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誹謗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81號上 訴 人 即自 訴人 鼎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瑾威 人 自訴代理人 賴雅馨 律師 自訴代理人 張方俞 律師 被 告 杜澄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誹謗案件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