──┼──────┼──────────┼───────┤ │33 │張家瑜(張小 │台中商銀斗南分行 │000000000000 │ │ │蕙姐) │ │ │ ├──┼──────┼──────────┼───────┤ │34 │陳惠美( │台北富邦銀行長安東路│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分行 │ │ ├──┼──────┼──────────┼───────┤ │35 │陳媚媚(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 ├──┼──────┼──────────┼───────┤ │36 │陳志逢(張小 │第一銀行虎尾分行(斗 │00000000000 │ │ │蕙夫) │南分行) │ │ ├──┼──────┼──────────┼───────┤ │37 │JOY FORD CO │台中商銀國外部(美金)│000000000000 │ │ │LTD(負責人廖│ │ │ │ │訓誼) │ │ │ ├──┼──────┼──────────┼───────┤ │38 │ACT INTL │第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00000000000 │ │ │CONSTRUCTIO │分行(美金) │ │ │ │N AND DESIGN│ │ │ │ │LLC(負責人張│ │ │ │ │小蕙) │ │ │ ├──┼──────┼──────────┼───────┤ │39 │君立工業(負 │土地銀行湖口分行 │00000000000 │ │ │責人陳媚媚) │ │ │ └──┴──────┴──────────┴───────┘ 附表二:告訴人陳立白投資9億6997萬4367元至張炳裕指定之帳 戶明細 ┌──┬──────────┬──────────┬──────┬──────┐ │編號│收款帳戶 │收款銀行 │總計 │小計(按戶名)│ ├──┼──────────┼──────────┼──────┼──────┤ │1 │現金 │現金 │107,200,000 │107,200,000 │ ├──┼──────────┼──────────┼──────┼──────┤ │2 │支票 │支票 │59,680,000 │59,680,000 │ ├──┼──────────┼──────────┼──────┼──────┤ │3 │張炳裕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266,604,000 │ │ ├──┼──────────┼──────────┼──────┼──────┤ │4 │Chang Ping Yu(張炳裕│EFG Bank,Hong Kong │79,832,500 │ │ │ │) │ │ │ │ ├──┼──────────┼──────────┼──────┼──────┤ │5 │張炳裕 │玉山銀行大敦分行 │28,300,000 │ │ ├──┼──────────┼──────────┼──────┼──────┤ │6 │張炳裕 │第一銀行斗南分行 │6,580,005 │381,316,505 │ ├──┼──────────┼──────────┼──────┼──────┤ │7 │張小蕙 │台中商銀斗南分行 │11,500,000 │ │ ├──┼──────────┼──────────┼──────┼──────┤ │8 │Chang Hsiao Hui(張小│First Commercial Ban│13,063,500 │ │ │ │蕙) │k(Taipei Hsieh) │ │ │ ├──┼──────────┼──────────┼──────┼──────┤ │9 │東浩投資(負責人張小 │台中商銀斗南分行 │86,000,000 │ │ │ │蕙) │ │ │ │ ├──┼──────────┼──────────┼──────┼──────┤ │10 │ACT International(負│First Commercial Ban│13,063,500 │123,627,000 │ │ │責人張小蕙) │k(Taipei Hsieh) │ │ │ ├──┼──────────┼──────────┼──────┼──────┤ │11 │陳志逢(張小蕙夫) │第一銀行斗南分行 │21,500,000 │21,500,000 │ ├──┼──────────┼──────────┼──────┼──────┤ │12 │張家瑜(張小蕙姐) │臺中銀行斗南分行 │20,000,000 │20,000,000 │ ├──┼──────────┼──────────┼──────┼──────┤ │13 │林進德(張小蕙二舅) │彰化銀行斗南分行 │6,000,000 │6,000,000 │ ├──┼──────────┼──────────┼──────┼──────┤ │14 │李宗憲(張小蕙員工) │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中│15,000,000 │15,000,000 │ │ │ │正分社 │ │ │ ├──┼──────────┼──────────┼──────┼──────┤ │15 │PENG YU LING(彭玉玲)│Chinatrust Comm.bank│31,928,704 │31,928,704 │ │ │ │(香港分行) │ │ │ ├──┼──────────┼──────────┼──────┼──────┤ │16 │李建龍 │玉山銀行大墩分行 │26,443,300 │ │ ├──┼──────────┼──────────┼──────┼──────┤ │17 │LI CHIEN LUNG(李建龍│Chinatrust Comm.bank│9,928,704 │36,372,004 │ │ │) │(香港分行) │ │ │ ├──┼──────────┼──────────┼──────┼──────┤ │18 │Wang Chun Nan(王君南│Chinatrust Comm.bank│26,428,704 │ │ │ │) │(香港分行) │ │ │ ├──┼──────────┼──────────┼──────┼──────┤ │19 │王君南 │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18,810,000 │45,238,704 │ ├──┼──────────┼──────────┼──────┼──────┤ │20 │陳惠美(0000000000) │台北富邦銀行長安東路│13,063,500 │13,063,500 │ │ │ │分行 │ │ │ ├──┼──────────┼──────────┼──────┼──────┤ │21 │Chen,MeiMei(陳媚媚) │HUA NAN Commercial B│10,160,500 │ │ │ │ │ank(Taipei Hsieh) │ │ │ ├──┼──────────┼──────────┼──────┼──────┤ │22 │君立工業(負責人陳媚 │土地銀行湖口分行 │5,000,000 │15,160,500 │ │ │媚) │ │ │ │ ├──┼──────────┼──────────┼──────┼──────┤ │23 │JOY FORD CO.,LTD(負 │Taichung Commercial │9,302,310 │9,302,310 │ │ │責人廖訓誼) │Bank │ │ │ ├──┼──────────┼──────────┼──────┼──────┤ │24 │王鼎詠 │中國信託彰化分行 │9,000,000 │9,000,000 │ ├──┼──────────┼──────────┼──────┼──────┤ │25 │LINFA Electronics(HK│TAIPEI FUBON BANK │6,000,000 │6,000,000 │ │ │)Co.,Ltd │ │ │ │ ├──┼──────────┼──────────┼──────┼──────┤ │26 │Summit World Investm│EFG Bank,Hong Kong │53,199,930 │53,199,930 │ │ │ents Limited │ │ │ │ ├──┼──────────┼──────────┼──────┼──────┤ │27 │FULLWIN INTERNATIONA│E-SUN BANK HONG KONG│5,806,000 │5,806,000 │ │ │L LIMITED │ │ │ │ ├──┼──────────┼──────────┼──────┼──────┤ │28 │代支付款項 │(代償李文慶)101/10/3│4,100,000 │4,100,000 │ │ │ │0到期 │ │ │ ├──┼──────────┼──────────┼──────┼──────┤ │29 │張尚勉 │玉山銀行台東南分行 │2,400,000 │2,400,000 │ ├──┼──────────┼──────────┼──────┼──────┤ │30 │代支付款項 │代支付款項 │2,079,210 │2,079,210 │ ├──┼──────────┼──────────┼──────┼──────┤ │31 │王鼎詠 │臺灣銀行彰化分行 │2,000,000 │2,000,000 │ ├──┼──────────┼──────────┼──────┼──────┤ │ │總計 │ │969,974,367 │969,974,367 │ └──┴──────────┴──────────┴──────┴──────┘ 附表三:告訴人陳立白匯入張炳裕所設臺灣銀行黎明分行帳戶2 億6660萬4000元之主要去向 ┌──────┬─────────┬──────────┐ │日期 │陳立白匯入金額(NT)│主要去向 │ ├──────┼─────────┼──────────┤ │95年12月22日│ 20,000,000│不詳。 │ ├──────┼─────────┼──────────┤ │95年12月22日│ 20,000,000│不詳。 │ ├──────┼─────────┼──────────┤ │95年12月22日│ 20,000,000│不詳。 │ ├──────┼─────────┼──────────┤ │95年12月22日│ 20,000,000│95/12/25匯入張小蕙台│ │ │ │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 │ │ │ │1000萬。 │ │ │ │95/12/25匯入陳世宗聯│ │ │ │邦銀行興中分行5741萬│ │ │ │5050元。 │ │ │ │95/12/25匯入其他2家 │ │ │ │公司共1348萬9950元。│ ├──────┼─────────┼──────────┤ │95年12月29日│ 20,000,000│95/12/29匯入碟王公司│ │ │ │。 │ ├──────┼─────────┼──────────┤ │96年4月9日 │ 8,574,000│96/4/10轉帳830萬元至│ │ │ │王君南臺灣銀行黎明分│ │ │ │行帳戶。 │ ├──────┼─────────┼──────────┤ │96年5月17日 │ 8,000,000│不詳。 │ ├──────┼─────────┼──────────┤ │96年5月18日 │ 8,000,000│96/5/18匯入張小蕙台 │ │ │ │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 │ │ │ │300萬元。 │ │ │ │96/5/21匯入張小蕙台 │ │ │ │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 │ │ │ │125萬元。 │ │ │ │96/5/21匯入張小蕙台 │ │ │ │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 │ │ │ │450萬元。 │ │ │ │95/5/21匯入莊清標430│ │ │ │萬元。 │ ├──────┼─────────┼──────────┤ │96年8月20日 │ 8,000,000│不詳。 │ ├──────┼─────────┼──────────┤ │96年9月3日 │ 30,000│不詳。 │ ├──────┼─────────┼──────────┤ │96年10月1日 │ 8,000,000│96/10/1入健盟水電公 │ │ │ │司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 │ │ │570萬、96/10/1匯入君│ │ │ │立公司105萬元。 │ ├──────┼─────────┼──────────┤ │96年11月26日│ 10,000,000│96/11/27匯入張家瑜台│ │ │ │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15│ │ │ │0萬元、96/11/27匯入 │ │ │ │碟王公司臺灣銀行健行│ │ │ │分行850萬元。 │ ├──────┼─────────┼──────────┤ │96年11月30日│ 15,000,000│96/11/30匯入碟王公司│ │ │ │620萬及謝秋蓮308萬64│ │ │ │00元、96/11/30、96/1│ │ │ │2/ 2、96/12/3匯入張 │ │ │ │炳裕玉山銀行大墩分行│ │ │ │200萬、200萬、180萬 │ │ │ │。 │ ├──────┼─────────┼──────────┤ │97年3月28日 │ 10,000,000│97/3/31匯入謝秋連109│ │ │ │3萬7600元。 │ ├──────┼─────────┼──────────┤ │97年4月25日 │ 5,000,000│不詳。 │ ├──────┼─────────┼──────────┤ │97年4月25日 │ 10,000,000│不詳。 │ ├──────┼─────────┼──────────┤ │97年4月30日 │ 15,000,000│97/4/30匯入林義欽851│ │ │ │萬8600元。 │ ├──────┼─────────┼──────────┤ │97年5月19日 │ 10,000,000│97/5/21匯入300萬至東│ │ │ │巨建設、97/5/21匯入 │ │ │ │100萬至何榮輝郵局台 │ │ │ │南和順、97/5/22領現 │ │ │ │金200萬。 │ ├──────┼─────────┼──────────┤ │97年5月23日 │ 10,000,000│不詳。 │ ├──────┼─────────┼──────────┤ │97年5月26日 │ 20,000,000│97/5/26匯入400萬元至│ │ │ │東巨建設、97/5/26匯 │ │ │ │入609萬6100元至李建 │ │ │ │龍臺灣銀行黎明分行、│ │ │ │97/5/2以609萬6100元 │ │ │ │買美金20萬入Summit │ │ │ │Worid Investment Lim│ │ │ │ited帳戶。 │ ├──────┼─────────┼──────────┤ │97年5月29日 │ 10,000,000│不詳。 │ ├──────┼─────────┼──────────┤ │97年7月30日 │ 3,000,000│不詳。 │ ├──────┼─────────┼──────────┤ │97年7月30日 │ 2,000,000│97/7/31匯入650萬至鍾│ │ │ │麗茹臺灣銀行帳戶。 │ ├──────┼─────────┼──────────┤ │97年7月31日 │ 2,000,000│不詳。 │ ├──────┼─────────┼──────────┤ │97年11月11日│ 4,000,000│不詳。 │ ├──────┼─────────┼──────────┤ │合計 │ 266,604,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